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完整版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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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建设与投资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造价管理和完善定额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由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组织编制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已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次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包括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2002年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9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补偿投资概(估)算内容)同时废止。
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现行《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的编制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
水利部
2014年12月19日——结束——。
水利水电工程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水建[1998]15号
水利水电工程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12-17 12:53:01(1998年1月7日水建[199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主要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93)第894号文颁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精神,在我部水规(1991)43文及水建文(1994)284号文基础上修订的。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范围于中央投资或地方投资路中央补助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三、本标准的管理和解释单位为水利部建设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参照本标准,另行制订适合本地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费用标准。
第二章费用构成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费用,由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组成。
二、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1、直接工程费(1)直接费(2)其它直接费(3)现场经费2、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2)财务费(3)其它费用3、计划利润4、税金三、设备费(1)设备原价(2)运杂费(3)运输保险费(4)采购及保管费。
四、临时工程费,其费用构成同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
五、其它费用,由建筑管理费、生产工艺及管理单位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其它费用组成。
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开办费(2)建设单位经常费(3)工程监理费(4)项目建设管理费(5)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6)联合试运转费2、生产及管理单位准备费。
(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场费(2)生产职工培训费(3)管理用具购置费(4)备品备件购置费(5)工器具及生产家俱购置费(6)管理单位运行启动费。
3、科研勘测设计费(1)科学研究试验费(2)勘测设计费4、其它费用(1)技术装备补贴费(2)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补贴费(3)定额编制管理费(4)工程质量监督费(5)施工期运行费(6)供电贴费(7)工程保险费(8)其它税费六、预备费1基本预备费2价差预备费七、建设期还贷利息八、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1)农村移民安置迁建费(2)城镇及集镇迁建补偿费(3)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费(4)防护工程费(5)库底清理费(6)其它费用(7)预备费(8)有关税费(9)环境影响等补偿费。
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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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行性研究
决策 市场 技术 财务 是否建
必要
可行
经济 合理
实施
怎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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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
3. 编制设计文件
工艺为主,土建为辅
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
4. 做好建设准备
征地拆迁、招投标、项目报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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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组织施工:施工方迚行施工准备、施工安装。
6生产准备: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培训、技术准 备、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等。 7. 竣工验收、交付生产: 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的验收和整个工程项目的全部验 收。 8. 建设项目后评价:一般为项目建成后1~2年。评价内容包 括: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价、过程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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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1 基本建设概述
1.2 基本建设程序 1.3 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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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本建设概述
一、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指国家各部门利用国家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国外基
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与项基金迚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戒增加工程效
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更新和恢复工作及 其有关工作。 换言之,基本建设就是固定资产的建设,主要通过一系列的投 资活劢来实现。其组成要素有以下三个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独立费用。
第二章工程项目组成和项目划分水库水电站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枢纽工程引水工程河道工程堤防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灌溉工程供水工程水利工程一建筑部分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一级项目二级项目1挡水工程各类坝闸工程渠管道工程堤防工程疏浚工程渠管道工程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清淤疏浚工程2泄洪工程溢洪道泄洪洞冲砂孔洞放空洞3引水工程发电引水明渠进水口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4发电厂工程地面地下各类发电厂建筑物工程泵站水闸隧洞渡槽倒虹吸跌水小水电站排水沟涵调蓄水库5升压变电站升压变电站开关站6航运工程上下游引航道船闸升船机7鱼道工程可独立列项可作为拦河坝的组成部分供电设施工程为生产架设的输电线路变配电8交通工程上坝进厂对外永久道路桥涵铁路码头交通工程公路铁路桥梁码头9房屋建筑工程为生产服务的永久房建室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同左10其他建筑工程内外部观测动力照明通信线路厂坝区生活实施环境建设水情测报其他其他建筑工程同左二机电设备及安装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一级项目二级项目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水轮机发电机主阀起重机水利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水泵电动机主阀起重机水利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2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小水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水轮机发电机主阀起重机水利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3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通信通风采暖机修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电梯坝区馈电设备厂坝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通信通风采暖机修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坝闸泵站区馈电设备厂坝闸泵站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外部观测消防交通等设备4供变电工程供电变配电设备三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一级项目二级项目1挡水工程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拦污设备及安装工程泵站工程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拦污设备及安装工程2泄洪工程水闸工程3引水工程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拦污设备及安装工程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小水电站工程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拦污设备及安装工程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4发电厂工程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调蓄水库工程5航运工程闸门设备及安装工程启闭设备及安装工程升船机设备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摘要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问题,有关的前期安置规划、规划原则、工作内容、建设征地处理补偿等民生问题进行了介绍和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投资;概算1安置规划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影响范围较大的主要是农村,农村移民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施中容易引发出不安定因素的群体。
因此,妥善安置征地搬迁的移民[1-4],除了做好有关政策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实施安置的前期调查规划工作。
(1)环境容量分析是对安置区生产、安置人口、安置方向、安置行业、安置项目的定性规划工作。
移民安置规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以及中、长远规划发展,安置容量分析仅对安置容量可能性发生做出建设性建言。
虽然各地存有不同的实际情况,但作为经济发展规律,都存在着极为较相似之处。
如安置有种植业、养殖业(含捕捞业)及二、三产业(含旅游业)。
其中种植业安置容量相对易定量取值,其他行业安置容量的取值较不易,尚需深入做工作。
养殖业(含捕捞业)及二、三产业(含旅游业)作为安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应该作为预留的潜在资源,而不作为安置环境容量安置。
(2)土地承载环境容量分析,是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的一个重要步骤,土地既是环境要素,又是重要的生计资源。
通过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资料和经验表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必需人均有1份土地,其他二、三产业即使安置了,由于其经济效益的周期性长短不一,在维持生活稳定的最低状况时,还需依赖土地。
当然,二、三产业生产安置条件较好的环境,如城(集)镇、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地可以不依赖土地,或土地生产安置人均占有量可以适量少点。
土地资源作为农村安置规划应该注意:一是土地安置标准。
兴建的水利工程大多在山区,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坡地在农用土地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在考虑有土生产安置时,应根据当地生产水平、生活水平、人均土地占有量以及土地的质量安置移民,保证依靠土地生活的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分解
房面积30 m2~40m2、租期3个月和当地房租单价分析确定。
上述计算方法,需要说明的是,对农村个人搬迁补助一般
按人分项计算;对农村和城(集)镇的工商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工业企业的搬迁补助中的人员搬迁补助应以人口为 单位确定单价,物资装卸应以生活用房中的主房面积为基 础确定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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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补助部分——2.6工商和工业企业
的原则,结合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单价的规定编制。
(5) 搬迁补偿费单价,按照建设征地区的价格结合移民安 置规划编制。 (6) 其它补偿补助费单价,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范的规 定编制。
(7) 工程建设费用单价编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执行水利工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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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补助部分
地农调队的调查资料,结合典型村和典型户的调查资料,
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和种植结构,分析计算出各类耕地各 种作物的年均亩产量,以此作为基准年亩产量。 2、农产品综合价格:指当地现行的农产品综合收购价。 应按调查收集的各种收购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每种农产 品的各种收购价应取中等产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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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工商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有营业场所、
营业执照,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
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纳入商业门面房调查。固定资产 原值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工业企业可按工商企业对待。 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生产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 树木补偿、停产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补偿补助费用。应
有公布的,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
(2) 工程建设费用的基础价格,按照单体工程隶属 行业的规定编制。没有规定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 的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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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修改,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修改后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欢迎阅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保障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进行移民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规划、审批、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水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1. 征地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划确定,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
符合征地条件的农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法征地,征收人应向征地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2.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以公平、合理、透明为原则,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3.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合理利益的原则进行计算,并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条:移民安置1. 工程建设导致的移民应当得到适当的安置。
2.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根据移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家庭调查,科学合理制定安置方案,确保移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受影响。
3. 移民安置地应当具备基础设施、生产条件、公共服务设施等必要条件,并进行必要的配套建设。
第五条:权益保障1. 受征地和移民安置影响的农民和居民,有权要求工程建设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提供咨询、参与合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制定。
2. 受征地和移民安置影响的农民和居民,有权依法申诉和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程建设方责任1. 工程建设方应当按照审批手续和规划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2. 工程建设方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按照安置方案进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发现问题,要求工程建设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征地农民和移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发布了,以下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希望对您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2007法规—⼤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做好⼤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程建设的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 ⼤中型⽔利⽔电⼯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开发性移民⽅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平。
第四条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以⼈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移民⽣存与发展的需求;(⼆)顾全⼤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利益;(三)节约利⽤⼟地,合理规划⼯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作实⾏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法⼈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利⽔电⼯程移民⾏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中型⽔利⽔电⼯程移民安置⼯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中型⽔利⽔电⼯程移民安置⼯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政区域内⼤中型⽔利⽔电⼯程移民安置⼯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项⽬法⼈的⼤中型⽔利⽔电⼯程,由项⽬法⼈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项⽬法⼈的⼤中型⽔利⽔电⼯程,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纲应当根据⼯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编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 管 理 )合 理 征 用 土 地 )妥 善 安 置 移 民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管理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条 国家兴建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的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大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用 的 土 地!由 建 设 单 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 补 偿 费!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每 亩 年 产 值 的 二 至 三 倍 &大 型 防 洪 %灌 溉 及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征 用 的 土 地 !其 土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 标 准!具 体 标 准 由 水 利 部 会 同 有 关 部门制定&
#二 $征 用 其 他 土 地 的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参 照 本 条 第 #一 $项 的 标 准 规 定 &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安置移民仍 有 困 难 的!可 以 酌 情 提 高 安 置 补 助 费"但 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土 地 被 征 用 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修编策划报告
目录1 前言 (1)2 工程概况 (2)3 概算修编的政策依据、基本资料和原则 (4)3.1政策依据 (4)3.2依据的主要资料 (5)3.3概算修编的主要原则 (6)4 项目构成和主要实物量 (7)4.1项目构成 (7)4.2主要实物量 (7)5 补偿补助标准与单价 (9)5.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价 (9)5.2房屋、附属设施补偿单价 (19)5.3搬迁补助费 (22)5.4其它项目补偿费 (23)5.5移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 (23)5.6专业项目 (25)5.7库底清理 (35)5.8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35)5.9独立费用 (35)5.10预备费 (37)5.1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 (40)6 概算修编增加投资原因分析 (61)7 附件 (64)附件1 (65)附件2 (76)附件3 (86)附件4 (88)附件5 (90)附件6 (94)附件7 (98)1前言根据核定意见,对移民报告(审定本)》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进行了分析和修改,提出了本概算修编报告。
2 工程概况河水电站坝址控制流域面积2286km2,占全部流域面积的45.3%,坝址多年平均流量86.5m3/s,多年平均年径流量27.3亿m3。
水库正常蓄水位293m,相应库容7607万m3,为日调节水库。
电站装机容量170MW,保证出力23MW,年发电量4.046亿kW·h。
河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省的峰县2个乡(镇),5个村民委员会、15个村民小组;涉及省的县1个乡(镇),3个村民委员会、12个村民小组。
建设征地涉及土地总面积3.01 km2,其中峰县土地总面积2.2km2,县土地总面积0.81km2;涉及各类房屋总面积3219.5m2,其中峰县685.8m2,县2533.7m2。
建设征地涉及与江垭电站重叠区各类土地总面积598.4亩,其中峰县210.9亩,县387.5亩。
建设征地涉及10kV输电线路1.1km,其中峰县0.7km,县0.4km;涉及江坪河水文站等专项设施。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1 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3一般规定
1、补偿投资概(估)算应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建设征地移民 实物调查成果、移民安置规划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制 。 2、征收的土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照国 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助。 3、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照原 规模、原标准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 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给予适当补助。
2 补偿补助部分——2.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补助2、 房 Nhomakorabea装修补助单价
参照房屋补偿单价分析方法确定。
3、 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
应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单价 ;没有规定的,按重置单价或参照类似工程相应补偿单价 确定。
2 补偿补助部分——2.3农副业设施
包括村(组)和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 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项目补 偿,应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单 价。没有规定的,应按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计算, 也可参照类似工程相应补偿单价确定。
在实际工作中,分析确定的耕地年亩产值还需与地方 政府规定基本建设征收耕地的亩产值进行比较,一般取2者 的大值作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
2 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2.1.2其他土地补偿补助单价的确定
根据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与耕地补偿单价的
折算系数计算。
2 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2 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2.1.1 耕地年亩产值的确定
4、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应按基准年耕地亩 产值,考虑当地耕地亩产量的实际增长率推算至规划设计 水平年。即: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以第74号令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移民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二、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三、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五、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第第1项的标准规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1、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2、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3、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_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更新时间:2010-11-29前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是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本标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延伸和配套使用的技术标准,适用于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区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本规定不再区分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区,而是按照概(估)算编写顺序编制,有区别的地方进行说明。
本标准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系本标准的总纲,并规定了适用范围;——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要求依据充分、实事求是,基本资料要求可靠、全面;——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的组成内容;——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要求统一、规范;——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费用构成,要求合理、科学;——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要求操作性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方法,要求简明、操作性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解释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黄委会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目次1 总则 (1)2 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2)3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文件 (4)3.1 编制说明 (4)3.2 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 . (4)4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 .. (6)4.1 项目的组成 (6)4.2 农村部分 (6)4.3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 . (7)4.4 工业企业 (8)4.5 专业项目 (8)4.6 国有农(林、牧、渔)场.................................................................................................. (9)4.7 防护工程 (9)4.8 库底清理 (9)4.9 其他费用 (9)4.10 预备费 (9)4.11 有关税费 (10)5 费用构成 (1)5.1 征地移民补偿设计概算费用构成 (1)5.2 补偿补助费 (1)5.3 工程建设费 (1)5.4 其他费用 (2)5.5 预备费 (2)5.6 有关税费 (2)6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 (1)6.1 补偿补助单价 (1)6.2 工程建设单价 (6)7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制 (7)7.1 农村部分补偿费的计算 (7)7.2 城镇、集镇迁建补偿费的计算.........................................................................................................107.3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的计算.............................................................................................................137.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的计算.....................................................................................................147.5 国有农(林、牧、渔)场 (14)37.6 防护工程费的计算................................................................................... .. (15)7.7 库底清理费的计算................................................................................... .. (15)7.8 其他费用的计算................................................................................... (15)7.9 预备费.................................................................................. .. (16)7.10 有关税费的计算................................................................................... (16)7.11 分年度投资.................................................................................. .. (17)8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18)总则1.0.1为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工作的需要,提高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质量,使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条例》)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
俞兆睿
【期刊名称】《现代农业科技》
【年(卷),期】2010(000)023
【摘要】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问题,有关的前期安置规划、规划原则、工作内容、建设征地处理补偿等民生问题进行了介绍和探讨.
【总页数】2页(P250,253)
【作者】俞兆睿
【作者单位】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昌吉,831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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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第一篇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章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第一节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4.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编制原则1.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3.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征用耕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4.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
5.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
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6.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7.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补偿。
8.各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负责。
凡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的规划设计和编制的补偿投资(包括资产评估成果),均应由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后,再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
第三节基本资料1. 涉及县(市)近三年的统计资料、乡级统计报表、农调队调查成果,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农作物种植结构及单位面积的主、副产品产量。
2. 涉及县(市)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林、牧、副、渔主产品及副产品收购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
3. 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定、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
4. 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规和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
5. 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补偿标准、单价等方面资料。
6. 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7. 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移民实施进度总计划与年度计划。
8.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概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概算表、概算附表。
第一节编制说明一、编制原则和依据1.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主要农产品价格的采用依据。
3.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台班等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
4.采用的标准、定额、费率和计算方法。
5.有关税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二、单价分析土地和房屋等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方法和结果。
三、征地移民补偿投资计算说明概算项目补偿投资计算采用的工程量、工作量、实物数量的确定原则及主要结果。
四、投资主要指标包括农村、集镇、城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各部分投资及占总投资的比例,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农村移民人均投资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初步设计阶段较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较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变化情况,应从价格变动、补偿项目及其工程量调整、国家政策性变化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投资变化原因,并列表对比分析。
列表内容包括:1.投资对比表。
2.主要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对比表。
3.基础单价、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对比表。
第二节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一、概算表1.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表。
2.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
3.征地移民分年度投资计划表。
二、概算附表及附件1.主要项目补偿单价汇总表。
2.主要农产品价格和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3.耕地亩产值及补偿补助单价计算表。
4.房屋等建筑工程补偿单价计算表。
5.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
6.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计算表(书)。
7.集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表(书)。
8.城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表(书)。
9.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计算书。
10.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计算书。
11.防护工程费计算书。
12.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三章项目划分第一节项目的组成1.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应包括农村部分、集镇部分、城镇部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有关税费。
2.农村部分、集镇部分、城镇部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等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分别设置一、二、三、四、五级项目。
第二节农村部分包括征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业设施补偿;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工商企业补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搬迁补助;其他补偿补助;过渡期补助。
一、征地补偿补助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征用土地补偿、林地园地林木补偿、征用土地复垦、耕地青苗补偿等。
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房屋装修补助、附属建筑物补偿。
三、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
1.新址征地补偿应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2.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和新址防护、居民点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
四、农副业设施补偿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或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项目。
五、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包括水库、山塘、引水坝、机井、渠道、水轮泵站和抽水机站,以及配套的输电线路等项目。
六、工商企业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项目。
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设备、设施、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增容补助、零星林(果)木等项目。
八、搬迁补助包括移民及其个人或集体的物资,在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时住房补贴等。
九、其他补偿补助包括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鱼塘设施补偿;坟墓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
十、过渡期补助农村部分项目划分表3-1。
第三节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均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搬迁补助、工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补偿补助等。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包括移民个人的房屋、房屋装修、附属建筑物等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
1.新址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农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机关事业单位、搬迁补助、过渡期补助、其他补偿补助等项目。
2.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址场地平整及防护工程、道路广场、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环卫、园林绿化、其他项目等。
三、搬迁补助包括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运、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时住房补贴等。
四、工商企业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设施、设备、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
五、机关事业单位迁建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设施、设备、零星林(果)木等。
六、其他补偿补助包括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
城镇部分(集镇部分)项目划分见表3-2。
城镇部分(集镇部分)项目划分表第四节工业企业包括用地补偿和场地平整、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工程和生产设施、设备、搬迁补助、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
一、用地补偿和场地平整包括用地征收补偿补助、场地平整等。
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包括办公及生活用房、附属建筑物、生产用房等。
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照明、广播电视、各种道路以及绿化设施等项目;生产设施包括各种井巷工程及池、窖、炉座、机座、窑、烟囱等项目。
四、设备补偿包括不可搬迁设备和可搬迁设备。
五、搬迁补助包括人员搬迁和流动资产搬迁等。
六、停产损失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管理费、利润等。
七、零星林(果)木补偿。
工业企业项目划分见表3-3工业企业项目划分表第五节专业项目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库周交通工程、航运工程、输变电工程、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国有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和其它项目等。
一、铁路工程包括站场、线路、其它。
二、公路工程包括等级公路、桥梁、汽渡等。
三、库周交通工程包括机耕路、人行道、人行渡口、农村码头等。
四、航运工程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等。
五、输变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和变电设施。
六、电信工程包括线路、基站及附属设施。
七、广播电视工程包括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线路,接收站(塔)、转播站(塔)等设施设备。
八、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电站、泵站、水库、渠(管)道等。
九、国有农(林、牧、渔)场包括征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工商企业、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搬迁补助、其他补偿补助等。
十、文物古迹包括地面文物和地下文物。
十一、其它项目包括水文站、气象站、军事设施、测量设施及标志等。
专业项目项目划分见表3-4。
专业项目划分表第六节防护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
一、建筑工程包括主体建筑、交通、房屋建筑、外部供电线路、其他建筑等。
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泵站设备及安装、公用设备及安装等。
三、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闸门、启闭机、压力钢管、其他金属结构等。
四、施工临时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施工交通、施工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六、独立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它。
防护工程项目划分见表3-5。
防护工程项目划分表第七节库底清理包括建筑物清理、卫生清理、林地与迹地清理、其他清理等。
一、建筑物清理包括建筑物清理、构筑物清理和易漂物清理。
二、卫生清理包括一般污染源清理、传染性污染源清理、固体废弃物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