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相关文件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1.10.21
•【文号】水移民〔2021〕315号
•【施行日期】2021.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
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水移民〔202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能源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
《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21〕106号)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水库移民司、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工作。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严格执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健
全统计责任体系,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0月21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1.02.15
•【文号】国务院令第74号
•【施行日期】1991.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
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
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7.12
•【字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
•【施行日期】2011.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
(第5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进度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基础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移[20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水库移民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 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七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法 人 编 制 移 民 安 置 规划
;
大纲
省
、
,
按照 审 批 权 限 报 省
治区
、
自
治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府 或 者 国 务 院 移 民 管 理 机 构 审 批
自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国 务 院 移 民 管 理 机 构 在 审 批 前 应 当 征 求 移 民 区 和 移 民
。
;
对 补 偿 费用 不 足 以 修 建 基 本 用 房 的 贫 困 移 民
“
应 当 给 予 适 当 补助
,
使 用 其 他 单 位 或 者个 人 依 法 使 用 的 国 有 耕 地
,
参 照 征 收 耕 地 的 补 偿标 准 给 予 补 偿
不 予 补偿
”
;
使 用 未 确 定 给 单位 或 者 个 人 使 用 的 国 有 未 利 用 地
〉
第
第
一
一
章
总则
,
条
为 了 做 好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工 作
,
维 护移 民 合
法权益
,
保 障 工 程 建 设 的 顺 利 进行
,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管理 法》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0.01.28
•【文号】水规计[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优抚安置
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0年1月28日水规计[2010]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
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移[20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
渝水投〔2010〕77号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子公司、项目部:
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规定抓好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为今后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通知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4月16日印
(共印3份)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
(第5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进度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基础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
•【文号】水移[2014]233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
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4.04.02
•【文号】水移[2014]114号
•【施行日期】2014.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
(水移[2014]11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任务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妥善安置移民,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水利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移民政策贯彻落实,关系到移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程顺利建设,关系到区域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移民政策法规,着力加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促进了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有序推进,
有力保障了水利工程顺利建设。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对移民安置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薄弱,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过于简化、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导致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落实不到位、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移民搬迁进度滞后,移民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占水利工程投资比重越来越高,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任务更加艰巨。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切实提高移民安置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移民妥善安置,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水利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群众路线,妥善解决移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把加强移民安置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0.03.16
•【字号】渝水〔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2020〕24号
有关区县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重庆市水利局党组2020年第三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20年3月16日
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航电枢纽工程,下同)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符合有关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关项目;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用于移民项目及移民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应纳入移民资金管理。
第四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概算投资,包干完成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2007法规—⼤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做好⼤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程建设的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 ⼤中型⽔利⽔电⼯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开发性移民⽅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平。
第四条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以⼈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移民⽣存与发展的需求;
(⼆)顾全⼤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利益;
(三)节约利⽤⼟地,合理规划⼯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作实⾏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法⼈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利⽔电⼯程移民⾏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中型⽔利⽔电⼯程移民安置⼯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中型⽔利⽔电⼯程移民安置⼯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政区域内⼤中型⽔利⽔电⼯程移民安置⼯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 已经成⽴项⽬法⼈的⼤中型⽔利⽔电⼯程,由项⽬法⼈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条例 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七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13年第二次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3.12.07
•【文号】国务院令第645号
•【施行日期】2013.12.07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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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相关文件汇编
一、总体验收规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2003]1311 号)
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 5123 -2000]
二、库区移民验收规定
1、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2、《工程验收规定(移民专项)》(四川省移民办编制)
3、《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大纲》
4、《地方水电移民工程验收办法》
5、《水库库底清理及移民阶段性验收工作方案》
6、《移民工程自查验收工作方案》
三、移民专项验收
一)集镇迁(复)建及移民集中居住点工程竣工验收
1、《集镇迁(复)建及移民集中居住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 [2000]第 78 号)
3、《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厅发 [2000]0543 号)
4、《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厅价发 [2001]979 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川建质安发 [2009]251 号)
(二)水电工程改(复)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1、《水电工程改(复)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指南》
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 9 9 6 ]105 号)
3、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审发
[2000]64 号)
4、《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办发〔 2001〕390号)
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第 3 号)
6、《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 [2004]446 号)
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9、《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 [2004]07 号)
10、《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4
号)
11、《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
12、《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办[2002]245 号)
13、《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 2005〕563 号)
14、《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
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6]110 号)
(二)通讯工程竣工验收
1、《移民专项通信工程竣工验收指南》
2、《通信工程竣工资料编制》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计字(1990)349号)
4、《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电部邮部 [1996]54
号)
5、《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2001]第18 号)
6、《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2002]第 20 号)
7、《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信部规
2005〕418 号)
8、关于印发《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9、《市内电话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J 38-1985)
10、《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 5013-2003)
11、《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 5121-2005)
12、《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 5138-2005)
13、《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073-2005)GY
三)送变工程竣工验收
第一篇送变电工程竣工验收指南
第二篇送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1. 110 KV 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
2.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05
4、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02-199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GB50258-1996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规范? GB50257-1996
GB50254-1996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55-1996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J148-1990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 GB50150-2006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1996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82-1993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J147-1990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J149-1990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71-1992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56-1996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72-1992
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70-2006
第三篇送变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