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doc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2.15•【文号】国务院令第74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自治区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移民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的基本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搬迁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区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移民工作。
第七条移民依法享有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二章安置规划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执行,具体要求按《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执行,本章只对相关内容作说明。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遵府办发[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4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小(1)型、小(2)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电工程。
小(1)型水库为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
小(2)型水库为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
小型水电工程是指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1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
第三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五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经发改部门立项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性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和移民安置规划一并上报。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业项目的处理应根据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需要迁复建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标准、原等级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执行。对不需要恢复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可进行货币合理补偿。需要进行防护的专业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予以防护。移民集中安置点、集镇和专业项目迁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并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作为附件,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一同上报。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安置点应选择地质稳定、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标准的区域。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教、卫等公共设施应纳入规划,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应满足行业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国务院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透明;(二)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移民安置新途经;(三)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四)属地管理,责权利相统一;(五)资源开发与移民安置并重,合理规划,协调发展.第五条省移民安置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有关州(地、市)、县应成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任务较重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本着职能统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整合本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理顺体制。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的管理工作,保障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和《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安置综合设计主要是指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处理设计变更事宜(包括农村移民安置方案调整、城市集镇规划设计方案调整、专业项目等移民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编制移民安置验收综合设计报告。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
第五条综合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二)执行移民安置规划,履行设计变更程序;(三)及时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参与有关问题处理。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
渝水投〔2010〕77号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子公司、项目部:
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规定抓好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为今后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通知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4月16日印
(共印3份)。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渝水〔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2020〕24号有关区县移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重庆市水利局党组2020年第三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20年3月16日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航电枢纽工程,下同)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符合有关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关项目;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用于移民项目及移民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移民资金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应纳入移民资金管理。
第四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概算投资,包干完成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应以规划为依据、项目为基础、计划为核心、使用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移民项目按大类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市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以及其他符合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1.30•【文号】计基础[2002]262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国家电力公司:为了加强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移民机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地方审批的小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以下简称: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征地移民工作要处理好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要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宏观管理。
主要职责为:1.制定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2.审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3.组织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结果的最终验收;4.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dlt 5064-2019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oc
dlt 5064-2019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P55备案号:J69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 L/T5064—2007代替DL/T5064—1996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ofresettlementplanninganddesigningforhydroelectricproject 2007-07-20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一章、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总那么 (3)4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5)5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8)6社会经济调查 (13)7实物指标调查 (16)8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21)9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25)10城市集镇处理 (32)11专业项目处理 (36)12库底清理 (41)1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44)14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 (47)15实施组织设计 (60)16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62)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63)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目录.. 69 条文说明 (77)第二章、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组织对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于1996年颁布实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需要,组织对DL/T5064—1996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甘政办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0日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民为中心、节约集约用地、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方式,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监督评估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林草、文物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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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地方审批的小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以下简称: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征地移民工作要处理好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保证工程的顺利肄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要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宏观管理。
主要职责为:1.制定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2.审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3.组织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结果的最终验收;4.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六条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以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主要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行政区的政策和规定;2.组织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有关工作;3.出具承诺包干实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文件;4.作为本行政区内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代表与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亦可授权其辖属的移民机构办理;5.审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6.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履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7.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并组织对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8.及时处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9.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工作验收。
第七条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立的省级移民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并作为本行政区内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具体措施;2.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行政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3.组织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4.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组织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并负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的审查与协调工作;5.依据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机构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6.及时协调、处理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7.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建设征地移民综合监理工作;8.组织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向项目法人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配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9.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设立的省级移民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并作为本行政区内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具体措施;(2)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行政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3)组织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4)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组织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并负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的审查与协调工作;(5)依据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机构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6)及时协调、处理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7)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建设征地移民综合监理工作;(8)组织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向项目法人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配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9)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
配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的移民安置浚工验收工作;(10)组织实施移民后期生产扶持工作;(11)组织移民干部和移民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奉行玫区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移民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配音项目注人和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会同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编制本行政区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均规定。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设置建设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参与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并承担如下主要职责:1.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重地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参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有关工作;2.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置规划,与有关在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机构签订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
3.协同省级移民机构审核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审批的年度计划拨付移民资金;4.与省级移民机构共同委托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5.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有关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征地报批程序,办理建设征地的相关手续;6.配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审计,参与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检查验收。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水电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组织设计等有关单位做好相应阶段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的资质。
第十二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应由受项目法人委托的设计单位会同地方政府进行编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未获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工程开工后,必须依据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较原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3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工程,应重新组织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开工后,承担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要派设计代表驻移民安置实施现场,负责设计交底,并配合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工作。
在移民安置实施中,需要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移民综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包干协议的要求,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实施应按项目分类进行管理。
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补偿项目的实施,应将国家确定的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向移民公布,按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支付。
第十八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编制实施年度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认后,由省级移民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下达。
审核下达的实施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编制本行政区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完成工程量和资金使用的情况报表,经移民综合监理签认后报送上级移民机构和项目法人。
省级移民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移民资金由项目法人根据省级移民机构下达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给省级移民机构,再由省级移民机构按项目实施进度和移民综合监理意见及时拨付给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移民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要按国家建设征地移民验收规定的程序、标准、内容进行验收。
首先由省级移民机构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必须建立档案。
省级移民机构建立大项目档案,县级移民机构建立移民分户档案和分项目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第五章移民监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实施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对各类移民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监理。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依据项目法人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机构签订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以及经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下达的实施年度计划,派出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总体进度、综合质量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机构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为移民综合监理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移民安置中的单项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
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章后期扶持第二十七条移民后期扶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批准界定的水库淹没影响区、工程占地区和移民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移民。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和生活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省级移民机构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统一执行国家后期扶持的有关政策。
如有特殊情况,需加大扶持力度或延长扶持时间的,由省级移民机构研究提出,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省级移民机构要根据移民安置工作的实际和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政策,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省级移民机构要根据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方式具体组织实施,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和综合监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