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演示版.演示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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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pptx
单位:万美元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项目
A公司
B公司
方案1
销售收入
150
220
销售产品成本
100
150
进口关税 (10%)
——
15
销售总利润
50
70
其他支出
10
10
应税所得
40
60
所得税(30%/50%)
12
30
税后利润
28
30
表5—2a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80
40
其他支出
10
10
应税所得
70
30
所得税(30%/50%)
21
15
税后利润
49
15
表5—2b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120 20 100 36 64
单位:万美元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二)
项目 方案2B
销售收入 销售成品成本 进口关税(16%)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要考虑有 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
二是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一般都设在税率较高的发达国家, 而跨国公司集团中的关联子公司则有许多设在无税或低税的避税 地,母公司为了避税的目的会把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向避 税地子公司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能否利用转让定价进 行国际避税,关键取决于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是否对母公司的海 外利润实行推迟课税。
58
单位:万美元
国际避税案例精析PPT参考课件
❖ 2.《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
2021/3/10
企业管理出版社授课(:X2X0X06-06出版)
4
国际避税的问题概述
❖ 国际避税的概念和性质
❖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 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和法律措施
典型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
❖ 通过主体跨国移动国际避税案例
❖ 利用资产的流动避税案例
❖ 利用国三种确认收益和所得的观点:
“所得源泉说”:持续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 被视为应税所得。
问:工资、利润、利息、地租是不是所得?财产转 让所得是不是所得?
“净资产增加说”: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
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
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 。
❖ 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 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021/3/10
授课:XXX
9
注意:
对物税一般不会发生跨国双重征税问题。 对人税有可能被所跨越的有关国家交叉重复
征税。 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一般仅为跨国纳
税人的收益、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2021/3/10
授课:XXX
授课:XXX
6
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 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无偿、 固定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所形成的特 定的分配关系。
它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 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包括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收
税收征管本质体现为:
2个021人/3/1与0 国家,国家与国家间的授课一:X种XX利益博弈
2021/3/10
授课:XXX
3
教材及参考资料
第七章 反国际避税 《国际税收》PPT课件
• 税务当局和纳税人对综合与全面性的反避税条款的评价,因为其立足点不同 而各执一词。税务当局认为,这种条款具有的广泛性是其优点,它可以扩大 税务当局的处理权。纳税人则认为综合性条款的原则过于广泛,包括的内容 太多,具有不确定性,究竟哪项交易会遭到税务当局的反对,纳税人心中无 数。
(二) 强化纳 税人义务
•从立法技术和适用范围来看,税法中的反 避税条款通常可以分为四大类。
•一般反避税条款,就是在税法条款中对避税的防范做出广泛的经济性规 定,它带有一定的概括性。一般反避税条款主要集中在税法对课税客体 的表达技巧上,它有两种表达方法,一是以民法概念来表达课税客体, 另一种是以经济概念来表达课税客体。以民法概念表述,尽管严密准确, 但适用范围狭小、语言呆板;用经济概念表述,虽然不够严密准确,但 涉及面广、适用性强,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对税务当局来说, 后一种方法由于是一般的经济概念,而不是用准确严密的民法法律概念 来表述,因此可以避免在法律措辞上纠缠不清,减少税务部门的许多解 释工作,并且扩大税务当局对国际避税采取反措施的机会。
• 特殊反避税条款是针对各种特定的避税行为制定的明确具体的税法 条文,在法律上尽可能做到天衣无缝,不给纳税人在税法的解释上 留下模棱两可的空子。在实践中,纳税人为了钻法律解释上的空子 而不断改变其避税手段,设法使其经营活动和成果不受税法制约。 针对这种情况,就要求税法以明确的条款规定课税对象,凡是政府 征税的项目统统明确列入征收范围,在法律解释上不给纳税人留下 模棱两可的空子。美国、法国、英国和比利时等国的许多税法条款 就是以这种方法拟定的,这种立法方法称为“狙击手方法”
第二节 反国际避税的具体措施
一、限制跨国自然人国际避税的措施 二、限制跨国法人国际避税的措施 三、防范资本弱化的措施 四、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
(二) 强化纳 税人义务
•从立法技术和适用范围来看,税法中的反 避税条款通常可以分为四大类。
•一般反避税条款,就是在税法条款中对避税的防范做出广泛的经济性规 定,它带有一定的概括性。一般反避税条款主要集中在税法对课税客体 的表达技巧上,它有两种表达方法,一是以民法概念来表达课税客体, 另一种是以经济概念来表达课税客体。以民法概念表述,尽管严密准确, 但适用范围狭小、语言呆板;用经济概念表述,虽然不够严密准确,但 涉及面广、适用性强,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对税务当局来说, 后一种方法由于是一般的经济概念,而不是用准确严密的民法法律概念 来表述,因此可以避免在法律措辞上纠缠不清,减少税务部门的许多解 释工作,并且扩大税务当局对国际避税采取反措施的机会。
• 特殊反避税条款是针对各种特定的避税行为制定的明确具体的税法 条文,在法律上尽可能做到天衣无缝,不给纳税人在税法的解释上 留下模棱两可的空子。在实践中,纳税人为了钻法律解释上的空子 而不断改变其避税手段,设法使其经营活动和成果不受税法制约。 针对这种情况,就要求税法以明确的条款规定课税对象,凡是政府 征税的项目统统明确列入征收范围,在法律解释上不给纳税人留下 模棱两可的空子。美国、法国、英国和比利时等国的许多税法条款 就是以这种方法拟定的,这种立法方法称为“狙击手方法”
第二节 反国际避税的具体措施
一、限制跨国自然人国际避税的措施 二、限制跨国法人国际避税的措施 三、防范资本弱化的措施 四、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
国际税收第六章国际避税地及其避税模式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一般国家要低 q 英属维尔京群岛、列支敦士登,只征收某些直接税, 税率较低并提供大量的税收优惠;
3.只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 q 如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特征是对境外所 得完全免税;
4.征收正常税收,对非居民给予税收优惠 q 卢森堡、希腊、爱尔兰、加拿大、英国
5.征收正常税收,但与其他国家签定大量的税收协议 q 荷兰
•5%
•税收协定
•
荷兰
•(中介控股公司)
•税收协定
预提税比较:
美国子公司直接向南非母公司支付股息:100×30%=30万美元
通过荷兰控股公司向南非母公司转汇股息:
100×5%+95×5%=9.75万美元
节省预提税税款=30-9.75=20.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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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六章国际避税地及其避税 模式
• 内部金融公司 • (巴哈马、百慕大)
•贷款 (无税收协定)
• 子公司
•利息 (高预提税)
•贷款 •利息 (无预提税)
贷 款
税 收 协 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利 息 ( 低 预
提
税
)
• 管道金融公司 • ( 荷兰、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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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六章国际避税地及其避税 模式
(五)租赁公司 rental company
国际税收第六章国际避 税地及其避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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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国际税收第六章国际避税地及其避税 模式
学 | 重点掌握避税港的概念和类型 习 | 掌握避税港的特征和形成的原 导因 航 | 了解避税港作用
| 理解与领会避税港的避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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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 q 如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特征是对境外所 得完全免税;
4.征收正常税收,对非居民给予税收优惠 q 卢森堡、希腊、爱尔兰、加拿大、英国
5.征收正常税收,但与其他国家签定大量的税收协议 q 荷兰
•5%
•税收协定
•
荷兰
•(中介控股公司)
•税收协定
预提税比较:
美国子公司直接向南非母公司支付股息:100×30%=30万美元
通过荷兰控股公司向南非母公司转汇股息:
100×5%+95×5%=9.75万美元
节省预提税税款=30-9.75=20.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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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六章国际避税地及其避税 模式
• 内部金融公司 • (巴哈马、百慕大)
•贷款 (无税收协定)
• 子公司
•利息 (高预提税)
•贷款 •利息 (无预提税)
贷 款
税 收 协 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利 息 ( 低 预
提
税
)
• 管道金融公司 • ( 荷兰、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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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六章国际避税地及其避税 模式
(五)租赁公司 rental company
国际税收第六章国际避 税地及其避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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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国际税收第六章国际避税地及其避税 模式
学 | 重点掌握避税港的概念和类型 习 | 掌握避税港的特征和形成的原 导因 航 | 了解避税港作用
| 理解与领会避税港的避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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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2)本应得到的税收:甲国8万美元、乙国0、丙国30万美元采 取避税方法后得到的税收:甲国2万美元、乙国21万美元、丙 国10万美元
(3)该跨国公司采取的国际避税方式是跨国联属企业的转让 定价。
(4)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通过正常 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本章参考文献
必读教材 刘剑文: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试问: (1)该跨国公司通过上述方法减少纳税多少万美元? (2)甲、乙、丙三国的税收有何变化? (3)该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方式是什么? (4)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什么?
【本题答案】
(1)本应纳税额:(240-200)20%+(300-240) 50%=8+30=38(万美元);采用避税方法后纳税额:(210200)20%+(280-210)30%+(300-280)50%=2+21+10=33 (万美元)。减少纳税额:38-33=5(万美元)
三、资本弱化税制 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反避税做法:
1、利用“实质优于形式”、“正常交易原则”或“禁 止滥用税法”等一般反避税规则,将资本弱化情形下被投 资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贷款方的利息重新认定为股息分配 ,不允许在被投资企业层面进行税前扣除,从而维护被投 资企业所在国的所得税基不受侵蚀。
2、通过制定资本弱化税制这样的特别反避税制度加以 防范规制,即在税法上对被投资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 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规定一个固定的比例 ,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贷款融资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 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得作为利息费用在税前 扣除,而应视为对关联方的股息分配课税。
第三节 规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税制
一、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是各国税法上专门适用于规制关联企业滥用转
(3)该跨国公司采取的国际避税方式是跨国联属企业的转让 定价。
(4)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通过正常 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本章参考文献
必读教材 刘剑文: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试问: (1)该跨国公司通过上述方法减少纳税多少万美元? (2)甲、乙、丙三国的税收有何变化? (3)该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方式是什么? (4)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什么?
【本题答案】
(1)本应纳税额:(240-200)20%+(300-240) 50%=8+30=38(万美元);采用避税方法后纳税额:(210200)20%+(280-210)30%+(300-280)50%=2+21+10=33 (万美元)。减少纳税额:38-33=5(万美元)
三、资本弱化税制 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反避税做法:
1、利用“实质优于形式”、“正常交易原则”或“禁 止滥用税法”等一般反避税规则,将资本弱化情形下被投 资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贷款方的利息重新认定为股息分配 ,不允许在被投资企业层面进行税前扣除,从而维护被投 资企业所在国的所得税基不受侵蚀。
2、通过制定资本弱化税制这样的特别反避税制度加以 防范规制,即在税法上对被投资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 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规定一个固定的比例 ,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贷款融资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 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得作为利息费用在税前 扣除,而应视为对关联方的股息分配课税。
第三节 规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税制
一、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是各国税法上专门适用于规制关联企业滥用转
国际税收学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PPT 86页)
▪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 国际避税地的特点 ▪ 避税地模式对经济的积极作用 ▪ 避税地模式的局限性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 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 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低于国际一
般水平 ▪ 对境外所得免税,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收入
按较低税率征税 ▪ 在制定和执行正常税制时,提供某些特殊
▪ 转让定价
➢ 亦称转移价格、划拨价格,是跨国公司集团根 据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在集团内部各关联企 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特许权或进行资 金借贷等活动时确定的内部交易价格。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转让定价的具体手段
▪ 控制零部件和产品的销售价格 ▪ 控制关联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影响折旧费和
在内部交易中应用转让定价
▪ 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 ▪ 转让定价的具体手段 ▪ 转让定价的避税效应 ▪ 转让定价的非税务动机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
▪ 关联企业
➢ 亦称联属企业,指在国际和国内经济往来中, 因在企业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 或间接参与,相互有特殊利益关系的企业 。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基地公司的避税功能
▪ 母公司通过开展中介业务和转让定价等方 式将各类所得和财产向基地公司转移
➢ 中介业务
在母公司与其在其他国家的所得来源之间插入 一个中间环节 (图4-1)
在公司集团内部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中插入一个中间环节(图4-2)
▪ 基地公司利用积累起来的资金向母公司或 本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进行贷款或再投资。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股息、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等所得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 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 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低于国际一
般水平 ▪ 对境外所得免税,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收入
按较低税率征税 ▪ 在制定和执行正常税制时,提供某些特殊
▪ 转让定价
➢ 亦称转移价格、划拨价格,是跨国公司集团根 据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在集团内部各关联企 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特许权或进行资 金借贷等活动时确定的内部交易价格。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转让定价的具体手段
▪ 控制零部件和产品的销售价格 ▪ 控制关联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影响折旧费和
在内部交易中应用转让定价
▪ 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 ▪ 转让定价的具体手段 ▪ 转让定价的避税效应 ▪ 转让定价的非税务动机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
▪ 关联企业
➢ 亦称联属企业,指在国际和国内经济往来中, 因在企业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 或间接参与,相互有特殊利益关系的企业 。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基地公司的避税功能
▪ 母公司通过开展中介业务和转让定价等方 式将各类所得和财产向基地公司转移
➢ 中介业务
在母公司与其在其他国家的所得来源之间插入 一个中间环节 (图4-1)
在公司集团内部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中插入一个中间环节(图4-2)
▪ 基地公司利用积累起来的资金向母公司或 本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进行贷款或再投资。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杜莉 2006年2月
股息、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等所得
第五章国际避税的防范-PowerPointPresen
C.假设受控征税人与销售代理人可比,销售代 理人的报酬率也是重要的参考目的
可比性剖析:(1)功用存货水平与存货周转率,以 及相应的风险,包括制造商提供的任何价钱维护方 案;
(2)合同条款(例如,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 销售和购置的数量,信誉条款,运输条款);
(3)销售、营销、广告方案和效劳,包括促销方 案、折扣、结合广告;
账户的分歧性调整,就是当征税人因转 让定价效果有关账户被调整以后,为 了使账户重新平衡而停止的相应调整。
关联征税人之间买卖,假设违犯了正常 买卖作价原那么,需求停止调整,但 实践上该项目的少付或多付局部是经
-买卖净利法的优点:对比可比非受控价钱法, 较少地受买卖类别、性质差异的影响;对比 营业费用毛利率等毛利目的,净利目的较少 地受功用差异的影响。可用于对触及有形资 产买卖等买卖对象的性质、功用存在较大特 殊性的受控买卖结果的评价和调整。
-买卖净利法的缺乏:由于营业利润不只受价 钱要素的影响,还通常遭到其他要素的连环
B.假设没有这种可比对象,那么合理的本 钱利润率应从其他买卖主体的可比非受控买 卖中取得。
可比性要素: (1)制造或装配的复杂性水平; (2)制造消费和工序设计; (3)推销和存货控制活动; (4)实验功用; (5)销售费用,普通费用和管理费用; (6)外币风险; (7)合同条款(所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
(2)财务比率:
(A)销售利润率,就是营业利润对销售的
可比性水平的判定,依赖于一切的相关理想和状况, 包括相关的商业组成、所触及的产品和劳务市场、 所用资产的构成(包括有形资产,有形资产,资本 的数量和特点)、营运的规模和范围,以及商业或 消费周期的阶段。特别依赖于所用的资源和承当的 风险。。
留意:当受控方和非受控买卖方从事多种运营时, 就会出现本钱、支出和资产的分配效果。如何在作 为调查对象的相关营业活动与其它活动之间分配本 钱、支出和资产,会影响利润水平目的的可比性。 应当按实践的运营状况停止分配,假设无法直接按 本钱、支出和资产的实践关系停止分配,那么应运 用合理的分配公式。假定无法停止这样的分配,运 用可比利润法的牢靠性就降低。
可比性剖析:(1)功用存货水平与存货周转率,以 及相应的风险,包括制造商提供的任何价钱维护方 案;
(2)合同条款(例如,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 销售和购置的数量,信誉条款,运输条款);
(3)销售、营销、广告方案和效劳,包括促销方 案、折扣、结合广告;
账户的分歧性调整,就是当征税人因转 让定价效果有关账户被调整以后,为 了使账户重新平衡而停止的相应调整。
关联征税人之间买卖,假设违犯了正常 买卖作价原那么,需求停止调整,但 实践上该项目的少付或多付局部是经
-买卖净利法的优点:对比可比非受控价钱法, 较少地受买卖类别、性质差异的影响;对比 营业费用毛利率等毛利目的,净利目的较少 地受功用差异的影响。可用于对触及有形资 产买卖等买卖对象的性质、功用存在较大特 殊性的受控买卖结果的评价和调整。
-买卖净利法的缺乏:由于营业利润不只受价 钱要素的影响,还通常遭到其他要素的连环
B.假设没有这种可比对象,那么合理的本 钱利润率应从其他买卖主体的可比非受控买 卖中取得。
可比性要素: (1)制造或装配的复杂性水平; (2)制造消费和工序设计; (3)推销和存货控制活动; (4)实验功用; (5)销售费用,普通费用和管理费用; (6)外币风险; (7)合同条款(所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
(2)财务比率:
(A)销售利润率,就是营业利润对销售的
可比性水平的判定,依赖于一切的相关理想和状况, 包括相关的商业组成、所触及的产品和劳务市场、 所用资产的构成(包括有形资产,有形资产,资本 的数量和特点)、营运的规模和范围,以及商业或 消费周期的阶段。特别依赖于所用的资源和承当的 风险。。
留意:当受控方和非受控买卖方从事多种运营时, 就会出现本钱、支出和资产的分配效果。如何在作 为调查对象的相关营业活动与其它活动之间分配本 钱、支出和资产,会影响利润水平目的的可比性。 应当按实践的运营状况停止分配,假设无法直接按 本钱、支出和资产的实践关系停止分配,那么应运 用合理的分配公式。假定无法停止这样的分配,运 用可比利润法的牢靠性就降低。
《国际税收》演示课件(10新)
国际避税与国际重复征税一样,都是国际税收领域 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二者都是伴随着跨国纳税人 和跨国所得的出现而发生的一种国际税收现象。
犹如一枚硬币正反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探讨!
5
但二者所产生的影响不同:
1. 国际重复征税会损害跨国纳税人的切身经济 利益,从而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
2. 国际避税虽可以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但却会影响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扭曲国与 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2
(一)政治和社会稳定
13
国际避税则是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差异, 钻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的漏洞而进行避税。这 种避税活动需要纳税人从事一些跨越本国国境 的活动,或者纳税人跨越本国国境进行自身的 流动,或者纳税人将自己的资金或转移出本国 使其在国际间进行流动;而且国际避税所要规 避的纳税义务不仅限于纳税人的居住国,而且 还包括所得的来源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 目的往往不是减轻其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而 是减轻其全球总税负。
10
不过,由于纳税人的避税毕
竟要给政府的税收收入造成一定
的损失。所以,无论是对避税管
理严厉的国家还是较宽容的国家
都在不断完善本国的税法,堵塞
税法中的漏洞,尽量不给纳税人
的避税行为有可乘之机。
11
国际避税定义: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 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和漏洞及滥 用税收协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 采取种种“合法”手段(隐匿和 转移纳税主体或客体),以规避、 减轻或延迟在一国或多国纳税义 务的行为。
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 得适用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 地,并列举了38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 名单。 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许多国家没有 避税地的定义,也没有列举避税地的国 家名单,例如荷兰、新西兰、英国等。
犹如一枚硬币正反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探讨!
5
但二者所产生的影响不同:
1. 国际重复征税会损害跨国纳税人的切身经济 利益,从而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
2. 国际避税虽可以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但却会影响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扭曲国与 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2
(一)政治和社会稳定
13
国际避税则是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差异, 钻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的漏洞而进行避税。这 种避税活动需要纳税人从事一些跨越本国国境 的活动,或者纳税人跨越本国国境进行自身的 流动,或者纳税人将自己的资金或转移出本国 使其在国际间进行流动;而且国际避税所要规 避的纳税义务不仅限于纳税人的居住国,而且 还包括所得的来源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 目的往往不是减轻其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而 是减轻其全球总税负。
10
不过,由于纳税人的避税毕
竟要给政府的税收收入造成一定
的损失。所以,无论是对避税管
理严厉的国家还是较宽容的国家
都在不断完善本国的税法,堵塞
税法中的漏洞,尽量不给纳税人
的避税行为有可乘之机。
11
国际避税定义: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 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和漏洞及滥 用税收协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 采取种种“合法”手段(隐匿和 转移纳税主体或客体),以规避、 减轻或延迟在一国或多国纳税义 务的行为。
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 得适用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 地,并列举了38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 名单。 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许多国家没有 避税地的定义,也没有列举避税地的国 家名单,例如荷兰、新西兰、英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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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税法下,除了上市公司会一般被认为属于当然公司实体(Pe Se corporation) 外,纳税人可以填一个表格,打个钩自己自由选择某实体在税法下的认定:公司、合伙 企业或无视实体(disregarded entity)。比如美国A公司在中国根据公司法投资设立 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B,在美国税法下可以选择将其视为无视实体。结果是,美国税法 下,A公司被视同在中国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A和B属于同一个法人。美国颁布打钩规 则的初衷目的是为了避免纳税实体认定的复杂问题,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避税原理:(1)利用打钩规则的漏洞,根据美国税法,AOI、荷兰子公司和ASI看做一个整体, 由于ASI实际积极运营,三者整体可以看做积极经营,则可以适用受控外国企业企业规则(CFC) 规则除外,即利润留在AOI不会被视同股息汇回在美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由于荷兰子公司
和ASI是非独立实体,所以ASI向荷兰公司第支二付特步许,权使荷用兰费,设荷立兰公荷司兰向A子OI公支付司特许权使用费
上可以不用缴税,这家公司享有零税率优惠。苹果美国母公司和AOI,两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共同研发无形资产,
共同拥有无形资产,但是此前苹果美国母公司正在研发无形资产,因此,后加入研发的AOI公司需要“加入支付”以
进行合作研发,后期在此基础上买断欧洲地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且交易定价符合美国转让定价要求。
跨国企业避税案例 ——以谷歌为例
跨国公司避税
—以苹果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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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个相关规则
转让定价(Transfer ricing)规则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操控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从而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达到降 低企业集团总税负的目的。由此,各国一般都有转让定价的规则,要求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要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arm’slength principle)。独立交易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关联企业之交易定价要 如同非关联企业一样。
第三步,ASI在爱尔兰设立
AOI又在爱尔兰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实际在爱尔兰营运的公司——苹果销售国际公司(简称ASI),适 用爱尔兰12.5%企业税率;ASI在美国同样打钩视同为不存在。荷兰公司把无形资产再许可给ASI,爱 尔兰营业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ASI把该无形资产用于欧洲的营业活动中,向欧洲非关联 的客户收取广告费、特许权、权使用费等营业收入。
产品作为无形资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可
以较轻松地进行进一步开发。此时,苹果
第一步,子公司AOI的设立
加州母公司只需就AOI的“加入支付”款
项缴纳不多的税。且AOI无需计提特许权
苹果美国母公司在爱尔兰注册成立子公司苹果运营国际公司(简称AOI),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由苹果公司设 预提所得税。
立的鲍德温控股无限公司,同时也成为AOI实际管理机构。爱尔兰政府为吸引国际企业,只要实际营运位于海外原则
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
公司一般来说属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也税法上一般也只就自己的所得纳税。子公司的利润 在进行股息分配汇回给母公司之前,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子公司的利润进行纳税。为了防止跨国公 司把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长期不汇回利润,各国税法一般均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 (如子公司)所得需要立即当期在母公司所在国纳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立法始于美国,后纷纷 被各国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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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避税相关的美国税法体制
1.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SubpartF
在Subpart F规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要当期归属于美国母公司缴税。其中 最重要的SubpartF所得类别是国外基地公司所得(ForeignBase Company Income, FBCI)。 FBCI又可以分为四个类别,国外私人控股公司所得(Foreign Personal HoldingCompany Income, FPHCI),国外基地公司销售所得(Foreign BaseCompany Sales Income, FBCSI), 国外基地公司服务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s Income,FBCSI), 国外基地公司 石油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Oil-related Income, FBCOI)。美国Subpart F所得有些 重要的例外如“同一国家所得排除”(same countryexclusion)规则,生产制造例外 (manufacturing exception)
3. Section 367(d)
在美国税法典Section367(d)下,如果母公司把无形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换 取子公司的股权,该交易将会被视同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应就该无形资产在未来二十 年间产生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在美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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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
避税原理:规避367条款。苹果产品软件
具体而言,和本案例相关是FPHCI和FBCSI的两个重要例外: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积极营业活动 收取来自非关联人的特使权使用费不属于Subpart所得,受控外国公司自己制造产品然后销 售获得的所得不属于SubpartF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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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避税相关的美国税法体制
2. 打钩规则(Check-the-Boxrule)
按美国税法都视同没有发生,不会成为SubpartF 所得。(2)ASI把无形资产用于欧洲的营业活 动中,向欧洲非关联的客户收取广告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营业收入,爱尔兰ASI在其他欧洲各国 也不需要缴税或只需缴纳少量的税收。理由:该根荷据兰税公收司协在定美以国及打其钩国选内择税非法实,体积公极司营,业按所美得国不税法被视同不存在。AOI把无形资产许可给 需要在来源国缴税,除非爱尔兰营运公司在来荷源兰国公设司有。常荷设兰机公构司(向如A分O支I支机付构大)量;的即特使许在权来使源用费,支付金额符合荷兰转让定价要求。 国(如英国)设有常设机构,积极营业所得扣除支付给爱尔兰营运公司的特许使权使用费后只 需缴纳少量的税收;特许权使用费往往只能由居民国征税,如根据爱尔兰和英国之间的税收协 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只能由爱尔兰征税。
避税原理:(1)利用打钩规则的漏洞,根据美国税法,AOI、荷兰子公司和ASI看做一个整体, 由于ASI实际积极运营,三者整体可以看做积极经营,则可以适用受控外国企业企业规则(CFC) 规则除外,即利润留在AOI不会被视同股息汇回在美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由于荷兰子公司
和ASI是非独立实体,所以ASI向荷兰公司第支二付特步许,权使荷用兰费,设荷立兰公荷司兰向A子OI公支付司特许权使用费
上可以不用缴税,这家公司享有零税率优惠。苹果美国母公司和AOI,两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共同研发无形资产,
共同拥有无形资产,但是此前苹果美国母公司正在研发无形资产,因此,后加入研发的AOI公司需要“加入支付”以
进行合作研发,后期在此基础上买断欧洲地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且交易定价符合美国转让定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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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两个相关规则
转让定价(Transfer ricing)规则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操控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从而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达到降 低企业集团总税负的目的。由此,各国一般都有转让定价的规则,要求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要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arm’slength principle)。独立交易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关联企业之交易定价要 如同非关联企业一样。
第三步,ASI在爱尔兰设立
AOI又在爱尔兰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实际在爱尔兰营运的公司——苹果销售国际公司(简称ASI),适 用爱尔兰12.5%企业税率;ASI在美国同样打钩视同为不存在。荷兰公司把无形资产再许可给ASI,爱 尔兰营业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ASI把该无形资产用于欧洲的营业活动中,向欧洲非关联 的客户收取广告费、特许权、权使用费等营业收入。
产品作为无形资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可
以较轻松地进行进一步开发。此时,苹果
第一步,子公司AOI的设立
加州母公司只需就AOI的“加入支付”款
项缴纳不多的税。且AOI无需计提特许权
苹果美国母公司在爱尔兰注册成立子公司苹果运营国际公司(简称AOI),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由苹果公司设 预提所得税。
立的鲍德温控股无限公司,同时也成为AOI实际管理机构。爱尔兰政府为吸引国际企业,只要实际营运位于海外原则
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
公司一般来说属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也税法上一般也只就自己的所得纳税。子公司的利润 在进行股息分配汇回给母公司之前,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子公司的利润进行纳税。为了防止跨国公 司把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长期不汇回利润,各国税法一般均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 (如子公司)所得需要立即当期在母公司所在国纳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立法始于美国,后纷纷 被各国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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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SubpartF
在Subpart F规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要当期归属于美国母公司缴税。其中 最重要的SubpartF所得类别是国外基地公司所得(ForeignBase Company Income, FBCI)。 FBCI又可以分为四个类别,国外私人控股公司所得(Foreign Personal HoldingCompany Income, FPHCI),国外基地公司销售所得(Foreign BaseCompany Sales Income, FBCSI), 国外基地公司服务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s Income,FBCSI), 国外基地公司 石油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Oil-related Income, FBCOI)。美国Subpart F所得有些 重要的例外如“同一国家所得排除”(same countryexclusion)规则,生产制造例外 (manufacturing exception)
3. Section 367(d)
在美国税法典Section367(d)下,如果母公司把无形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换 取子公司的股权,该交易将会被视同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应就该无形资产在未来二十 年间产生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在美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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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和本案例相关是FPHCI和FBCSI的两个重要例外: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积极营业活动 收取来自非关联人的特使权使用费不属于Subpart所得,受控外国公司自己制造产品然后销 售获得的所得不属于SubpartF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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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打钩规则(Check-the-Boxrule)
按美国税法都视同没有发生,不会成为SubpartF 所得。(2)ASI把无形资产用于欧洲的营业活 动中,向欧洲非关联的客户收取广告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营业收入,爱尔兰ASI在其他欧洲各国 也不需要缴税或只需缴纳少量的税收。理由:该根荷据兰税公收司协在定美以国及打其钩国选内择税非法实,体积公极司营,业按所美得国不税法被视同不存在。AOI把无形资产许可给 需要在来源国缴税,除非爱尔兰营运公司在来荷源兰国公设司有。常荷设兰机公构司(向如A分O支I支机付构大)量;的即特使许在权来使源用费,支付金额符合荷兰转让定价要求。 国(如英国)设有常设机构,积极营业所得扣除支付给爱尔兰营运公司的特许使权使用费后只 需缴纳少量的税收;特许权使用费往往只能由居民国征税,如根据爱尔兰和英国之间的税收协 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只能由爱尔兰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