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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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重点提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的集中反映。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二)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三)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四)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第二节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重点提示:
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民事权利的实际享有没有差别,当事人因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异。
二、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指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论其在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是
否存在差异。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私营企业,无论其经济能力是大还是小,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民事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规定了各种民事责任方式,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无论何类民事主体,其合法权益都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例如】一种错误观念认为,中国是公有制国家,因此应当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对国有企业的保护要优于私营企业。这一观念是与民法平等原则相违背的。虽然我国是公有制国家,但在民法范畴内,各类民事主体的权益仍然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
一、含义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
二、私法自治原则的内涵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
主要表现为民事主体自主处理其事务,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正是以私法自治原则为基础,现代民法建立了法律行为制度。
民法上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要素上,而非任何一种内容合理或正确性的要素上,故法谚云:“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
【例】甲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乙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
2、民事主体应通过协商进行法律行为
绝大多数的法律行为都是双方或多方行为。
在进行此类法律行为时,当事人相互间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当事人。
3、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各个制度中都有所表现,如所有权行使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
在合同法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并具体化为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和形式自由、变更或解释合同自由等。
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效力
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是为了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缺陷而设定的,其作用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时,用以拟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当意思表示与任意性规范并存时,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私法自治的限制
缺陷:它仅强调各个民事主体在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但并没顾及并非人人平等的社会现实。
【例如】在消费者与商家交易中,商家可以凭借其在经济实力、信息占有等方面拥有的优越地位而迫使消费者签订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私法自治最受批评的就是以意思自治取得的效果是否具有社会公正性。
◆为了弥补私法自治的缺陷,法律逐渐限制了它的适用范围。这种限制体现为多个方面:
1.公法对私法的渗透。例如许多原本属于私法的领域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公法的内容,如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以公法手段就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了约束,限制了私法自治的行使;
2.私法领域中强行规范的增加,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合同法领域,如《合同法》关于格式合
同订立的要求;
3.法院更多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中不适当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四节公平原则
一、含义
公平原则是指民法以公平观念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规范其权利和义务及责任的基本准则。
◆两层含义:
1、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核心);
2、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要求)。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一、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2.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需要借助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特别是民事司法予以具体化。
3.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被奉为"帝王条款"。但诚实信
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又被称为“白地规定”。也就是说,诚实信用没有确定的含义,具有广泛的包容性。
4.拉伦茨:“在一个具体情况下的权利行使究竟是在什么条件下才是违反诚信原则,因而
不被准许,是无法逐一列举的,因为诚实信用是一个一般条款,它需要通过判例来进行补充和不断予以完善。”
5.应面向司法,通过整理审判实践的案例将其类型化,以明确其具体内容。
6.功能:
(1)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
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2)填补法律漏洞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