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进口棉花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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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进口棉花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

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1号)、《进出口棉花检验检疫工作

规范》及《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南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南检验检疫局轻纺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轻

纺处)主管全省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制定相

应指导文件,确定品质检验实验室,联系相关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

(二)负责对各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验监

管人员和企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负责对全省进口棉花进行统计和质量分析。

(四)负责对全省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

用评估。

第四条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查验、数重量检验,残损鉴定及品质检验的抽样、封样、送样,出具检验证书并留存记录。

(二)负责上报进口棉花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质量案例。

(三)负责对进口棉花收货人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轻纺处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进口棉花质量分析报告。

第二章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管理

第五条轻纺处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上报质检总局。

第六条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 三个层级:

(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后即列为A级。

(二)B级: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三)C级: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级;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C级;C级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规范第七- 2 -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登记。

第七条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提供的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报轻纺处:

(一)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境外供货企业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赔偿的。

(五)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的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八条分支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时,涉及品质问题的,要对检验过程各环节进行复核,并联系品质检验实验室对留样再次检验;涉及重量问题的,应对鉴重过程各环节进行复核;涉及货物残损问题的,应经残损鉴定,判断是否属发货人的责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时,分支机构在收到收货人提交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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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检验鉴定。

第九条分支机构对进口棉花发生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并按第八条进行复核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收货人,监督企业保留货物及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境外供货企业对问题进行确认,未经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该批进口棉花,填写《进口棉花质量案例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轻纺处。涉及品质问题证据材料应至少包含现场抽样记录、品质复核记录、实验室品质检验报告、品质证书复印件等;涉及短重问题证据材料应至少包含衡器有效性证明、过磅/复磅记录、重量汇总单、重量复核记录、重量证书复印件、收货人出具的未收到赔偿说明等;涉及残损问题证据材料应至少包含残损鉴定结果、残损部分的图片材料等。

第十条轻纺处组织成立不少于3人的案例评估工作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进口棉花质量案例进行审核,填写《进口棉花质量案例审核记录表》(附件2)。审核内容包括取样、过磅、检验、鉴定及监管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检验鉴定原始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可靠、详实,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审核确认发生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时,将初步评估结果以《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通知书》(附件3)形式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上述评估工作应在收到进口棉花质量案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 4 -

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轻纺处应报局领导组成专家复核组,对申辩理由及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填写《进口棉花质量案例复核记录表》(附件4),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复核工作应自收到申辩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复核,初步评估结果有误、进口棉花质量案例非境外供货企业责任所致、重量短少率超过3%在申辩期限届满前赔偿的,不予调整质量信用层级;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无异议,或经复核初步评估结果无误的,轻纺处据此作出质量信用层级调整决定。

第十二条轻纺处将质量信用层级调整决定以《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通知书》(附件5)形式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上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案例描述、评估工作情况、评估结论等内容。

第十三条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发生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轻纺处按照上述评估工作程序,将初步评估结果(见附件6)和质量信用层级决定(见附件7)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上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报告。已登记C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发生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轻纺处按照上述评估工作程序,将初步评估结果(见附件6)和质量信用层级决定(见附件8)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并向国家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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