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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新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自治区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移民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的基本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搬迁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23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六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立的顺利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到达或者超过原有程度。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开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开展,与资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根底、工程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工程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工程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工程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进度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基础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六条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事项申请材料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事项申请材料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事项申请材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4.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
审核”事项申请材料的公告
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事项申请材料,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3年版)》,经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同意,现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事项的申请材料调整为“审核《XX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申请书”和“XX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送审稿)”。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3年版)》,报省政府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统一名称为“XX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特此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4月10日。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办公厅2010.11)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办公厅2010.11)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移[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4.02•【文号】水移[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移[2014]11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任务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妥善安置移民,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水利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移民政策贯彻落实,关系到移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程顺利建设,关系到区域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移民政策法规,着力加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促进了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有序推进,有力保障了水利工程顺利建设。

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对移民安置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薄弱,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过于简化、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导致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落实不到位、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移民搬迁进度滞后,移民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占水利工程投资比重越来越高,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任务更加艰巨。

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切实提高移民安置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移民妥善安置,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水利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2012-08-06 11:36:12| 分类:建设征地移民|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一、法律(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5.31.通过。

2001.2.28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二)民法、商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通过,2003.3.1实施);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通过,2007.10.1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三)行政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通过并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8.29修订,2002.12.1施行);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12.29通过并实施);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林业局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3
【总页数】8页(P3-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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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安置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主要目的是评估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确认安置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分为前期准备工作验收、实施工作验收和收尾工作验收。

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验收第六条前期准备工作验收的内容包括:移民安置方案的设计和论证、土地征收和拆迁的规划和实施、安置地选址和建设等。

第七条移民安置方案的设计和论证应满足移民安置的需求,包括安居乐业、社会稳定、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土地征收和拆迁的规划和实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九条安置地选址和建设应根据移民安置方案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布局,确保移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良好。

第十条前期准备工作验收应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实施工作验收第十一条实施工作验收的内容包括:征地拆迁补偿的支付、安置点建设的合格、移民群众的适应情况等。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补偿的支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三条安置点建设的合格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住房、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四条移民群众的适应情况应通过调查和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评估,关注移民的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实施工作验收应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收尾工作验收第十六条收尾工作验收的内容包括:安置点环境的整治、扶贫和社会保障措施的落实、群众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七条安置点环境的整治应对安置点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环境整洁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

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个阶段的移民验收基础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六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初设)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及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部门签定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总承包协议。

第八条移民监理单位提交的历年移民监理报告及报表。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第九条移民验收应先进行分项验收,在全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条移民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地方政府或其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检,提出自检报告,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在自验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第十一条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移民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4.23•【文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NO:SC122711)经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移民规划、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8.08.03
•【文号】水电移〔2018〕194号
•【施行日期】2018.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统计
正文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
的通知
水电移〔2018〕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8〕89号)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水利部农村水电与水库移民司、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调查工作。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__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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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相关文件汇编
一、总体验收规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2003]1311 号)
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 5123 -2000]
二、库区移民验收规定
1、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2、《工程验收规定(移民专项)》(四川省移民办编制)
3、《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大纲》
4、《地方水电移民工程验收办法》
5、《水库库底清理及移民阶段性验收工作方案》
6、《移民工程自查验收工作方案》
三、移民专项验收
一)集镇迁(复)建及移民集中居住点工程竣工验收
1、《集镇迁(复)建及移民集中居住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 [2000]第 78 号)
3、《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厅发 [2000]0543 号)
4、《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厅价发 [2001]979 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川建质安发 [2009]251 号)
(二)水电工程改(复)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1、《水电工程改(复)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指南》
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 9 9 6 ]105 号)
3、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审发
[2000]64 号)
4、《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办发〔 2001〕390号)
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第 3 号)
6、《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 [2004]446 号)
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9、《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 [2004]07 号)
10、《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4
号)
11、《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
12、《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办[2002]245 号)
13、《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 2005〕563 号)
14、《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
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6]110 号)
(二)通讯工程竣工验收
1、《移民专项通信工程竣工验收指南》
2、《通信工程竣工资料编制》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计字(1990)349号)
4、《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电部邮部 [1996]54
号)
5、《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2001]第18 号)
6、《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2002]第 20 号)
7、《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信部规
2005〕418 号)
8、关于印发《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9、《市内电话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J 38-1985)
10、《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 5013-2003)
11、《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 5121-2005)
12、《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 5138-2005)
13、《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073-2005)GY
三)送变工程竣工验收
第一篇送变电工程竣工验收指南
第二篇送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1. 110 KV 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
2.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05
4、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02-199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GB50258-1996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规范? GB50257-1996
GB50254-1996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55-1996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J148-1990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 GB50150-2006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1996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82-1993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J147-1990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J149-1990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71-1992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56-1996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72-1992
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70-2006
第三篇送变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1.电气装置工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1〜
5161.17-2002)】
2. 1 1 0〜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
【 110〜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
( DL/T5168-2002)】
3、QCSG_ 1 00 1 7. 1 -2007 _1 1 0kV 〜 500kV 送变电工程质量检
验及评定标准 _第 1 部分:送电工程
4、QCSG 10017.2-2007 110kV〜500kV送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
定标准第 2 部分 .
5、QCSG 10017.3-2007 110kV〜500kV 送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
定标准第 3 部分:变电土建工程
第四篇:送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6 版)1.电气、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6 版)第五篇:送变电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
1.送变电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 2006 版)
2、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
( 2 0 0 5 版)
四)库区堤防工程竣工验收
1、《库区堤防工程竣工验收指南》
2、《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条文说明)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验收
1、《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
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2、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
六)土地复垦验收
1、《水电工程土地复垦验收指南》
2、《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 [1988]第 19 号)
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审查、报批和验收流程》
4、《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6] 225 号)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7、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与验收工作制度》试行)
的通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 [2000]76 号)(八)移民专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1 、《移民专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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