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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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现状
文章来源:驻哈萨克经商参处2013-07-04 00:49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调研
哈萨克斯坦首批经济特区出现于1991年,如原热兹卡兹干州的扎伊列姆——阿塔苏经济特区,原塔尔迪库尔干州的阿拉库利经济特区和扎尔肯特经济特区,科斯塔奈州利萨科夫经济特区和阿拉木图市阿塔肯特自由贸易区等。
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特区运营法律机制和组织机制不完善,特区管理当局在解决财务、税务和其他问题上不具有充分自主权,成立经济特区的初始尝试没有取得预定目的。
近年来,哈不断完善经济特区法律建设,吸引借鉴国际经济特区建设经验,大力加强经济特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哈经济特区的法律调节
为规范经济特区管理和提高经济特区运营效率,2011年7月21日,哈萨克斯坦颁布实施了《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法》,对经济特区的设立以及特区企业享有的优惠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一)哈经济特区设立目的
哈设立经济特区的目的是加快哈地区发展,促进哈国经济更快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发展新技术领域,掌握新产品以及建立富有成效的出口型产品生产,吸引投资,运用现代的管理和经营方法,以及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
(二)哈经济特区的设立
根据哈经济特区法规定,经济特区设立首先由哈地方政府向哈中央政府提议,哈中央政府根据地方政府提议向哈总统建议批准设立,哈总统同意后颁布总统令设立经济特区,并规定其运营期限。
经济特区是哈萨克斯坦有限制的区域,在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法律制度。
(三)经济特区企业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是经济特区企业:
1.在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
2.在经济特区外没有分支机构的;
3.其年收入不少于90%来自于在符合经济特区建立目的的活动种类框架下销售商品(开展工作和服务)的收入。
这些商品(工作和服务)的详细名单由哈政府决定批准。
下列企业不是在经济特区企业:
1.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
2.生产应征收消费税商品的企业;
3.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企业;
4.给予投资税收优惠的企业。
(四)经济特区企业享受的优惠
根据哈经济特区法,经济特区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1.免交企业所得税;
2.免交土地税;
3.免交财产税;
4.对在经济特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购买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商品名录由哈政府颁布的单独名单予以批准;
5.对“创新技术园区”经济特区企业规定专门的税收制度。
此外,对到特区投资的企业,简化入驻程序,对其实行“一个窗口”服务模式,方便办理所必须的许可证件;实行“自动同意原则”,即投资者如果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得到否定答复,则自动成为经济特区企业;简化特区企业使用外国劳务手续。
(五)经济特区企业开展的活动类别
在经济特区开展活动的类别分为优先类别活动和辅助类别活动。
优先类别活动是指符合经济特区建立目的的活动;辅助类别活动是指在经济特区保障经济特区企业活动所必须的、且由非经济特区企业实施的活动类别。
特殊的法律优惠制度仅适用于开展优先类别活动的经济特区企业,不适用于开展辅助类别活动的企业。
(六)经济特区海关调整
在经济特区内,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实施海关调整。
俄白哈关税同盟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经济特区。
在经济特区内施行自由海关区特别制度。
为了适用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及采用非关税调节措施,进口到经济特区的货物,视为处于关税同盟关境之外的货物。
外国货物和哈货物不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税(但对进口货物征收的消费税除外),以及不采用非关税调节措施(但对货物安全的要求除外)置于该制度下并使用。
(七)经济特区法的修订
2013年初,哈对现行的经济特区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新修订的经济特区法,经济特区可以在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和(或)非国家法人财产的地块上建立。
经济特区企业可以使用资金、银行担保、委托、财产抵押、保险合同等进行担保,并可使用上述一种或几种担保方式。
而以前法律规定担保只能使用经常账户的现金存款,因此,此规定也大大减轻了经济特区企业负担。
二、哈经济特区情况简介
依照哈萨克斯坦总统令,在哈境内目前设有9个经济特区,分别是位于阿斯塔纳市的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位于阿克套的阿克套海港经济特区,位于阿拉木图市的信息技术园经济特区,位于南哈州的奥恩图斯季克经济特区,位于阿克莫拉州布拉巴伊经济特区,位于阿特劳州的国家工业石化技术园经济特区,位于阿拉木图州的霍尔果斯——东大门经济特区,位于巴甫洛达尔州的巴甫洛达尔经济特区和位于卡拉干达州的萨雷阿尔卡经济特区。
这些经济特区可以分为下列3大类:
(一)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
1.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阿斯塔纳工业区),设立于2001年,运营至2026年12月31日。
特区设立目的——通过吸引投资和采用先进建筑技术,建立现代基础设施加快阿斯塔纳城市发展,以及建立高效率、高技术和竞争力强的产品生产,并开发新产品。
经济特区面积包括新行政商业中心和工业园。
从该特区建立以来,其面积扩大了6倍。
截至目前,特区占地面积7092.9公顷。
经济特区运营以来,在特区内注册登记了269个设施,其中包括80个工程交通基础设施,65个社会日用设施,69座居民楼, 32座行政楼以及23个生产设施。
截至目前,204个设施已批准投入使用,其余65个设施尚在建设之中。
从2002年以来,经济特区吸引投资总额超过1.7万亿坚戈,其中40%为经济特区企业自有资金,35%为外国投资,25%为预算资金。
2.国家工业石化技术园经济特区,设立于2007年,运营至2032年12月31日。
特区设立目的——使用创新技术发展碳氢化合物原料石化生产深加工。
特区占地面积3475.9公顷。
自特区建立以来,共引资1亿美元。
目前,在经济特区有6家企业,尚处于企业建设阶段。
3.阿克套海港经济特区,设立于2002年,运营至2028年1月1日。
特区设立目的——加快地区发展以加快国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建立高效率的,其中包括高技术和富有竞争力的生产,开发新产品,吸引投资,运用现代管理和经营技术,以及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
经济特区占地面积2000公顷。
自特区建立以来,共引资1.6亿美元。
目前,在经济特区有33个企业,确保了近1000个固定工作岗位。
4.奥恩图斯季克经济特区,设立于2005年,运营至2030年7月1日。
特区设立目的——保障哈纺织工业发展。
经济特区占地面积200公顷。
自特区建立以来,共引资近1.33亿美元。
目前,在经济特区内,有2个企业完成了建设。
5.巴甫洛达尔经济特区,设立于2011年,运营至2036年12月1日。
特区设立目的——发展化学、石化行业,尤其是生产采用环保、安全的现代高科技技术,高附加值的出口导向型产品。
经济特区占地面积3300公顷,在特区内共有43个企业。
6.萨雷阿尔卡经济特区,设立于2011年,运营至2036年12月1日。
特区设立目的——发展冶金工业和金属加工行业,尤其是吸引世界品牌生产者入驻特区,开展制成品生产。
特区占地面积534.9公顷。
(二)服务型经济特区
1.霍尔果斯—东大门经济特区,设立于2011年,运营至2035年。
特区设立目的——建设富有成效的运输、物流和工业中心,保障出口贸易活动的利益和实现哈萨克斯坦转运潜能,以及促进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和文化交流。
特区占地面积5740公顷。
2.布拉巴伊经济特区,设立于2008年,运营至2017年12月1日。
特区设立目的——建设富有成效的且具有竞争力的旅游基础设施,吸引哈萨克斯坦和外国的旅客。
特区占地面积370公顷。
3.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
(三)技术运用型经济特区
1.信息技术园经济特区,设立于2003年,运营至2028年1月1日。
特区设立目的——发展信息技术行业,开发新的信息技术和生产信息技术领域新产品。
特区占地面积163.02公顷。
该经济特区企业,除了一般的优惠外,还享有额外的下列税收优惠:如遵守税收立法规定的条件,全部免缴社会税;适用“超区域原则”(有效期至2015年1月1日)。
根据该原则,如果遵守哈萨克斯坦立法规定的要求,在信息技术工业园区外注册登记的法人视为信息技术园企业;对软件折旧提高至40%,而根据一般规定,软件折旧仅为15%。
截至目前,哈9个经济特区内共注册了500家企业,其中146个企业已经实施了项目。
创新技术园特别经济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马来西亚企业准备管理该园区。
制定霍尔果斯—东大门经济特区下一步发展纲要的Deloitte公司与富有管理成效阿联酋管理公司进行了谈判。
巴甫洛达尔州政府也正在考虑邀请德国化学和石化领域的大公司来巴甫洛达尔经济特区。
截至目前,仅在6个运营的经济特区投资总额已超6250亿坚戈,与2009年相比,增长15倍。
产品总值达2540亿坚戈,新增了近1万个工作岗位。
经济特区发展以来,国家投资1290亿坚戈保障特区外基础设施建设。
近5年内,预算将投资近1800亿坚戈,以完成所有9个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哈经济特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特区内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
根据哈经济特区法规定,在建立经济特区的地块上应具有所必须的工程基础设施。
但是,截至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拨付足够的资金来确保经济特区工程基础设施建设。
(二)与国际市场缺乏应有的联系。
全球经济特区经验表明,国际资本是经济特区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推动力。
与国际资本市场缺乏应有的联系使得哈经济特区不能够吸引大的外国投资以及相应的先进技术。
此外,哈经济特区没有采用现代的营销技术,将经济特区积极向外部予以推介。
哈经济特区与国外的经济特区实质上在同一平台上工作,但哈经济特区在吸引外国投资和先进的创新公司入驻特区等方面还不是国外经济特区强有力的竞争者。
(三)投资吸引力不够。
目前,哈经济特区对投资者最大的吸引就是给予特区企业特别的优惠和便利,使得其在特区内开展活动经济上较为有利。
除此之外,哈现行经济特区法没有足够的促进措施,吸引其他投资者入驻特区,以解决最现实的问题,促进经济特区潜能更好地发挥。
(四)缺乏对促进经济特区内竞争环境建立的经济特区个体特征的统筹考虑。
如果经济特区在吸引企业方面具有相应的决定自主权,对经济特区内竞争环境建立的经济特区个体特征的统筹考虑可以促进特区内部发展。
(五)经济特区所允许的经济活动种类限制了吸引企业来经济特区开展经营活动。
此外,在审核经济特区投资方案时往往倾向于大的投资方案。
同时,在经济特区运营时,对经济特区企业专业服务少。
四、借鉴国外经济特区建立的先进经验
建立经济特区是实施开放经济原则的重要一环。
经济特区运营与取消限制和促进对外经济活动紧密相关。
经济特区的经济具有向外部世界高度的开放性,而海关、税收和投资制度对国内外投资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与吸引用于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外国投资的同时,建立生产型的经济特区与下面3个任务紧密相连:促进工业产品出口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外汇;增加居民就业;将经济特区转变为新的经营方法实验场,以及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目前业已形成的、旨在提高经济特区实际成效的法律基础上,创造条件给予经济特区企业额外权利和可能性(如参与管理经济特区、降低外国劳务使用的要求、实施“一个窗口”模式),但同时也具有相应的限制(对资金和财产充足性的要求,必须终止在经济特区外的独立分支机构的活动等)。
建设经济特区,也必须要吸引其他各国经济特区建设的成功经验。
阿联酋特区建设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分布在阿联酋境内的数个经济特区,是阿联酋吸引外国投资和投资多元化的“驱动器”。
对外国企业来说,在阿联酋经济特区开设代表处或者设立单独的法人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阿联酋对在经济特区设立企业主要给予下列优惠:
1.外国投资者可获得企业100%的股份;
2.100%免缴进出口关税;
3.100%的补偿资本和利润;
4.50年内免于征收各种税收,同时今后还可以延长;
5.没有外汇限制;
6.帮助招录员工,提供资助和住宅等其他服务;
7.外国公司没有当地伙伴企业或者代理人可以在经济特区开展经营(但在阿联酋其他地区外国公司必须具有当地伙伴企业或者代理人方可开展经营);
8.公司的所有权人或者工作人员可简化程序获取入境签证和居住证明;
9.大量的便宜劳动力、便宜的电力和通信;
10.在很多经济特区,不论公司经营活动方向,可以使用工具、设备、房舍、陈列室等等;
11.在经济特区设有海关机构、工贸局代表处和国际银行代表处等;
12.在开设公司时简化登记手续和简化证件办理手续。
阿联酋对经济特区给予的优惠条件吸引了大量企业在其特区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在阿联酋特区内形成了迪拜网络城、迪拜媒体城、迪拜硅绿洲等。
(蒋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