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营改增面对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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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营改增面对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是完善税制结构的重要举措,增值税的一大特点是消除重复征税,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即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环环相扣形成抵扣链条。

即: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 进项税。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自2012年1月1日启动,到今年5月历经近5年时间将最终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明确,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建筑施工企业将原来3%的营业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率,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理想状态下的营改增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原来3%的营业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购买的原材料等成本均可按17%的进税额抵扣。众所周知,原材料成本是施工企业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施工成的2/3,这部分主要材料的供应商应为中型以上企业,对外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以一个2亿元的项目为例,我们测算在理想的状态下,甲企业购买的材料需要支出1亿元,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按进项税17%计算,进项税额有1700万元,本次施工企业营改增的销项税率适用11%,其销项税额应为2200万元,甲企业税改后需要缴纳增值税税金应为500万元(2200万元-1700万元),而营改增前,同样的项目,也无论供货方是否一般纳税人,购买材料的增值税部分都列入了施工企业的成本而无从抵扣,按营业税计算,应纳营业税额为600万元(2亿×3%)。通过计算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比原先缴纳营业税少纳税1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

上述举例不难看出,对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降低,其实,这是一个理想的状态。营业税与工程实际成本相关联,而增值税与工程成本构成的原材料是否能取得可

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如果施工企业购买材料能够取得充分的进项税额,那么施工企业税负就会降低

。但这一理想状态的前提是施工企业购买的大部分材料都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目前大部分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在偏远地区施工,砂石料等均由当地农民或个体劳动者经营,这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困难,一旦实行营改增,这些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大。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诸多问题

事实上,建筑施工企业很难有上述的理想状态,他们在营改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建筑行业特有的问题,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甲供材料限制流转抵扣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经营中存在大量的甲方供应的钢材、水泥等原材料,这部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主体、发票取得主体、材料使用主体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现象,即材料的购买方为甲方,造成施工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限制税额的流转抵扣。如果营改增后仍实行甲供材,那么至少要有30%~40%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2、人工费不在抵扣范围

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占据建筑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劳务公司对外如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将会有接近30%的正常成本不能进行抵扣,最终其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将转嫁给施工企业,劳动力成本将会提高。建筑施工项目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工资所占的成本比重较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目前没有明确能否抵扣进项税,或即使有抵扣税率也会远低于11%的比例,导致不能充分抵扣。

3、存量资产进项税无法抵扣

固定资产的购置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投入,而且大型设备使用年限较长,一般能有10年的使用期限。建筑企业在税改前购买的机械设备、库存原材料,由于当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改后将会导致企业只承担销项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造成税负不公。

4、临时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无法抵扣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地往会发生与当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发放和占用农田的青苗补偿这类的支出,众所周知,这类经济业务同样也是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的,甚至普通发票也不能取得,这类真实的费用支出由于不能扣除进项税额,税负就转到施工企业身上,将来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也留下隐患

5、零星材料抵扣

施工企业的工程一般施工条件比较艰苦,受自然环境及人文环境影响,在偏远地区没有可供选择的正规供货,施工现场必备的地材如砖、瓦、灰、砂、石等,一般都由当地居民供货,货主通常要求现场金交易,根本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临时设施的抵扣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工地搭建临时设施活动板房,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条例中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建筑物做出了明确解释,并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该类活动板房应属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按该文件规定,不仅直接购置板房不能抵扣,而且购置制作板房的材料进项税也不能抵扣。从以上的诸多问题不难看出,施工企业能够有把握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少的可怜,纵然国家给了非常优惠的17%进项税率和11%的销项税,也不能解决施工企业没有固定进项税额的问题。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统计报告介绍,在全国66家建筑企业中,选取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亿,应缴纳增值税69.67亿元,实际税负为5.83%,税改前按3%的税率仅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多缴税款33.83亿元,多缴税款将近一倍,税负达到94.4%。这对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来说本来已经很低的施工企业的净利润,无疑是沉重的负担。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

1、合同谈判的重要性

在施工单位承接合同前,就要与业主就主要材料的购买达成一致,由弱势群体变为强势群体,不能签订甲供的条款。在谈判采购存货或大型设备时,应尽量与供应商约定采购价款中包含运费(即落地)的方式,这样运费部分就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抵扣进项税。

2、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以及当地的供货条件限制,通常会选择地农民、个体户等作为供货方,直接从他们那采购零星材料,或者让个人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但是税改后,材料采购应首先考虑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以免无法抵扣增值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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