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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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或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提出异议、投诉申请,招标人或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受理其申请、作出处理意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处理的申请。
本规定中的投诉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异议处理不服,向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处理的申请。
第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且宣布中标人后24小时内书面送达招标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
潜在投标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报名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第五条招标人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受理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招标后续工作暂停,并由招标人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招标人对异议的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向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提出投诉,并抄送招标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后,受理投诉机关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后续工作暂停,并由招标人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八条投诉受理机关一般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九条异议、投诉的提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异议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