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就业平等权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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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思考

男女平等已经上升为中国的基本国策,这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重要保障,男女平等的观念也将逐渐深入人心。尽管如此,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怪现象,最为突出的就是男女就业不平等,它主要表现在:男女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就业结构上的男女不平等,工作过程中等方面的不平等。这不仅会影响女性在整个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地位,而且还会影响女性在人力资源市场当中的可持续发展,会给一代又一代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本文将从理论上探讨男女平等就业的问题。

一、男女就业不平等现状

(一)男女就业机会不平等

一是招聘单位存在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就业机会少。目前很多招聘单位在录用的时候就已经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别限制。在某些招聘会中,差不多将近一半的单位提出了同一的性别要求,“只招男生”已经成为某些单位招聘的先决条件。正由于这些就业不平等条件的存在,导致女性就业的被拒绝率远高于男性。二是下岗女性文化素质偏低和年龄偏大。由于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剧烈,而且下岗女性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加上年龄偏大,使下岗女性在寻求再就业的过程中面对各种困难,而下岗后能够再就业的仅占下岗女职工的极少一部分而已。

(二)就业结构不平等

长期以来,我国第一产业劳动力绝对过剩,农村中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第二,中国随着技术进步,第二产业劳动力相对过剩,工业的就业容量也越来越小,;第三,大批的劳动力需要向第三产业转移,中国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处于滞后状态。我国三大产业结构分布比率大概是第一产业占10.1%,第二产业占46.8%,第三产业占43.1%,然后第二、三产业对男性需求较大,目前我国妇女劳动力在第三产业的就业比例只有26.9%,导致了女性在就业结构上的不平等。(三)薪酬待遇不平等

男女薪酬待遇不平等,也就是劳动法上的男女同工不同酬。应该说,这个现象不仅仅在中国存在,在很多发达国家其实也存在这个问题,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是一种全球化现象。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职业男性工资平均高于女性的三分之一。

二、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社会性别意识的影响

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不平等思想仍然存在,导致了女性投身社会权利的不平等并且不少用人单位对女性工作能力也产生了怀疑。当今女性地位处于传统与现代之间,落后思想的残留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促使她们形成了所谓的双重人格,一方面常常不自觉地依附于男性,另一方面摒弃封建意识,这就导致女性职业选择范围过窄,也是就业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女性自身平等就业意识不强烈

现阶段,即使女性遇到和男性相同的工作机会时,女性也往往会小看自己,觉得不如男性,不敢去或者不想去和男性竞争。相当一部分女性选择呆在家里照顾孩子,也不愿到外面去闯闯,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改变现金的弱势地位和不平等环境。在遭受到性侵犯或者无法获得同等薪酬待遇时候,女性通常会为了保住岗位而忍气吞声,缺乏基本的法律维权意识。女性越是这样轻视自己,社会不平等的现象就只会越来越严重。

如果连女性自身都觉得不如男性,必然会导致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加剧,因为本来可能在某些职业上,女性是可以胜任的,但由于自身的男女平等就业意识不强而没有去和男性竞争,随着时间的推移,男女就业不平等的现象只会日加剧烈。

(三)保证男女就业平等权法例不明确

我国《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宪法》等法律条文中虽然有提到“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男女同工同酬”,等,特别是对“不适合女性岗位”界定的模糊,没有明确提出到底什么职业才是真正的“不适合女性”,然而正因为如此,导致用人单位对这种“不适合”扭曲了,成为许多用人单位拒收女性的借口。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原则性过强,在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却较低,对用人单位

的性别歧视很难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在实际应聘过程中,大部分用人单位仍表现出隐性性别歧视,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则难以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保障自身权益。

目前我国在保护平等就业权立法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虽然把重点放在保障男女平等,但又忽视男女之间生理差异的问题;另一方面,既要面对女性的特殊生理问题,又得强调男女差异而给予女性特殊的保护。前者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在现实中几乎不能实现。而后者则以生理的差异为解释,但这种带有保护性立法的做法往往会造成误解,让人误认为男女不平等的原因是两性的生理差异,从而造成对性别不平等现象的漠视和默认。我国改革开放后出台的一系列劳动力市场用工政策, 看似保障男女平等,但却无法真正产生保障男女平等就业的效果。如:实施8年的《劳动法》,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还是空白。

三、为保证男女平等就业权实施的法律建议(一)加强男女就业平等意识的宣传教育

我们必须明确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早已过时。女性更不应把传统的“女性角色”一成不变的加在身上,并使之约束自己的行为。当然,男性更不应将社会中固有落后的男权观点强加于女性,反而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转变自己的观点,以实现男女真正的平等。

因此,应通过社会宣传、舆论引导以人们正确认识男女平等的理念,从而使性别平等的观念得到全社会理解和赞同。

(二)在立法活动中树立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在立方活动中必须树立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具体表现为:更好地推进就业立法,营造男女就业平等的环境。为实现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立法,这才是现实中最为迫切的需要。只有尽快出台有关保障男女就业平等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遏制就业领域中存在的各种不平等对待和性别歧视。国家要确保男女平等就业和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原则切实得到实施,对违反的用人单位应追究责任并处以经济制裁。特别要把私营企业和非正规就业女性的就业权益纳人相关法律视野,制定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规定,使其在就业机会、就业结构、薪酬待遇等方面获得适当保障。

(三)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等法律为女性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上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及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但这些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却有待提高。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对现有法律法规不断的进行完善和细化,关怀女性以保证男女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尤其是使女性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薪酬待遇。

(四)建立专门监督制度

在特别保护女性的同时,还要注意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加强社会监督,对歧视女性,尤其在女性就业领域中人为设置的性别歧视及时举报并对这些行为做出严厉的打击和严肃的处理。国家在制定和出台一项法规和政策时要有性别意识和性别审视,避免看似“中性”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损害了女性的利益。在出台政策时,要进行性别审视,对于缺乏性别意识的政策应制定出相应的补救政策或相应的补救条款,对政策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公平现象进行限制。

结语

总而言之,现金社会仍然难以避免地存在对女性就业的歧视现象。一个真正进步发达的社会,应该是真正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社会,是一个两性都能平等参与竞争的社会,是无论男女只要努力都能改变命运、甚至改变社会命运的社会。保障女性平等就业任重道远,需要国家、企业、以及女性自身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只要社会各方意识到保障女性自致角色的重要性并付诸实践,越来越多的优秀女性将有机会通过平等竞争站到时代的舞台上绽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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