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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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禹王”杯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禹王”杯优质工程奖是我市评选的水利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是以工程质量为主,兼顾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效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的优质工程,由市水利局组织评选。
第三条重庆市“禹王”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推荐选报水利工程大禹奖(水利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禹王”杯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评选为“禹王”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须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的主体单位工程和附属公共建筑。包括:(1)水库枢纽工程指库容1000万m3及以上;
(2)引水工程指引水流量10m3/s及以上;
(3)水电工程指装机50MW及以上;
(4)灌溉工程指灌面5万亩及以上;
2、重点小(一)型水库新建及整治工程。
3、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堤防工程。
4、日供水规模500m3以上的城乡给排水工程。
5、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投资在2000万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第五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施工过程中曾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
2、竣工后被整体隐蔽,质量难以检查的工程;
3、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工程;
4、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问题的工程;
5、已参加过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六条“禹王”杯优质工程奖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第七条申请“禹王”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已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规范要求;
2、主要单位工程和重要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
3、水利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和引水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运行考验,且未发生质量问题;
4、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单位关于推荐评选的签署意见;
5、申报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工程项目不超过3年,其它工程项目不超过2年。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报“禹王”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填写好《“禹王”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附后)及相关申报材料。申报项目经工程所在区(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九条申报材料包括(一式二份):
1、重庆市“禹王”杯优质工程申报表;
2、经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验评为优良工程的有关资料和竣工验收证书;
3、有关工程建设情况的文字介绍材料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材料;
4、工程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
5、能反映工程面貌及主体工程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环境的彩色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6、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光盘,内容包括:
工程简介、主要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竣工工程各主要部分的质量情况;播放时间为10—20分钟,供评审会议审阅。
第十条评审程序如下:
1、水利水电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
2、市水利水电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初审、组织工程复审、汇总有关材料等日常工作。
3、评审委员会由水利行业工程建设的专家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一般不超过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基本建设的负责人担任。
4、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接收申报材料后应组织专家组对工程进行复审。专家组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由3名以上不同专业、具有丰富工程建设经验的专家组成,复审专家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审报告。
5、评审委员会通过查阅申报材料,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工程复审报告,经答疑、讨论、评议,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2/3以上同意票确定获奖工程并经公示后报市水利局核准。获奖数额由评委会根据申报情况确定。
6、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直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奖励和其他
第十三条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授予“禹王”杯优质工程奖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指参建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奖状和奖杯,并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情况对获奖工程主要建设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