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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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 改 增 之 后 , 建 筑 业 老 项 目 时 按 什 么 时 间 确
认 的 ?
答 : 财 税 【 2016】 36 号 文 件 规 定 : 建 筑 工 程 老
项 目 , 是 指
( 1)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
( 2) 未 取 得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的 ,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注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
实 践 中 , 新 老 项 目 划 分 为 四 种 情 况 :
1、 第 一 个 标 准 是 以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为 标 准 的 。
营 改 增 之 前 签 订 的 建 筑 施 工 合 同 , 但 没 有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 工 程 未 动 工 , 5 月 1 日 后 才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 工 程 正 式 动 工 的 项 目 , 叫 做 新 项 目 。
2、 第 二 个 标 准 是 以 合 同 为 准 。 5 月 1 日 后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项 目 叫 做 新 项 目 。
3、 5 月 1 日 前 未 完 工 、 营 改 增 之 后 继 续 施 工 的 项
目 , 叫 做 老 项 目 。
4、 “ 先 上 车 后 买 票 ” 的 行 为 , 5 月 1 日 之 前 没 有
签 合 同 , 包 括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等 法 律 手 续 , 但 已
正 式 动 工 ( 有 证 据 证 明 ) , 5 月 1 日 后 补 办 手 续 的
工 程 , 还 叫 做 老 项 目 。 2、 无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或 合 同 约 定 开 工 日 期 不 明 确
是 否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
答 : 部 分 开 发 项 目 ,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未 签 订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或 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不 明 确 , 但 是 确 已 在 2016 年 4 与 30 日 前 开
始 施 工 。 按 照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 只 要 纳 税 人
能 够 提 供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实 际 已 开 工 的 确 凿
证 明 , 可 以 按 照 老 项 目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3、 建 筑 业 可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 新 老 项 目 需 要 分 别
备 案 吗 ?
答 : 建 筑 业 新 老 项 目 需 要 分 项 目 核 算 ,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老 项 目 , 采 取 清 包 工 、 甲 供 材 方 式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项 目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 需 要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分 别 备 案 。
4 、 怎 样 认 定 清 包 工 ?
一 般 纳 税 人 以 清 包 工 方 式 提 供 的 建 筑 服 务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以 清 包 工 方 式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是 指 施 工 方 不 采
购 建 筑 工 程 所 需 的 材 料 或 只 采 购 辅 助 材 料 , 并 收
取 人 工 费 、 管 理

费 或 者 其 他 费 用 的 建 筑 服 务 。
5 、 建 筑 业 试 点 纳 税 人 反 映 建 筑 项 目 开 工 有 两
种 途 径 : 一 种 是 取 得 建 委 核 发 的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
另 一 种 是 取 得 发 改 委 核 发 的 《 建 筑 工 程 开 工 报
告 》 。
企 业 签 订 的 承 包 合 同 上 往 往 又 没 有 专 门 注 明 开
工 日 期 , 是 不 是 可 以 以 甲 方 证 明 或 者 监 理 出 具 的
开 工 日 期 通 知 书 为 准 ?
答 : 如 果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注 明 : 以 监 理 通 知
的 开 工 日 期 为 准 或 者 以 甲 方 通 知 的 开 工 日 期 为
准 , 那 么 , 甲 方 证 明 或 者 监 理 出 具 的 开 工 日 期 可
视 为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的 补 充 内 容 。
如 果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既 没 注 明 以 监 理 通 知 的
开 工 日 期 为 准 , 但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政 府 文 件 注 明 、
证 明 开 工 日 期 在 4 月 30 日 前 的 , 以 政 府 文 件 为
准 , 按 老 项 目 管 理 。
6、 建 筑 业 项 目 地 点 在 外 地 , 怎 样 开 票 ? 如 何 进
行 申 报 与 纳 税 ?
答 : 根 据 财 税 [2016]年 36 号 文 件 以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7 年 11 号 公 告 的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跨 地
级 市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 按 照 2% 的 预 征 率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一 般 纳 税 人 跨 地 级 市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 按
照 3%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原 则 上 , 规 范 的 施 工 企 业 按 甲 方 签 字 的 工 程 计
量 确 认 单 上 的 金 额 确 认 收 入 , 并 按 此 金 额 予 以 开
票 。
7、 总 包 发 票 先 开 , 分 包 后 开 , 怎 样 处 理 ?
简 言 之 , 如 果 总 包 发 票 先 开 , 分 包 后 开 , 如 果
工 程 完 结 , 存 在 预 缴 时 无 法 扣 除 分 包 款 的 风 险 。
例 如 : 总 包 100 万 , 分 包 30 万 , 工 程 已 完 结 ,
如 果 总 包 先 开 100 万

发 票 , 分 包 以 后 跨 月 开 发 票
给 总 包 , 总 包 在 预 缴 的 时 候 由 于 没 有 收 到 分 包 发
票 , 导 致 分 包 款 30 万 将 无 法 在 预 缴 时 扣 除 。
因 此 , 存 在 分 包 的 情 况 下 , 最 好 分 包 先 开 票 ,
总 包 后 开 票 , 避 免 分 包 款 无 法 扣 除 的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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