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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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名称: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75%以上,其中桥梁、隧道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100%。
第二章从业单位质量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公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
第六条项目法人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按照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与不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签署合同。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建立中心试验室(若无条件的,可利用在当地有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室和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以满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中心试验室由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负责认定,试验人员应培训后方可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
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竣工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农
村公路项目的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必须编制规范、依据资料完整、方案论证充分,消除“差、错、碰、漏”现象。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并加强现场服务,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施工中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检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组织计划必须有质量保证措施,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监理模式,主要实行第三方监理模式。
独立的桥梁、隧道单位工程必须实行第三方监理。
第二十条项目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设置监理组实施监理工作的项目,各监理组须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计划报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审核。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工艺;监督、检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有关规定。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公
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执行。
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有关质量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路基工程质量控制
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
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
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保证路基一次填筑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值;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压实度控制标准:路基顶面80cm以内压实度不得小于93%,80cm 以下压实度不得小于90%。
路基顶面弯沉值标准:代表值不得大于设计值,弯沉值超过平均值加3倍均方差的路段要进行处理,直至符合设计要求为止,弯沉值的单点合格率不得小于80%。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要提供路基顶面的弯沉值。
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
防护、排水等附属工程应与路基尽可能同步完工。
路基施工尤其要确保路基稳定,排水通畅。
第二十五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
路面原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的试验项目和频数进行及时的质量控制,一些重要指标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
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
采用弹石(经人工或机械加工的不整齐、半整齐或整齐块石)结构时,要加强找平层、垫层、弹石强度、规格质量以及铺筑工艺控制。
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
合理进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设计报告必须经过审批(实行监理制的由工程监理审批,未实行监理制的由工程项目法人审批);要控制好无机结合料稳定基层的拌和深度、拌和均匀性、施工时间和
沥青面层拌和、摊铺、碾压等环节的温度;合理组织施工,工序之间衔接要紧密;保证碾压平整、密实。
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时,应加强路面结构组合、混凝土面层接缝以及路面排水等关键工序、工艺的控制。
施工中应加强对路床质量、混凝土配合比、拌和、养生以及切缝、灌缝等关键环节的控制。
路面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第二十六条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
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保证基础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冲刷能力,施工中发现地基土质或岩层情况与设计给定的情况不符,要及时同设计单位联系,确认是否满足设计,如不满足必须变更原设计。
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要合理确定混凝土或砂浆的配合比,配合比设计报告必须经过审批(实行监理制的由工程监理审批,未实行监理制的由工程项目法人审批)。
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的制备、运输、浇注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混凝土组成材料的外观及配料、拌制,每个工作班至少要检查1次,必要时随机抽样试验;混凝土的和易性(坍落度)每个工作班至少检查1次;当砂石材料含水率变化较大时应及时测定含水量,调整配料比例。
混凝土强度应制取试件检验其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的抗压强度:不同标号及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应分别制取试件;浇注基础、墩台身等一般体积的结构物时,每一单元结构物要制取1组以上的试件;上部每片梁长度16米以下制取1组,16-30米制取2组试件;就地浇注的小桥涵,每1座或每个工作班制取2组试件,当采用一个配合比并由同一拌和站拌制时,可几座合并制取2组试件,混凝土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在需要测定特定阶段或特殊情况下强度时,要另外预留和混凝土同条件养护的试件。
砂浆强度一般砌筑物每个工作班制取1组以上试件,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
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
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石料砌筑应大面朝下,丁顺面按规范合理搭配,填心石石料规格不宜过小,且要保证砂浆饱满;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