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审核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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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审核流程与注意事项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管理,方便毕业生申请补偿资金,从2011年度起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统一采用在线申请方式,有关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补偿额度申请与审核

(一)毕业生申请

1.符合政策规定的毕业生(以下简称学生)实际就业后即可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站()填写并打印《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和填写说明见附表1)。

2.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学费补偿申请受理期,学生持以下材料先后到乡镇财政所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额度:(1)正确填写并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2份);(2)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学费证明(学费收据)、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原件(在企业就业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大学生农村任教工程学生还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书)。

3.符合学费补偿政策的学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范围。

(二)县级审核

1.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费补偿申请时,必须严格审

查学生的学费补偿资格,重点审查其是否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单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就业协议必须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条款)、是否属应届毕业生就业、实际缴纳学费证明是否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签字确认、填写学费补偿额度,并按要求留存申请表和学费证明原件以及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和借记卡复印件。在企业就业的还需留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农村任教工程学生还需留存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所有材料粘贴在存档申请表的留存附件粘贴栏)。

2.每年6月上旬,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学费补偿申请表集中送同级财政部门确认。财政部门确认后,该年度学费补偿新增额度就最终确定。

3.每年6月中旬,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将新增补偿额度申请提交备案,经省教育厅确认备案信息后打印《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简称分年拨付审核表,在管理系统中打印,表式见附表4)、通知学生办理首年资金拨付审核手续。

二、资金拨付申请与审核

(一)学生申请拨付资金

每名学生的补偿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4-6月,已经确认学费补偿资格的学生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分年拨付审核表凭以下材料申请资金拨付:(1)就业单位在当年拨付审核栏签字盖章证明其正常服务;(2)本服务期内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单),在企业就业的还需提供本服务期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3)

个人借记卡变更的需持新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所有材料粘贴在分年拨付审核表留存附件粘贴栏)。学生完成本年度资金拨付审核手续后,其分年拨付审核表交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存。

(二)审核资金拨付申请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资金拨付申请时,重点审查学生是否在基层单位正常服务(查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金缴纳凭证等)。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的工作单位(含跨县调动)仍符合苏财教〔2009〕71号规定的苏北基层单位且就业时间无间断(以工资发放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为准)的,可继续保留学费补偿资格,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在管理系统中对其进行就业单位信息变更操作(跨县调动的由原受理县进行“迁出”操作、接受地所在县进行“迁入”操作),参照补偿额度申请要求对变动后的就业单位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留存附件材料(附表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在分年拨付审核时终止其学费补偿资格:(1)上次资金拨付后在原服务单位服务不足1年、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包括提拔或调动后的工作单位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2)不能提供完整的本服务期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单)者。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主动联系未申请资金拨付审核的学生,确保每年6月底前所有处于拨付期内的学生都有明确的分年拨付审核结论(通过或终止),并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分年拨付审核状态提交操作。

三、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资金申请

每年7月上旬,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管理系统中打印生

成《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申报表》(附表2),连同其附表《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度拨付审核明细表》(附表3),正式行文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附表均一式两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教育厅财务处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并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年度学费补偿专项资金。

(二)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后,通过国库向学生直接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短信平台通知学生查收资金。对资金拨付时遇到问题被退回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其反馈到管理系统中,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核对并纠正报错信息(如账号、户名、银行卡归属地等),在管理系统中重新提交后再集中补拨付资金。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苏北地区基层单位

苏北地区基层单位指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市)以及淮安市淮阴区和淮安区、宿迁市宿豫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对“就业企业单位”的界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其与毕业生签署的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能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在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业的毕业生均可享受学费补偿,其聘用合同中也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

款并能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

(二)关于补申请和往年已在其他渠道申请补偿问题

1.补申请学费补偿

补申请学费补偿仅限往年(2009年以后)符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学生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或未完成补偿额度申请审核手续,从而纳入下一年度受理范围的学生。对按补申请流程确认学费补偿资格的学生,在资金拨付审核时一次性补发前1-2个服务期应拨付的资金(前提是每一个申请拨付的服务期内都必须通过分年拨付审核并补报相关材料)。往届生就业(就业年份大于毕业年份)的学生不得补申请。

2.往年已在其他渠道申请补偿的学生

往年已经在其他渠道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不得再向县级资助中心重复申请补偿(仍按原渠道完成学费补偿流程)。

(三)关于毕业生学历认定问题

只对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发放学费补偿,各类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学生不具备学费补偿申请资格。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也不得申请学费补偿。

(四)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学生

“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以下简称苏北计划)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的,必须在结束服务期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才可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苏北计划大学生任志愿者期间的补贴政策按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发文中有关规定执行(在此期间不享受学费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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