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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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硕
学生王鑫
学号**********
指导教师张亮
目录
摘要 (3)
前言 (4)
一、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界定 (5)
(一)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概念 (5)
(二)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内容 (5)
1、坚决反对一切不公正的性别歧视 (5)
2、合理区别对待 (6)
(三)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权利属性 (7)
二、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现状 (7)
1、就业机会上的性别歧视 (7)
2、职业上的性别隔离 (7)
3、劳动待遇上的不平等 (8)
三、妇女平等就业权宪法保障的意义 (8)
(一)妇女平等就业权是人权宪法保障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8)
(二)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础性权利 (9)
四、美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2)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就业权利里面最为核心、最为重要和最为基础的权利。但是,随着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其中女性劳动者在就业中遭受歧视问题表现尤其突出。尽管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在现实的就业市场中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侵害了宪法所保障的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我国的妇女平等就业权。
第一章主要界定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内涵。该章首先从劳动就业权入手得出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概念,接着分析了妇女平等就业权在宪法上的两个权利属性。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现状。
第三章说明了妇女平等就业权宪法保障的重要意义。
第四章通过对美国妇女就业权平等保护经验的分析,为我国保护女性就业权益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妇女平等就业权。
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广大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性权利,是公民劳动权的核心和基础。劳动权作为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生存权,在人权体系分类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仅具有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的所有属性,而且是后面三者得以实现的前提和重要条件。目前,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应该强调和重视的人权首先是公民的生存权,而劳动权是公民最重要的生存权。因此,国家能够提供平等的就业权和公平的就业环境意义凸显的特别重大,它是保证每个公民能够得以生存下来的最基本的条件。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加剧,如果没有足以遏制就业歧视的对策,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就会日益严重,这将直接危及女性的就业权,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利是女性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女性拥有自己独立人格尊严的前提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的体面劳动的必然要求。所以女性就业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就业权屡遭侵害。根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问卷回馈显示有8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过性别歧视,有34.4%的女生有多次被拒的经历。同等条件下,女性签约率低于男性8个百分点。目前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妇女就业形式不容乐观,解决就业权不平等问题迫在眉睫。从我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法律实践来看,我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实际效果不理想。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
因此,本文通过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角度研究,指出我国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主张学习美国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界定
鉴于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劳动就业权里最为核心、最为基本的权利,因此从劳动就业权来着手探讨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含义。
(一)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概念
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就业权,其他劳动权利根本就没有办法运行。就业权即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指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能够获得从事有报酬或收入的职业性劳动的机会的权利,也就是具有机会将其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利。就业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竞争权、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职业安定权、公民就业保障权、土地承包经营权。”1而在这六个里面,平等就业权是其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公民宪法上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不分性别,人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不分男女,人人都能享有谋取工作机会的权利,享受平等和自由的就业。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就业平等权,但是《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我们可以推出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那么什么是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呢?妇女平等就业权是指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权体现在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同等劳动付出获得同样的福利报酬、同等资历和能力下拥有同男性同样的晋升机会等各个方面。”
(二)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内容
1、坚决反对一切不公正的性别歧视。
就业性别歧视是因为性别的不同而不是其他的因素遭到用人单位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是女性处于一种特别不利的地位。2因此要创造男女就业机会平等,必须反对就业和职业过程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坚持反歧视原则。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中写道“人皆生而自由,其尊严及权利均各平等,且人人皆有权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无分轻重,包括不分性别……”这也正是反歧视原则的国际法基础。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原则,而性别歧视则是
1李步云国际人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20.
2张艳“反就业性别歧视及其法律对策”家事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对其的违背。性别歧视分为直接和间接歧视。直接歧视指的是雇佣单位明明知道法律明文禁止的就业歧视行为而故意为之。间接歧视是歧视事实的发生不是因为行为人明显的歧视行为,而是因其所要求的规定、标准或惯常做法在表面上看来适合所有的男女两性劳动者,但其适用的结果却往往使得某一性别劳动者处于明显不利的境地
2、合理区别对待。
妇女拥有平等就业权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对待。因为平等具有相对性,平等并不是无差别。因为男女在先天的生理、体力以及后天的社会环境、历史、环境等原因造成的不同,不可能做到和男性一样被同样对待,法律尤其是宪法如果无视这些情况的存在必然会造成平等原则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因此,应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合理差别对待具体到妇女平等就业权合理差别对待这个问题上,是针对妇女固有的不可更改的特点,在法律上通过制定保护性的或者禁止性的规定,对孕期、产期以及抚育婴儿期间的妇女的包括培训、晋升以及公正条件、岗位调整在内的各种权利加以保障。
差别性对待是必要的,只要这种原则是公平的、合理和正义的。但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对妇女平等的宪法保护就有必要制定合理有度的原则。
通常可以允许的合理理由包括:“第一、法律对禁止歧视的范围规定了有限的例外,如有些国家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包括退休金。第二、为了促进机会平等、防止歧视或对过去的歧视予以补偿而专门设计的暂行特别措施(积极行动)。哪些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不可以接受的暂行措施,司法判例可帮助人们做出区别。第三、法律允许雇主对自己使用的某一录用标准主张正当职业资格。在不同的案件中雇主所主张的正当职业资格也不同,但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反歧视法都承认这一合理理由。”
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主要是指妇女与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禁止不公正的性别歧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是妇女实现其他法定社会权利及社会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是妇女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妇女在就业是否享有平等就业权,直接关系着劳动权的实现程度,也关系着其生存与发展的状况,它是社会公平原则在劳动就业方面的集中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平等竞争规则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