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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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省移民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人口界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移民人口界定目的是为移民规划设计、搬迁安置、补偿补助、后期扶持提供依据。

第四条移民人口界定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以下简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区、影响区(浸没、坍岸、滑坡及受水利水电工程蓄水影响的地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城(集)镇新址占地区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移民人口界定。

第二章移民人口界定

第六条移民人口分为搬迁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一)搬迁人口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居民迁移线内因原有居住房屋拆迁,或居民迁移线外因生产安置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有住房不方便居住,需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

(二)生产安置人口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居民迁移线内因原有居住房屋拆迁,或居民迁移线外因生产安置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有住房不方便居住,需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

第七条搬迁人口界定。

(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下达《禁止在××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规定时间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搬迁人口。

1、户籍和主要居住房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人口。

2、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未满10年的士兵、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二)“封库令”规定时间至公布实施搬迁时间期间新增并落户于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且有固定的房屋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搬迁人口。

1、新出生并办理了计划生育手续的人口。

2、合法婚嫁人口。

3、父或母再婚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随迁入户的未满18周岁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

4、已回原籍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复转军人、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教期满释放人口。

5、正常工作调动迁入的人口及随迁的直系新属。

6、合法收养的人口。

7、已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计划外生育人口。

第八条生产安置人口界定。

(一)在“封库令”规定时间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为生产安置人口。

1、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且其耕园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占用的。

2、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在校学生、正在部队服役未满10年的士兵、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且其耕园地等生产资料基本被征占用的。

(二)“封库令”规定时间至公布实施搬迁时间期间迁入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并落户的农村人口,且其家庭的生产资源基本被征占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生产安置人口。

1、新出生并办理了计划生育手续的人口。

2、合法婚嫁人口。

3、已回原籍的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在部队服役未满10年的士兵、服刑或劳教期满释放人口。

第九条已经国家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审定的生产安置人口数按征占耕园地的多少和实际情况分解到人,实在不能到人的也可以到户。移民人口先由实物指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登记,经公安、计生、民政、移民局等部门复核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州(市)人民负责审核汇总,并报省移民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尚在前期勘测设计阶段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主体设计单位根据实物指标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成果和环境容量分析计算成果,提出搬迁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计算成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解落实到户。经公安、计生、民政、移民局等部门复核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作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法人应会同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主体设计单位组成实物指标联合调查组,参与移民人口界定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对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者经发现核实,其移民身份和相应的权益将被取消,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移民人口界定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督,调查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责,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违纪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移民人口界定办法的说明

一、搬迁人口

搬迁人口界定到人,包括: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涉及到居民原有的住房须拆除,且必须动迁的人口;淹地不淹房,须生产安置而动迁的人口;居民迁移线外因生产安置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有房屋不方便居住,须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搬迁人口分为农村搬迁人口和城镇搬迁人口。

(一)农村搬迁人口

2008年1月1日前已经开工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搬迁人口是指户籍在农村的人口,包括移民户成员中有农转非但仍居住在农村和居住在农村街场的人口。

2008年1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执行以后,尚在前期勘测设计阶段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搬迁人口是指户籍在农村,拥有承包耕地,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生产的人口。

(二)城镇搬迁人口

户籍在城镇的人口,包括县城、乡镇驻地及学校等。

二、生产安置人口

移民户全部的生产资料(土地)被淹没且无剩余生产资源的,该户农业人口纳入生产安置人口。

“封库令”规定时间至公布实施搬迁时间迁入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人口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定是否列为生产安置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享受生产安置人口相应权益。生产安置人口界定到户的,其相应权益由移民户家庭自行协商解决。

三、搬迁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包括了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主要为婚嫁)人口,截止时间为公布实施搬迁时间。

四、“封库令”规定时间至公布实施搬迁期间,搬迁人口或生产安置人口的认定,须提供相关依据。

计划生育的新出生人口,须提供出生证明;计划外生育人口,提供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证明材料。

正常工作调动的人口,须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手续证明和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

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或士官,须提供部队复转、落户的证明。

在校大中专学生提供学校证明,毕业未就业回籍的须提供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证明及公安部门落户证明。

服刑、劳教期满释放人员,须提供监狱、劳教机关证明、落户证明。

合法婚嫁的人口,须提供结婚证;父或母离异再婚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而一并入户的未满18周岁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须提交落户证明及残疾证明。

收养的人口须提供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证和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

离退休回原籍的人口,须提供离退休证明和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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