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犯罪案件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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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能完全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理解犯罪嫌疑人,只 要是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都属 于本罪中的犯罪嫌疑人。
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刑讯 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为了查明对方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还是治安管理处罚行 为,对其刑讯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 成立没有影响。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关于渎职罪主体适 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 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2002年1月19日上午8时许,受害人李本兴在海钢公司矿建市 场看摆卖东西时,失主陈春燕向正在该市场执行巡逻的石碌矿区 公安局巡警队员庄汉忠报案,称其装有60多元的钱包被扒窃, 并指认是李本兴所为。庄上前从李后背将李绊倒,用手铐将李的 双手反铐在背后,李申辩说“你们抓错人”,但庄不听李的申辩, 经请示该局领导,于9时许将李押往矿区河北派出所。庄汉忠再 次问李是否扒窃钱包,李否认并说你们抓错人,庄汉忠听后认为 李嘴硬,对李拳打脚踢,庄汉忠用巴掌打李脸部,用双腿夹住李 的脖子并用肘击李背部,尔后,庄汉忠把李带到办公室的一墙角 处再问李有否扒窃,李否认,庄汉忠便用拳头打李,当李想避开 庄汉忠的拳头时左耳被击中,经昌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 李本兴的左耳损伤属轻伤。
案例四:如何理解刑讯逼供行为?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张某了解到 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冶炼厂工人裴某有赌博行为时, 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 将裴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裴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裴矢口 否认的情况下,张将裴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裴拳打脚踢,并 用电警棍触击裴的身体,裴忍受不住,大声叫喊,张便用数张厕 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裴的嘴。在堵嘴时,裴提出要解大便,张 将裴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裴大解,裴感到不适 提出不便。张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裴的生殖器,并问裴 “强奸了几个妇女”,裴当即否认。下午7时,张将裴从自己房 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裴光着下身跪在地上 继续讯问,并对裴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裴被打的遍体鳞伤, 最后,裴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 12时方让回家。
刑讯逼供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 及特点规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苏彩霞
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录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二、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 三、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四、刑讯逼供的治理对策 五、刑讯逼供案件的侦查 六、刑讯逼供案件的证据
案例一:如何理解刑讯逼供罪中的“犯罪 嫌疑人”
判决认为,被告人庄汉忠身为人民警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盘问治安案件嫌疑人时, 无故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庄汉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庄 汉忠犯刑讯逼供罪,定性不妥,应予纠正。
问题:故意伤害罪 还是 刑讯逼供罪?
案例三:如何认定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
案情:不久前,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一名由当地某派出所 移送的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值班民警接收该犯罪嫌疑人 后,安排民警赵某和当时在此实习的某公安大学学生李某对王某 进行审讯。李某和赵某就将王某带至审讯室,并用手铐将其反铐 在铁窗栏杆上后对其进行审讯。审讯过程中,赵某由于紧急情况 出警,就叫李某先停止审讯并监视王某,但李某却单独继续审讯, 为了让王某如实交代其所实施的全部盗窃行为,李某不仅一直将 王某脚尖着地挂铐在栏杆上,还对王某进行殴打,甚至不给其吃 饭。下午4时许,王某脸色发白,浑身瘫软,李某才发觉王某体 力已经有所不支,遂将其手铐打开,并拿了杯水给他喝。但是王 某终于还是支持不住,下午5时被送往医院急救。由于长时间挂 铐,王某的双手血管遭到破坏,已经失去知觉。后经法医鉴定王 某伤情为轻伤。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还是在校学生,只是在实习, 并不是正式的司法工作人员,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意见 认为,李某构成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 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 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 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成为本罪 主体。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2)行为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 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如何认定司法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编制论 职责论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2000年10月9日最高检《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 体的批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 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2年4月29日最高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 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 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事实渎职侵权行为的,可 以成为渎职侵权罪的主体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刑讯逼供行为还是非法拘禁行为?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1.概念: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 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本罪的法益首先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司法活动 的正当性。
2.构成要件; (1)本罪是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
一、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3)必须采用刑讯方法,即肉刑或变相肉刑。 (4)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出某种供述。但不限于逼取有罪供述,强迫犯罪嫌 疑人做无罪辩解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被害人的供述是否符合客 观真实,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仅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并不逼取供述的,不构成 本罪。 (5)主观: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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