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就业平等权的法律思考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就业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了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平等权利,旨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就业平等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就业平等权的概念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工作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
三、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对就业平等权的基本规定。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雇佣与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雇佣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
四、就业平等权的规定1. 招聘与录用(1)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置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歧视性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当一视同仁。
(3)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妇女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照顾。
2. 工作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工资福利(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男女雇佣平等法的看法

对于男女雇佣平等法的看法男女雇佣平等法:促进平等与进步的重要法律在当今社会,性别平等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议题。
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领域,人们都越来越关注男性和女性是否能够平等地参与和受益。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男女雇佣平等法应运而生,为保障女性在职场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男女雇佣平等法的核心目标在于消除性别歧视,确保男性和女性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一法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因为性别歧视在职场中仍然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女性在就业方面往往面临更多的障碍和挑战。
她们的工资往往低于男性,晋升的机会也较少,而且更容易遭受职场中的性骚扰。
男女雇佣平等法的实施,为女性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竞技场。
它强制规定了雇主在招聘、薪酬、晋升等方面的行为准则,并设立了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这使得女性在职场中得到了更多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有助于提高她们的经济独立性和社会地位。
除了对女性的直接影响外,男女雇佣平等法还对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它促进了性别意识的普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越来越多的男性也开始关注和支持这一法律,因为他们意识到性别平等对于整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至关重要。
当然,要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
社会观念的转变同样重要。
我们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理解,培养一种尊重和平等的社会文化。
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该积极承担起推动性别平等的责任,营造一个公平、包容的工作环境。
另外,政府在实施男女雇佣平等法的过程中也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政府还应该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
当然,男女雇佣平等法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认为法律过于严格,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权;另一些人则担心法律的实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负担。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寻求平衡点。
性别平等就业视角下的政策法规问题研究

性别平等就业视角下的政策法规问题研究性别平等就业是国家、社会和企业都非常重视的问题。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性别平等就业已经成为了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要实现性别平等就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的角度对性别平等就业进行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政策法规对性别平等就业的重要性1. 保障女性权益性别平等就业的政策法规对于保障女性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传统社会观念中,女性往往受到种种歧视,难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
而政策法规的制定可以通过规范性的手段来保障女性的权益,使女性能够在就业领域获得公平的对待。
这对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多样化就业机会政策法规对于性别平等就业的推动还能够促进就业机会的多样化。
在过去的发展进程中,很多企业普遍存在对于男性更加倾向的现象,女性在就业领域受到了种种限制。
而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能够促使企业提供更多样化的就业机会,不再对性别进行歧视,极大地提升了就业的多样性和公平性。
3. 社会经济效益性别平等就业的政策法规还具有利于提升社会的经济效益。
性别平等就业不仅仅是一种社会道德的要求,更是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女性劳动力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
通过政策法规的推动,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女性的劳动力活力,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当前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尽管政策法规对性别平等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法规执行效果不明显部分地区和企业对于性别平等就业的政策法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存在一定程度的敷衍塞责现象。
一些企业在招聘和晋升时仍然存在性别歧视的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对于性别平等就业的监管力度也不够。
2. 法规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不足目前的政策法规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些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对女性的特殊需求和情况考虑不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在就业领域遇到的问题。
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性别视角分析

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性别视角分析一、就业促进与平等就业权利(一)就业促进充分就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过去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往往过分强调国民总产值(GDP)等纯经济指标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就业对于经济发展的重大推进作用。
结果随着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下岗和失业工人。
同时,大量的农民也因为地少人多,收入增长缓慢,而纷纷到城市中寻找工作机会。
这样,我国的社会就业压力近年来越来越大,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还影响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我国有12亿多人口,就业问题比任何一个国家都繁重,都复杂,都紧迫。
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由于人口总量大,经济发展水平低,所以我国长期将面临着沉重的就业压力,就业机会成为社会经济中最稀缺的资源之一。
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特点:不仅是劳动力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交织在一起,还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问题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况。
2003年,城镇新增的劳动力资源1000万人,再加上现存的600多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近800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劳动力总量达到2400万人。
按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左右测算,计划全年新就业1000多万人(其中净增就业岗位约800万个),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在1400万左右。
四股劳动力大军:——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国政府采取的积极就业政策依照我国《宪法》第4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现代法律规定男女平等(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男女平等已经成为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古至今,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障碍。
然而,在现代法律框架下,男女平等的理念得到了广泛认可和严格执行。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现代法律规定男女平等的历史、内涵、具体体现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男女平等的历史渊源1. 古代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在古代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普遍存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女性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都处于从属地位。
例如,在中国古代,女性被束缚在家庭和生育的圈子中,缺乏受教育的机会,社会地位低下。
2. 近代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随着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反思和批判性别不平等现象。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西方社会出现了女性解放运动,呼吁女性争取选举权、教育权等权益。
这一时期,性别平等意识逐渐觉醒。
3. 现代法律对性别平等的确认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和性别平等的重视,各国纷纷制定法律保障男女平等。
例如,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各国法律体系也逐步融入这一原则。
二、男女平等的内涵1. 法律地位平等男女平等首先体现在法律地位上。
现代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同等的法律主体资格,即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机会平等男女平等还体现在机会平等上。
现代法律禁止性别歧视,保障男女在教育、就业、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机会。
3. 权益平等男女平等还要求在权益上实现平等。
这包括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等方面。
现代法律规定,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三、现代法律规定男女平等的具体体现1. 宪法层面的规定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将性别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原则。
例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 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对男女平等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性别平等就业视角下的政策法规问题研究

性别平等就业视角下的政策法规问题研究性别平等就业是指在就业过程中不因性别而受到歧视,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益。
为了实现性别平等就业,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本文将从性别平等就业视角出发,研究相关的政策法规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是推动性别平等就业的重要机构之一。
其发布的《关于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公约》是性别平等就业政策法规的重要参考。
各国在落实这一公约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政策法规制定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确。
各国在制定性别平等就业政策时,缺乏具体的指导性规定,导致政策执行中存在解释上的模糊性和执行的不统一性。
对于同工同酬原则的具体操作方式,各国的政策法规存在差异,这给性别歧视的制止和惩罚带来了困难。
第二,政策法规的宣传与落地存在差距。
各国政府在宣传性别平等就业政策时,往往只停留在表面的宣传,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导致政策的落实效果不明显。
宣传对于不同性别的职业机会均等分配的重要性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政策法规的监督与执行力度不够。
尽管各国都制定了一些监督性别平等就业的政策和法规,但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有限。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使得一些性别歧视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惩罚。
我国政府也积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推动性别平等就业。
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
尽管我国有关部门不断推出措施,提倡性别平等就业,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实施的难度,政策法规的具体落实效果不明显。
特别是在一些企事业单位,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女性职工晋升与待遇提升困难较大。
第二,政策法规关注的重点不够明确。
当前,我国政府对性别平等就业政策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女性就业和就业歧视等方面,对于男性在家庭职责和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平等关注不足。
政策法规对于中小企业的覆盖不全面。
中小企业在我国就业占比较大,但其对性别平等就业的重视程度普遍较低。
当前,相关政策法规并未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措施和激励政策,导致性别歧视在这一领域仍然存在。
劳动法中的性别平等与保护

劳动法中的性别平等与保护在当今社会,性别平等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而劳动法在保障性别平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也包括了对不同性别劳动者的平等对待和特殊保护。
首先,我们来谈谈劳动法中性别平等的含义。
性别平等并非简单地指男女在工作中受到相同的待遇,而是指在就业机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不应因性别而产生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这意味着,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不因性别而被排除在外;在职业晋升方面,应凭借个人的能力和业绩,而非性别的因素;在薪酬方面,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男女应当获得同等的报酬;在工作条件上,也应提供相同的保障和便利。
然而,现实中性别不平等的现象在劳动领域仍然存在。
在就业机会方面,一些招聘启事公然标明只招男性或女性,这种性别歧视的做法剥夺了一部分人的平等就业权。
例如,某些需要体力劳动的岗位可能倾向于招聘男性,而一些被认为更适合女性的岗位,如文秘、客服等,则可能对女性有所侧重。
这种刻板印象和偏见导致了就业机会的不平等。
在职业发展上,女性也常常面临着“玻璃天花板”的限制。
尽管她们具备相应的能力和业绩,但在晋升到高层管理职位时,往往会遇到比男性更多的障碍。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女性的个人发展,也对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薪酬待遇方面的性别差距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尽管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女性的平均薪酬往往低于男性。
这其中的原因复杂多样,可能包括行业的性别分布不均衡、女性在谈判薪酬时处于劣势地位,以及传统观念中对女性职业价值的低估等。
工作条件方面,女性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
例如,怀孕和哺乳期的女性在工作中可能需要特殊的照顾和安排,但有时却得不到应有的支持。
那么,劳动法是如何保障性别平等的呢?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性别平等就业视角下的政策法规问题研究

性别平等就业视角下的政策法规问题研究性别平等就业是指男女在就业机会、职业发展和职业地位、薪酬待遇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
在现代社会,性别平等就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促进性别平等就业,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保障男女在就业方面的权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性别歧视在就业领域的存在在就业领域,性别歧视仍然存在着。
尽管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性别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对女性的歧视。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薪酬差距:许多调查显示,男女在同等职位上的薪酬存在不小的差距。
尤其是在一些传统行业和高科技行业,男性普遍比女性获得更高的薪酬。
2. 晋升机会:在一些企业和机构中,女性在晋升机会上受到限制。
一些传统观念认为,女性不适合管理岗位或高层领导职位,因此在晋升方面存在一定的歧视。
3. 招聘就业:在招聘过程中,一些雇主会对女性持有偏见,认为女性在工作上会有更多的离职或请假,因此更倾向于招聘男性。
以上问题在性别平等就业的政策法规下仍然存在,因此需要制定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规定和措施来加以解决。
二、政策法规问题的研究为了解决性别平等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并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来推动性别平等就业。
现有的政策法规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1. 法律法规的不足: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性别平等就业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些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具体指导企业和机构如何实施性别平等就业,导致一些企业对规定“敷衍了事”。
2. 执行监督不力:一些国家的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性别平等就业的执行和监督不够到位,导致一些企业和机构违反规定而不受到惩罚。
3. 公众意识的培养不足:性别平等就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现实中许多人对性别歧视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公众意识的培养还有待加强。
以上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以促进性别平等就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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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思考
男女平等已经上升为中国的基本国策,这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重要保障,男女平等的观念也将逐渐深入人心。
尽管如此,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怪现象,最为突出的就是男女就业不平等,它主要表现在:男女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就业结构上的男女不平等,工作过程中等方面的不平等。
这不仅会影响女性在整个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地位,而且还会影响女性在人力资源市场当中的可持续发展,会给一代又一代带来不好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从理论上探讨男女平等就业的问题。
一、男女就业不平等现状
(一)男女就业机会不平等
一是招聘单位存在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就业机会少。
目前很多招聘单位在录用的时候就已经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别限制。
在某些招聘会中,差不多将近一半的单位提出了同一的性别要求,“只招男生”已经成为某些单位招聘的先决条件。
正由于这些就业不平等条件的存在,导致女性就业的被拒绝率远高于男性。
二是下岗女性文化素质偏低和年龄偏大。
由于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剧烈,而且下岗女性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加上年龄偏大,使下岗女性在寻求再就业的过程中面对各种困难,而下岗后能够再就业的仅占下岗女职工的极少一部分而已。
(二)就业结构不平等
长期以来,我国第一产业劳动力绝对过剩,农村中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第二,中国随着技术进步,第二产业劳动力相对过剩,工业的就业容量也越来越小,;第三,大批的劳动力需要向第三产业转移,中国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处于滞后状态。
我国三大产业结构分布比率大概是第一产业占10.1%,第二产业占46.8%,第三产业占43.1%,然后第二、三产业对男性需求较大,目前我国妇女劳动力在第三产业的就业比例只有26.9%,导致了女性在就业结构上的不平等。
(三)薪酬待遇不平等
男女薪酬待遇不平等,也就是劳动法上的男女同工不同酬。
应该说,这个现象不仅仅在中国存在,在很多发达国家其实也存在这个问题,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是一种全球化现象。
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职业男性工资平均高于女性的三分之一。
二、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社会性别意识的影响
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不平等思想仍然存在,导致了女性投身社会权利的不平等并且不少用人单位对女性工作能力也产生了怀疑。
当今女性地位处于传统与现代之间,落后思想的残留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促使她们形成了所谓的双重人格,一方面常常不自觉地依附于男性,另一方面摒弃封建意识,这就导致女性职业选择范围过窄,也是就业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女性自身平等就业意识不强烈
现阶段,即使女性遇到和男性相同的工作机会时,女性也往往会小看自己,觉得不如男性,不敢去或者不想去和男性竞争。
相当一部分女性选择呆在家里照顾孩子,也不愿到外面去闯闯,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改变现金的弱势地位和不平等环境。
在遭受到性侵犯或者无法获得同等薪酬待遇时候,女性通常会为了保住岗位而忍气吞声,缺乏基本的法律维权意识。
女性越是这样轻视自己,社会不平等的现象就只会越来越严重。
如果连女性自身都觉得不如男性,必然会导致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加剧,因为本来可能在某些职业上,女性是可以胜任的,但由于自身的男女平等就业意识不强而没有去和男性竞争,随着时间的推移,男女就业不平等的现象只会日加剧烈。
(三)保证男女就业平等权法例不明确
我国《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宪法》等法律条文中虽然有提到“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男女同工同酬”,等,特别是对“不适合女性岗位”界定的模糊,没有明确提出到底什么职业才是真正的“不适合女性”,然而正因为如此,导致用人单位对这种“不适合”扭曲了,成为许多用人单位拒收女性的借口。
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原则性过强,在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却较低,对用人单位
的性别歧视很难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在实际应聘过程中,大部分用人单位仍表现出隐性性别歧视,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则难以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保障自身权益。
目前我国在保护平等就业权立法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虽然把重点放在保障男女平等,但又忽视男女之间生理差异的问题;另一方面,既要面对女性的特殊生理问题,又得强调男女差异而给予女性特殊的保护。
前者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在现实中几乎不能实现。
而后者则以生理的差异为解释,但这种带有保护性立法的做法往往会造成误解,让人误认为男女不平等的原因是两性的生理差异,从而造成对性别不平等现象的漠视和默认。
我国改革开放后出台的一系列劳动力市场用工政策, 看似保障男女平等,但却无法真正产生保障男女平等就业的效果。
如:实施8年的《劳动法》,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还是空白。
三、为保证男女平等就业权实施的法律建议(一)加强男女就业平等意识的宣传教育
我们必须明确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早已过时。
女性更不应把传统的“女性角色”一成不变的加在身上,并使之约束自己的行为。
当然,男性更不应将社会中固有落后的男权观点强加于女性,反而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转变自己的观点,以实现男女真正的平等。
因此,应通过社会宣传、舆论引导以人们正确认识男女平等的理念,从而使性别平等的观念得到全社会理解和赞同。
(二)在立法活动中树立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在立方活动中必须树立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具体表现为:更好地推进就业立法,营造男女就业平等的环境。
为实现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立法,这才是现实中最为迫切的需要。
只有尽快出台有关保障男女就业平等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遏制就业领域中存在的各种不平等对待和性别歧视。
国家要确保男女平等就业和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原则切实得到实施,对违反的用人单位应追究责任并处以经济制裁。
特别要把私营企业和非正规就业女性的就业权益纳人相关法律视野,制定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规定,使其在就业机会、就业结构、薪酬待遇等方面获得适当保障。
(三)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等法律为女性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上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及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
但这些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却有待提高。
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对现有法律法规不断的进行完善和细化,关怀女性以保证男女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尤其是使女性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薪酬待遇。
(四)建立专门监督制度
在特别保护女性的同时,还要注意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
加强社会监督,对歧视女性,尤其在女性就业领域中人为设置的性别歧视及时举报并对这些行为做出严厉的打击和严肃的处理。
国家在制定和出台一项法规和政策时要有性别意识和性别审视,避免看似“中性”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损害了女性的利益。
在出台政策时,要进行性别审视,对于缺乏性别意识的政策应制定出相应的补救政策或相应的补救条款,对政策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公平现象进行限制。
结语
总而言之,现金社会仍然难以避免地存在对女性就业的歧视现象。
一个真正进步发达的社会,应该是真正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社会,是一个两性都能平等参与竞争的社会,是无论男女只要努力都能改变命运、甚至改变社会命运的社会。
保障女性平等就业任重道远,需要国家、企业、以及女性自身的共同努力。
我们相信,只要社会各方意识到保障女性自致角色的重要性并付诸实践,越来越多的优秀女性将有机会通过平等竞争站到时代的舞台上绽放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