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民法名词解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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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民法名词解析(1)
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
民法名词解析(1)
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名词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三、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四、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

五、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六、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七、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八、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九、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民法名词解析(2)
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名词解析(2)》,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五、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

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六、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各个地市发布时间参考:
3月份: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4月份: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
5月份:吉林特岗教师、白城事业单位招聘、延边事业单位招聘、辽源事业单位招聘6月份:白山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
7月份:松原事业单位招聘、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
8月份:四平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
以上时间只是作为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各个地市备考时间参考,具体的时间以考试公告为准,其中吉林省直公告贯穿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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