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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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例
为了配合学校硕士生导师遴选,促进我院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硕士生导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根据学校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例,结合我院硕士生培养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1.实行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和遴选制度,引进竞争机制,要有利于充分调动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积极性,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培养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2.如果条件合适,允许跨学科、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但须经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3.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择优选择,公正合理。
4.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当然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可不参加评审。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善于教书育人,对研究生的培养全面负责。
2.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研究生培养及学位管理条例,教学经验丰富,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主讲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或两门以上本科生专业基础课。三年内曾指导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新增硕士点除外)。
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在国内外知名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获奖或鉴定成果(主要完成人)。
5.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正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并活跃在本学科前沿。近三年科研经费:不少于0.5万元。
6.退休前至少能完整地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2.把好入学质量关。在进行研究生招生复试和确定初录名单时,要在业务上严格审查,并注重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
3.导师应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努力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每月至少听取研究生汇报一次,检查、考察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学习等情况,及时给予帮助,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做到教书育人。导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和安排好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工作等培养环节,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将研究生引导到本学科研究前沿,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发表学术论文。
5.把好论文质量关。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好研究课题、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审查选题报告,使选题恰当、立论正确、研究方法合理、数据可靠、结论严谨可信。控制论文工作量,使研究生按期完成论文工作。实事求是地评价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答辩,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建议。
6.严格对研究生的考核,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认真执行研究生的筛选考核制度,在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时提出实事求是的评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7.合理安排和审批硕士研究生经费,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
8.积极开展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研究,结合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9.导师应定期向教研室或研究室(所)汇报研究生情况和培养工作情况。教研室或研究室(所)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院、系(所)要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导师执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办法
1.采取每年申请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遴选所主管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2.遴选的具体程序: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各院、系(所)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
划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经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3.申请人根据自己教学和科学研究方向,向相应的学科、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因培养跨学科人才的需要,允许部分导师在两个以上专业申请指导研究生,但必须分别满足本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4.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将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公布。
5.各学位授权学科点须在研究生招生面试和入学时向研究生提供该学科、专业的全部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有义务介绍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
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复查
1.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时,同时对现任指导教师进行一次复查,凡不能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要求者,自动失去下一学年招生资格,待达到条件,可重新提出申请,现有研究生可继续指导。
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招生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1)没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设计或科技开发等任务。
(2)没有足以保证研究生进行课题研究的经费或不具备课题研究的必要条件。
(3)近三年未取得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没有公开出版的著作或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4)不能保证足够的时间在校实际指导研究生。
(5)连续两届未招收研究生。
(6)不能履行“导师职责”,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
3.被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三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其目前所指导的研究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培养质量,可视情况另外委派导师指导,其本人有义务协助。
4.现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因改变科研方向在新的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须重新申请。
5.指导教师因出国、生病等原因短期内不能指导研究生,可聘请校内副导师协助指导现有研究生。但暂停招生超过一年时间者,须重新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