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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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中冶南方政(2008)10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南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与中冶南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武汉院借用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

第三条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的员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在中冶南方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员工,年休假15天。

第六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男员工陪护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已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则不再享受第二年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

月以上的。

第八条工作年限的累计计算:

(一)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湖北纺织建筑设计院、湖北冶金设计院的工作年限视同中冶南方工作年限。

(二)在其他单位(不包括上述三家单位)的工作年限,经人力资源部核对无误后,计入累计工作年限。在核对过程中,员工有责任配合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作经历凭证或相关文件。

第九条原则上年休假应在当年度内使用完。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员工需制定年休假计划报至所在部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应服从本部门的年休假安排。

考虑到春节的特殊性,当年度的年休假可延至第二年度的春节所在月的月底之前使用,具体日期以人力资源部通知为准。

第十条当年度的年休假在第二年度的春节所在月仍不能安排休假的,需由部门提交专题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最长可延长至第二年度的5月30日之前安排。

若在第二年度5月30日之前仍不能安排上年度未休的年休假的,部门需提前30天上报并说明原因,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对于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员工日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员工日工资=该员工月岗位工资÷21.75

第十二条员工有事应先使用年休假。在用完年休假后,因有重要私事仍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

第十三条员工连续休年休假5天及以上的,需由部门提前3天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在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后,连续使用年休假3天及以上的,需经部门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未经部门批准擅自休假的,对本人按旷工处理。

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在办结离职手续后,对于应休未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的应休天数将按照员工在本日历年度已工作的月数按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不符的,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中各条款与公司《考勤和休假制度》(中冶南方政字[2004]3号文)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之前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的补助计算方法仍参照公司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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