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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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小编收集了最新版本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供大家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门等事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1.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

同时,将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时限为1年,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另外,由于在很多工伤发生的情况下,受伤职工大多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很难办理工伤申请等事项。

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理赔答疑手册(2012版)第一章理赔实务第一节立案处理1.报立案环节,是否允许打包处理?立案应采取“一事一案”原则,禁止以“打包”方式将多个案件合并处理。

2.对于未造成残疾或死亡的一般伤害案件,如何估计损失?对于未造成残疾或死亡的一般伤害案件,根据事故受害人数及其受伤程度,结合涉案当地医疗费用标准和交通住宿、平均工薪收入水平,合理估计确定所需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费用。

3.对于涉及伤残的案件,如何估计损失?对于涉及伤残的案件,根据事故受害人数及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结合保单约定的残疾赔偿比例,以及涉案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水平,合理估计确定所需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

对于无法确定估损金额,被判定为重伤的受害者,可以按照每人事故责任限额确定估损金额。

4.对于多种伤情诊断并存的案件,如何估计损失?对于多种伤情诊断并存时,具体做法是:第一,按照伤情估损表中估损金额最高的一项损伤诊断为基准值,并列的其他损伤诊断(包含其中的损伤诊断不另行计算)做相应的增加,但不是两项费用的直接相加;第二、医疗费用方面:A.跨临床科室的治疗,医疗费用可以累加;B.同科室分次手术治疗,只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增加,对其它费用不变;C.对同科室一次麻醉下做多项目的手术,只增加其他项的手术费用或适当增加麻醉费用,其他不变。

第三,误工费用一般按照伤情较重的一项确定,多项损伤可做微调。

第四,护理费用一般按住院天数确定,出院后护理可按伤情对护理依赖程度酌情增加;第五,多项损伤诊断中按能够达到伤残等级的标准计算伤残估损金额,涉及多项伤残等级的,按照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计算。

5.对于涉及死亡的案件,如何估计损失?对于涉及死亡的案件,根据事故受害人员数量,结合涉案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水平,合理估计确定所需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相关费用。

第十章 责任保险

第十章 责任保险

中国2002年非寿险业务的市场份额
中国责任保险发展图示1
图 2001年至2006年我国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比情况(单位:亿元)
中国责任保险发展图示2
图 2001年至2006年我国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幅变化趋势(%)
2003-2007年的中国责任保险状况图
8000 7036 7000
所有责任类保险
美国1920年至1998年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市场份额比较图
责任保险由于其风 险估测的困难而通 常扮演着“亏损制 造者”的角色。在 英国,两个最重要 的责任保险险种— —雇主责任保险和 一般责任保险都是 亏损的。
Hale Waihona Puke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1、建国初期主要是汽车公众责任保险 2、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辆 第三者责任险定为强制保险 3、发展缓慢
6000 4932 4318.1 4000 3880.4
5640
5000
3000 1997.7 2000 869.4 34.8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1089.86 1283 1509
1000
32.88
45
56
67
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
所有保险
2003~2007年中国责任保险发展图
第十章 责任保险
主讲:黄祝华
黄老师的博客
本章内容
1 责任保险概述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2 3
4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5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种类 责任保险的内容 责任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五、责任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1、起源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 2、20世纪70年代以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3、1880年雇主责任险 1886年承包人责任险 1889年升降机责任险 1892年制造业责任险 1890~1900年间医生责任险„„ 4、随着各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责任保 险加速发展

关于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解读

关于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解读

关于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解读编者按: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到保险事故侵害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着两层民事赔偿关系。

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下文针对责任保险理赔时的需注意事项及一些特殊问题进行解读。

一、责任认定阶段需注意事项以及一些特殊问题:1、首先要分清不同层面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到保险事故侵害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着两层民事赔偿关系:一是第三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二是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在实际中,无论如何操作,两层索赔关系都不能混为一谈。

前者是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后者是保险人依法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

2、准确判断被保险人责任承担的类型: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侵权责任的责任性质和大小可由法院根据法律确定,保险人可以相对准确地评估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大小。

实践中,对于纯粹的合同违约责任在责任保险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例如:责任免除条款之一:“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外;……”。

因此,在责任险理赔案件中,确定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至关重要。

3、关于索赔时效——对《保险法》第26条第1款的理解《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本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被保险人‘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是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

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4、关于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责任保险有两种不同的索赔基础,即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马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马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马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6【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龙【审理法官】李晓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黄健;马莉【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黄健马莉【当事人-个人】黄健马莉【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柴可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王玉科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可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王玉科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可王玉科【代理律所】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黄健;马莉【本院观点】保险公司仅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黄健误工费一项提出上诉。

黄健2019年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其2019年每月实发工资数额及2019年年终奖计算,一审法院按照黄健2018年年终奖计算有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客观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黄健2019年的月平均工资为8673.56元。

黄健2019年12月工资收入10701.91元,2020年1月工资收入3424.9元,2020年2月工资收入3392.9元,2020年3月工资收入3392.9元,2020年4月工资收入3407.9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黄健银行工资流水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仅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黄健误工费一项提出上诉。

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

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

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保险人提供保障,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日期。

因为这会影响着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甚至决定保险是否有效等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问题。

一、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个人和企业的保险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保险人提供保障,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公众责任险,主要针对第三方可能因被保险人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另一种是雇主责任险,主要针对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二、保险事故的认定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保险事故一般被定义为已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事故或事件,导致了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保险事故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概念界定。

对于一个保险事故来说,需要明确其概括范围和认定标准,以确定发生事故的标准和要件。

2、原因分析。

对于保险事故的认定,需要进行详细的原因分析和鉴定,既要考虑事故的自然原因,也要考虑人为因素。

3、时间认定。

保险事故的认定必须明确事故的发生时间,这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三、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及保险是否有效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所以,在责任保险中,如何确定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然而,对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并不存在一种标准化的解决方案。

通常,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1、事故当场发生:如果保险事故是在当场发生的,如交通事故,煤气爆炸等,那么事故发生时间可以从当场确定。

2、慢性病等:针对一些慢性病或者长期的受伤等情况,让保险公司确定事故发生时间可能较为困难。

此时,保险公司可以查看被保险人的医疗记录,以确定事故发生的起始时间。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oc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oc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oc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文本正文】保险责任认定书保险合同号:XXXXX被保险人:XXX学校保险人:XXX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保险公司对XXX 学校提出的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调查,现就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进行如下认定:一、事故基本情况1. 事故发生时间:XXXX年XX月XX日2. 事故地点:XXX学校校园内3. 事故经过: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发生了一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事故中,学生XXX不慎从楼梯上摔倒,导致右手骨折,经医院诊断为重伤。

二、保险责任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XXX学校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根据事故的基本情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XXX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校方责任,应当为受伤学生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三、赔偿责任认定1. 医疗费用赔偿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经过核实,学生XXX的医疗费用共计XXXX元。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对学生XXX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赔偿,共计XXXX元。

2. 伤残赔偿根据医院提供的伤残鉴定报告,经过评估,学生XXX的右手骨折导致了一定的伤残,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对学生XXX的伤残进行赔偿,根据九级伤残的赔偿比例,赔偿金额为XXXX元。

四、赔偿支付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支付:1. 医疗费用赔偿: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学生XXX支付医疗费用赔偿金额XXXX 元。

2. 伤残赔偿: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学生XXX支付伤残赔偿金额XXXX元。

五、其他事项1.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本保险责任认定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

2.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保险责任认定书生效本保险责任认定书自保险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已于2006年7⽉1⽇正式实施,其第四⼗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管理⼈⾃本条例施⾏之⽇起3个⽉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据此,⾃10⽉1⽇起,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管理⼈将依法进⾏处罚。

⼀、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1⽇前投保交强险?答:在2006年7⽉1⽇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

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驾驶⼈驾驶车辆上道路⾏驶须携带何种保险凭证?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五条的规定,驾驶⼈驾驶2006年7⽉1⽇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

2006年7⽉1⽇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

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管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如果驾驶⼈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五条第(⼋)项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粘贴标志后放⾏;(三)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五条第(⼋)项的规定,对驾驶⼈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探析

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探析

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探析王明革【摘要】在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往往较多地关注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对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则重视不够.然而,由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并不完全重合,保险责任究竟从何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产生纠纷.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在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上,应具体规定认定标准的种类,并将各标准按效力排序,为司法实践提供较具体的指导.【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1(000)008【总页数】3页(P98-100)【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期间【作者】王明革【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45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在商业保险实践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理赔纠纷的焦点常集中在保险责任何时开始上。

弄清这个问题,对于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案件性质相同,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理论界多研究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对保险责任究竟何时开始则重视不够。

然而,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责任并不一定同时开始;保险合同生效时,保险责任也不一定开始,甚至保险期间开始了,保险责任也可能尚未开始。

因此,研究保险责任期间,在立法上具体规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更具有实际意义,更为广大投保人所关心,也更易被其理解和接受。

第二次修订后的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仍过于简单,并不令人满意。

新《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保险法该条不是很简单清楚地规定了当事人的“约定”是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了吗?然而,这条看似简单明确的规定,确实简单但并不明确。

其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不易认定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往往只约定合同成立、生效期间或保险期间,无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约定。

2024年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及除外条款

2024年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及除外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及除外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合同概述1.1 保险人信息1.2 投保人信息1.3 保险期间1.4 保险金额1.5 保险费支付方式2. 保险责任2.1 保险事故范围2.2 保险金额赔付2.3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2.4 保险赔付流程3. 除外条款3.1 不可抗力因素3.2 投保人故意行为3.3 被保险人违规行为3.4 保险条款明示的除外责任3.5 保险事故的间接原因4.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保险合同的变更4.2 保险合同的解除4.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5. 争议解决方式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诉讼解决6. 保险合同的效力6.1 保险合同的成立6.2 保险合同的生效6.3 保险合同的终止7. 保险合同的附则7.1 保险合同的附件7.2 保险合同的补充协议7.3 保险合同的修订历史8. 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8.1 保险条款的定义与解释8.2 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8.3 保险条款的变更与解除9.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权益9.1 投保人的知情权9.2 投保人的申请权9.3 投保人的撤销权10.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权益10.1 受益人的认定10.2 受益人的权益保障10.3 受益人的责任限制11.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权益11.1 保险人的赔付义务11.2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11.3 保险人的抗辩权12. 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投保人的违约行为12.2 保险人的违约行为12.3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3.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3.1 争议的认定13.2 争议的处理程序13.3 争议处理的结果14.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4.1 合同解除的条件14.2 合同终止的条件14.3 解除与终止的法律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概述1.1 保险人信息(1)保险人名称:X保险公司(2)保险人地址:X市X区X路X号(3)保险人联系方式:X1.2 投保人信息(1)投保人名称:X公司(2)投保人地址:X市X区X路X号(3)投保人联系方式:X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止。

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七章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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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限于:在保险单所列明的地点或者 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以及由此而引 起的法律费用和保险公司事先同意的其他费用。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有三类: 第一类是不能承保的责任。 第二类是应由其他保险承保的保险责任。 第三类是经特别约定才能承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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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含义及其特点
产品责任 (Product Liability)是制造商或者批发、零 售商等提供的产品因其自身缺陷等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 或者财产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就是以这种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相比,其显著的特点: 保险区域广泛,除制造、销售场所外的所有产品使用地区;而 公众责任保险的区域仅限于被保险人经营活动的场所。产品责 任保险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因本身的缺陷引起的对消费者的损 害赔偿责任;而公众责任保险则是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者过失行 为引起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而给另一 方造成的损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经济赔偿义务的 责任。
3
(二)责任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 1、责任保险的含义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是以个人对他人造成人 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据法律,应由致害人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有四类:


第一类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 第二类是不能承保的巨灾风险类,如地震、战争、 核辐射等; 第三类是雇员的故意或者犯罪所致雇员的人身损害; 第四类是其他保险的保险责任,如雇员的疾病、流 产等。

王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4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亚男赵春林刘斌【审理法官】张亚男赵春林刘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任丹蒙;天津绿雀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王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任丹蒙天津绿雀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金龙任丹蒙【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天津绿雀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伟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郑伟哈鑫雨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郑伟哈鑫雨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郑伟【代理律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被告】任丹蒙;天津绿雀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任丹蒙驾驶被告绿雀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津A×××××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保定市清苑县为冀F×××××的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车辆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任丹蒙驾驶被告绿雀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津A×××××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保定市清苑县为冀F×××××的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车辆损失。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第三节工伤保险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第三节工伤保险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第三节工伤保险[单选题]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江南博哥)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15B.30C.45D.60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工伤认定申请问题的内容。

题干描述的是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方法。

[单选题]2.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变B.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C.停工留薪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D.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单选题]3.下列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B.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C.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选题]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定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劳动能力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定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5月31日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2010 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2010 版)

附件2.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注及其他约定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从事下列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矿山开采,包括从事煤矿、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的企业或组织。

其中煤矿采掘企业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非煤矿采掘企业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

(二)烟花爆竹生产,指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的企业或组织。

(三)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或组织。

(四)危险品,指依法设立且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危险货物储存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

(五)其他高危行业,包括液化气充装站等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作业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本保险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符合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本保险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企业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经营活动,因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亡、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七章  责任保险
无过错责任 承保风险
违约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2、违约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采取特 约承保的方式。 约承保的方式。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与法律的关系
保险合同中列明的 被保险人由于侵权 或违约对于第三者 1、损害事实或违约事实的存在 造成损失事实时应 承担民事损害赔偿 受害人(第三者)向致害人(被保险人) 。 2、受害人(第三者)向致害人(被保险人)提出 责任的事故。 责任的事故
四、补偿对象的特征
对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 对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
涉及第三者、以法院判决或执 涉及第三者、 五、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保险人 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 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赔偿最后归受害方所有。 赔偿最后归受害方所有。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由于某种侵权或 行政责任 违约行为的产生, 违约行为的产生, 侵权人或违约人 按照有关法律应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 该承担的责任。 该承担的责任。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与法律的关系 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 2、行为违法的存在 3、因果关系的存在 4、行为过错的存在
包括违法的作为和违法 的不作为。如酒后驾车、 的不作为。如酒后驾车、 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产品功能解 释不清等。 释不清等。 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存 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行为过错且造成了损害 事实, 事实,行为人必须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与法律的关系 三、责任保险承保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1、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于 过错责任,只承保其中的过失行为, 过错责任,只承保其中的过失行为,故意行为列为 责任免除。即故意侵权不受保。 责任免除。即故意侵权不受保。 侵 故意 免责风险 权 过 错 责任 责 过失 任

责任保险理赔实务

责任保险理赔实务

责任保险理赔实务责任保险是一种最常见的保险类型之一,通过负保险人的责任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实际理赔中,责任保险不仅考虑到赔付金额的大小,还必须考虑到赔付的时间点,因为无论何时都会涉及到损失双方的利益和荣誉问题。

在保险责任上,理赔实务是执行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一、理赔程序理赔程序是由双方进行协商,若出现争议,将会形成保险费率和理赔条款。

保险条款通常包含受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对发生的丧失或损失予以扩大或惯常错误的评估。

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立即通知承保人或其中介代理人,提供详细的事故证明文件,包括事故日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等,并留存好事故现场证据,积极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防止采样责任的扩大。

另外,理赔程序还需要考虑到赔偿额度问题,根据条款及实际提交的证据和情况进行理赔,理赔后双方应签署赔偿协议。

二、理赔标准在责任保险的理赔标准中,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保险未到期时,保险公司将使用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单规定的费率来计算储蓄额,来减少未来发生的特殊风险。

2.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赔款保险公司要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审核理赔申请,依照条款和补充协议的规定进行出资赔款,必须按照合同来计算,如果保单规定里未规定赔款的支付方式,则使用当地标准的报价来计算赔款。

3.保险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和保险金属性所承担的责任范围。

4.发生赔偿时,保险公司应当将赔款转移到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如果赔款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账户,则可根据与被保险人的协议,对保险公司进行适当的处罚。

三、注意事项1.注意权责问题:在申请赔款时要注重权责问题,这是衡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最基本原则。

例如,在汽车事故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单和事故事实来判断责任方和理赔款项。

如果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有争议,需要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因此需要被保险人准确提供有关证据。

2.保险要及时定损:在接到保单的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需要派出定损员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现场进行勘查评估,并制定规定的赔偿计划。

保险理赔诉讼时效的裁判规则

保险理赔诉讼时效的裁判规则

保险理赔诉讼时效的裁判规则—-摘自《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一书安杰保险团队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赔付的请求,该项请求与其他债权请求权一样,也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丧失胜诉权。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案例对保险理赔诉讼时效的裁判规则归纳总结如下。

一、法律规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二百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XX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XX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XX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XX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XX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XX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法条解读:保险索赔属于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当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

通说认为,《民法总则》、《保险法》对于诉讼时效的分别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二、典型案例【财产保险理赔从终审XX作出判决确定被保险人损失金额之日起计算保险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中院审理的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中心支与王田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21)浙杭商终字第2187号】,**中院经审理查明,王田来向国寿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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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案情】2011年1月2日,B保险公司向A公司签发保单,被保险人为A公司,承保险种为A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

同年2月5日,A公司驾驶员将行人C撞死。

交警部门于5月6日认定,驾驶员和死者C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C的近亲属于8月6日向法院起诉A公司后,法院于10月30日判决A公司向C 的近亲属赔偿18.75万元。

判决生效后,A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于2012年2月5日履行了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8日,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8.75万元。

【分歧】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B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A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分歧在于A公司的保险请求权是否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而A公司的诉讼时效有无届满,又涉及到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问题。

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理论与实务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侵权之日说,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实施侵权之日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第二种观点为赔偿请求说,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第三者或者第三者的相关权利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日。

第三种观点为责任确定说,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保险人的责任确定之日。

对责任的确定,又有两种观点:一是主管部门的责任书认定书(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之日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二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经过生效判决确定之日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第四种观点为实际赔偿说,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实际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之日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评析】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A公司的保险请求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B保险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基于其侵权行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在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中,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往往不是同时发生,对被保险人是否负有责任,要由行政执法部门(如交警部门)进行认定,这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

因此,若按第一种观点侵权之日说,将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发生之日确定为是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则将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有悖于公平原则。

第二种观点赔偿请求说,虽然在保险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中得到体现,如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56号《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对于责任保险而言,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但该观点不足取。

因为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合理,有待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按赔偿请求说,被保险人很可能迫于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罹于消灭的压力,违心地与第三者达成和解协议,主动承担责任,这对被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至于第三种观点责任确定说,其较前两种观点在衡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已经有很大的进步。

因为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其本身具有无形性、抽象性和法定性。

只有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之后,被保险人向受害人的赔偿才具有法定依据,也只有从被保险人的责任确定之日作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进行理赔时也有相应的依据。

但是,责任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一样,其赔偿原则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即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发生时保险人才予以理赔。

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未实际赔偿,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将责任确定之日作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不符合保险法的损失填平原则。

笔者之所以赞同第四种观点,主要是因为实际赔偿说符合保险法的赔偿填补原则及符合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

根据赔偿填补原则,只有被保险人因自己的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致使自己的财产实际减少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填补此项损失。

在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得到生效判决确认后,如果受害人在执行中放弃了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使得被保险人并未向受害人实际履行赔偿责任时,若允许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则无异于让被保险人未受损即获益。

另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只有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实际赔偿后,其权利才称得上受侵害。

实际赔偿说在审判实务中也是被普遍采用的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的第三个解答为:“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之日起计算。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可见,上海高院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也是采实际赔偿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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