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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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就业权

(本部)序号152 姓名:何斌学号:1017010318

【摘要】:不歧视原则是人权平等在就业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平等就业权的核心内容。不歧视原则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证成和最充分的现实依据。农民工不平等就业是我国当前不平等就业问题的一个最为突出的表现,对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负面影响是全局性的。走出我国农民工不平等就业困境的关键,是重构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制度体系,并着力解决好三个主要问题: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的劳动者身份;建立健全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内容;完备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不歧视原则;平等就业权;农民工;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和农村生产力不断解放,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是在中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特殊的劳动者[1]。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使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一种“城市人”对“农村人”、“体制内”对“体制外”的双重等级劳动关系。目前,不平等就业问题日益严峻,而农民工的不平等就业问题成为所有就业问题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平等权利与不歧视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平等就业权是反就业歧视的权利支点和权利平台。不歧视原则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坚持不歧视原则不仅是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民工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

一、不歧视原则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内在关系

(一)不歧视原则的涵义

不歧视原则是联合国人权条约的核心内容,国际劳工组织(ILO)八个基本公约中有两个涉及不歧视[2]。在国际文件中,最早对“歧视”概念进行解释的是国际劳工组织于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该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将“歧视”定义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3]国际人权法中的不歧视规定是基于个人受到歧视性待遇不符合平等这样一个理念产生的。歧视的本质特征在于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或者说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处理[4]。

【参考文献】

[1]李雄.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以农民工为视角[J].现代法学,2006,(5):112.

[2]ILO Convention No.111,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Convention,1958;and ILO Convention No.100,Equal Remu neration,1951:1.

[3]M. Banton, Discrimination, Buckingham of Philadelphia: Open University Press,1994:7.

[4]周伟.论禁止歧视[J].现代法学,2006,(5):69.

(二)不歧视原则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内在关系

一方面,不歧视原则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证成。这主要是因为:不歧视原则是建立在人的固有尊严的基础之上的。人的尊严作为人的一种类似本能的需求和渴望,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人的尊严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概念,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说,“有权享有尊严”的概念曾被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冠以不同的含义[5]。

从法律上讲,人的尊严的概念源于现代人权思想和康德的哲学学说,与人本身固有价值相联系。人的尊严是每个人人之为人的固有属性,具有普遍意义[6]。因此,从维护人的尊严出发,从无差别的人的自然属性出发,研究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保障,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理学底蕴,凸显农民工应有的主体价值。另一方面,不歧视原则还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充分的现实依据。从根本上讲,建立在人的尊严基础之上的不歧视原则,不仅反映了人权的普遍性,也是人权平等的内在要求。即是说,不歧视原则是人权平等的核心内容,不歧视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一并成为人人享有人权的基础。正如舍思特克所指出,平等与不歧视原则是“人权法的核心”[7]。就权利保障而言,不歧视原则所渗透的平等精神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最充分的现实依据。

二、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及其困境

(一)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

考察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现状,我们可以从如下两个维度进行观察:一方面,在我国城镇化建设和农村生产力不断解放的双重拉动下,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形成一个巨大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从根本上讲,“民工潮”是在我国以城乡或工农利益差别为基本内容的二元经济的社会结构背景下,由部门间比较收益势差而引导的、以致富为目的的一种地区间劳动力自愿流动;是一个农村隐性失业问题在城市公开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尤其是劳动体制改革促动下区域经济不平衡发展的反映[8]。其为“民工”,有人称其为“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有人称其为“流动人口”,有人称其为“农村劳动力”,有人称其为“农民”,等等。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既有的劳动用工制度主要还是针对改革前国有企业职工而设计的,在我国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快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情况下,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遭遇了制度失衡和权利失衡的双重挤压,最终处于被“边缘化”

的危险境地。

【参考文献】

[5][美] 罗纳德·德沃金.生命的主权[M].伦敦Harper Collins出版社,1993:223.

[6]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32-33.

[7]Jorome J. Shestack, The Jurisprudence of Human Rights, in Theodor Meron(eds),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Legal and Policy Issues, 1984:101.

[8]李拓.新时期中国阶级阶层结构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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