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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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行为,确保担保资金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担保业务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在正确处理发展与防范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

(一)充分体现国家产业的政策导向原则;

(二)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持流动性,提高效益性的原则;

(三)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原则;

(四)分散风险原则。

第四条担保对象一般为在徐州地区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和扩大城乡就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的优势中小企业。

第五条严格按照担保对象基本条件筛选担保项目,并严格按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受理担保项目。

下列情况不予提供担保:

(一)生产无效益、产品无市场、业主信誉低的担保项目;

(二)无反担保能力的担保项目;

第六条担保种类主要包括:

(一)银行融资担保;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三)工程担保、履约担保、商业担保、其他担保和经批准的资金运作业务。

第七条担保范围分为部分担保和全额担保两种。具体操作时根据合作协议以及被担保人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三种方式的任意组合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具体情况,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或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第九条为规避企业重复抵(质)押,应及时向各金融机构、工商、土地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条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同时一般不能超过被担保人的有效净资产。

第十一条被担保人已有担保项目风险分类在次级以下的,一般不再办理新的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评审规则,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十三条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对会员企业收费予以优惠。

第十四条为保证担保业务可持续发展,积极建立担保基金持续投入机制和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一)担保基金的来源渠道:

担保基金采取多种途径予以筹措,不断扩大资本金规模。其来源渠道有:

1. 股本金及利润分配;

2. 担保基金收益;

3. 委托担保基金;

4.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提供的资助;

5. 其他。

(二)担保风险金的来源渠道:

担保风险金是通过办理担保业务而建立的用于减小担保经营风险的抗风险资金。它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三部分组成。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担保业务收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担保业务经营。

2.风险准备金: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盈余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风险补偿金:有关单位补入;

第十五条加强对担保基金和担保风险金的管理,两种资金在以下情况下方可使用:

(一)金融机构要求用担保基金作质押担保;经审核批准的其他担保业务要求用担保基金作质押担保。

(二)发生担保代偿,经调查核实并批准用于承担代偿的资金部分。

(三)经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增强风险意识,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风险分类管理,强化内部

监控,落实保前、保中、保后管理责任制,防范道德风险,保证担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十七条主动或配合有关单位定期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检查,对即将到期债务提前告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转化措施。

第十八条当被担保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应按合同要求及时通知反担保人,要求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当被要求担保代偿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并按照批准的意见履行代偿义务。

第二十条代偿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后,积极采取包括律师函告催收、要求被担保人制定还款计划、处置抵(质)押物、监控账户、债务重组等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追偿代偿债务。对采取多种措施仍不能清偿的,应在有效时间内,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诉讼等手段进行追偿。对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的,直接申请法院予以执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发生担保代偿以及出现代偿损失时,按下列顺序支付代偿款和处理代偿损失:

(一)被担保人交纳的风险保证金;

(二)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三)财政拨付的风险补偿金;

(四)担保基金。

发生担保代偿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有关单位,并按要求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防范操作风险。出现违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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