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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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终判定: 1、确认公司以张某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 用,构成就业歧视,侵犯张某的平等就业权 2、判令公司向张某赔礼道歉; 3、判令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000元、精神损失抚 慰金2万元。
对于张某这件事,法官是 这么说的《(就业和职业) 歧视公约》第一条第二款 规定“对一项特定职业基 于内在的需要的任何区别 排斥或优惠不应该视为歧 视。”也就是说,基于“ 工作内在的需求”并没有 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张某携带乙肝病毒并没有 违反“工作内在的需求”。而且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 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 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也就是说如果“个 体的差异”是与生俱来的(种族、身高)等,或者是 制度性原因造成的(如户籍限制)等用工单位不能因 此而差别对待。因此平等就业中的平等是指公民不因 个体先天因素和制度因素造成的差异而受到差别对待。
小结:权利之间具有平等性,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也 不例外,法律对平等就业权给予种种保护,而对用工自主 权给予种种限制。无非是源于劳动法是一种倾斜于保护的 机理。但法律始终是增进自由的一种重要力量,也是限制 自由范围的一种重要工具。立法对平等就业权的赋予与 保护以及对用工自主权的强调与限制,不能逾越合理的界 限。因为劳动立法的相关规定是立足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 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弱者地位考虑,但重点保护目的是追求 劳资双方地位平等与利益平衡,绝不是以牺牲资本的利益 单方面。
用人自主权vs平等就业权
第四组:陈 娜 周丹丹 邵灵君 郑诗云
用人自主权和平等就业权 为何会打架?
用人单位自主权和平等就 业权打架的原因
背景:劳动供过于求和资本强势
一方面: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被 无限扩大。另一方面:平等Fra bibliotek义的模糊不清。
请尊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张某是应届 毕业生。2014 年3月,某股 份公司在张某 所在学校开展 校园招聘活动。 张某经过笔试和2轮面试,被该公司通 知录用,职位为软件开发。张某遂依 照约定前往公司进行实习。实习即将 结束时,公司以入职、办理户口需要 体检为由,要求张某前往其指定的医 院进行体检。
经检测,张某是 乙肝携带者。即 日,公司通知张 某开始病休,并 口头表示张某身 体状况将影响录 用及户口等问题。张某多次表示,乙 肝小三阳不影响工作,但是公司均拒 绝张某继续工作。此后,公司以张某 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明确表示不予 录用张某。
张某认为,公司在得知自己系乙肝 携带者后,通知自己病休,并最终 以各种理由不予录用,明显构成就 业歧视,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 业权。经多次沟通无果,张某一纸 诉状将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我们为了员工的安全所以辞 退了张某。况且我们公司有用人自 主权,不违反国家强制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可以录用一些应聘人员, 而政府等其他团体和个人不能干预。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 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 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张某在贵公司担任的是软件 开发,并不属于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况且而乙肝病毒的 主要传播途径是血液,平时的接触是很少会感染乙肝病毒的 。 《就业促进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 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 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