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案例评析日期:20150417 作者:来源:山东法制报查看PDF版【查看PDF版】2008年 6 月,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作为特许方(甲方)与窦某(乙方)签订了一份“一膳宝”养生火锅店特许加盟合同。
双方约定:“一膳宝”是由新加坡某国际著名集团创建经营的品牌产品,甲方经授权,获得了该品牌在山东的代理权,并有权许可他人进行经营,基于甲方拥有的“一膳宝”品牌、商号、商标、版权以及“一膳宝”连锁经营模式,特许可乙方在泰安地区加盟“一膳宝”,使用甲方的上述资源进行经营,并向甲方支付加盟费18 万元。
合同签订后,济南“一膳宝”火锅店并未向窦某提供其拥有“一膳宝”品牌授权的相关手续,但窦某仍按约向其支付了加盟费,并开始以“一膳宝”加盟店的名义进行经营。
2009 年 8月,济南“一膳宝”火锅店突然停止向窦某供应火锅料等产品,导致窦某的加盟店无法继续经营,窦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济南“一膳宝”火锅店的业主黄某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无论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对商业特许经营规定了严格的准入规则。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予以严格限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政府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政府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政府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予特许经营者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
政府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特许经营活动的发展,保障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政府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促进特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特许经营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一、政府特许经营的范围和对象。
政府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交通、环保等领域。
特许经营对象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政府特许经营的管理机构和程序。
政府特许经营的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设立,负责特许经营的申请、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特许经营者需按照相关程序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查和经营能力评估。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审批结果,并在特许经营活动开展期间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特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三、政府特许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享有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专属权利,有权对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特许经营者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政府特许经营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及时了解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还应当定期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高特许经营服务水平。
五、政府特许经营的法律保障。
政府特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政府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也应当依法制定,确保合法合规。
速看,这些主体不能从事特许经营...
速看,这些主体不能从事特许经营...在我们的生活中,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很多相似或者品牌相同的店铺,这类店铺大多都是加盟的方式,而加盟一般都是采取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进行签订合同的,特许经营合同因自己特有的性质只能被经营者所支配,继而成立的一种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它的主体资格也是需要有一定的限制的。
那么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不符合主体资格而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一、企业以外的主体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该条款对特许人的资质进行了相关规定,即特许人须为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此处的企业主要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不包含个体工商户。
二、非企业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的行政责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第二款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非企业主体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那么商务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企业作为特许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9号复函中明确指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也就意味着非企业作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目的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一个企业(特许人)授权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标、经营模式、品牌、产品、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
为了确保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运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来规范特许经营的各个环节。
下面是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保护特许经营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商业特许经营是自愿的、双方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的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恶意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人的资格第四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经验,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经营人应接受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掌握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理念,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特许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由特许经营人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认真审查。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期限、地域、费用等具体内容,并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九条特许经营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的商标、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确保能够正确运用和维护。
第四章特许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特许人应提供全面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特许经营人能够正确运作和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特许人应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确保特许经营的品质和效果。
第十二条特许人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特许经营人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特许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人应按照特许人的要求,遵循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08-1610:06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业,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
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对象(2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经济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对象是指,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哪些主体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对象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号、商标、技术、经营管理方法等知识产权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
三、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特许人:特许人是指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2. 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是指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3. 消费者: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特许经营产品的主体。
四、特许经营的法律适用对象1. 特许人(1)企业:特许经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
企业在进行特许经营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特许经营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个人:个人在进行特许经营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被特许人(1)企业:被特许企业是指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法人企业。
企业在进行特许经营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个体工商户:被特许个体工商户是指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特许经营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
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024年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范围界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范围界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特许方名称及资质1.2 受许方名称及资质1.3 特许经营项目的定义第二条:特许经营范围2.1 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2.2 特许经营区域的界定2.3 特许经营期限第三条:经营权转让3.1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条件3.2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程序3.3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费用第四条:经营规范与质量控制4.1 受许方的经营规范要求4.2 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4.3 特许方对受许方的监督与检查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5.1 受许方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5.2 特许方对受许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5.3 侵权行为的处理第六条:费用与支付6.1 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2 费用调整机制6.3 支付违约金的计算与支付第七条:合作广告与市场推广7.1 广告与市场推广的合作方式7.2 广告与市场推广的费用分摊7.3 广告与市场推广的效果评估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8.3 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项处理第九条:违约责任9.1 特许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9.2 受许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9.3 违约金的计算与支付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仲裁地点与仲裁机构10.3 诉讼地点与法院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终止条件11.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2.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2.3 保密信息泄露的责任与处理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地点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4.2 合同的修订与更新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特许方名称及资质特许方全称为“特许经营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注册资本为“”,特许方拥有“”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知识产权和经营权。
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计划
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计划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个人独立经营、承担全部经营风险的商业实体。
根据经营形式和经营规模的不同,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本文将对个体工商户的分型进行分类,并给出相应的工作计划。
一、个体工商户的分型1. 个人独资工商户:由个人独自经营,享有全部利润,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
这种类型的工商户适合那些经验丰富、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个人信誉的创业者。
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定位、销售策略等,同时注重个人信誉的建设和维护。
2. 合伙制工商户:由两个或多个个体商户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风险。
合伙制工商户适合那些合作愿望强烈、资源互补的创业者。
工作计划:明确合伙人的权益份额和责任分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制定合伙协议,确保经营的顺利进行。
3. 兼营工商户:除了主营业务外,还兼营其他相关或不相关的业务,以扩大经营范围和增加利润。
兼营工商户适合那些经验丰富、市场需求多样化的创业者。
工作计划:制定兼营业务的详细计划,包括市场调研、产品选择、营销策略等,同时注重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4. 特许经营工商户:通过与特许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权,并按照特许方的经营模式和标准进行经营。
特许经营工商户适合那些想要借助知名品牌和成功经验的创业者。
工作计划:研究特许方的经营模式和标准,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同时注重与特许方的合作沟通和品牌宣传。
5. 加盟工商户:加入某个已经建立起来的连锁加盟机构,按照总部提供的经营模式和标准进行经营。
加盟工商户适合那些想要借助连锁品牌和运营支持的创业者。
工作计划:研究加盟机构的经营模式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加盟计划,同时注重与总部的合作交流和品牌推广。
二、个体工商户的工作计划1. 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状况和发展趋势,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2. 产品定位: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确定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和差异化。
3. 资金筹备:评估经营所需的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并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或资金计划。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保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特许经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业经营模式、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商业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约定的区域内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第五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拥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资源;(三)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品牌知名度;(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五)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资金实力;(三)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四)具备遵守特许人管理制度的意愿。
第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被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三)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四)特许经营费用及支付方式;(五)特许人的管理指导、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内容;(六)被特许人的经营规范、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要求;(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三章特许经营备案与信息披露第九条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特许人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三)特许人拥有的商业资源证明材料;(四)特许人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西安电大一网一《特许经营概论》形考作业2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A.只有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才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B.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家门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C.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D.以上都是
答案:D
2.特许经营总部构建中,重中之重是(),它是特许经营体系知识产权的有效开发和特许经营体系扩张的有效保证。
A.组织体系
B.人力资本
C.特许权组合设计
D.制度建设
答案:C
3.特许经营总部内部控制程序中()的目的是对公司发出的文件实施有效控制和规范管理。
A.文件管理控制程序
B.会议管理控制程序
C.工作纪律管理控制程序
D.印章管理控制程序
答案:A
4.样板店在特许经营体系推广中的作用是()。
A.以上都不是
B.示范作用
C.推介企业形象
D.研发
答案:B
5.家庭装修属于()。
A.坐店服务型单店
B.综合型单店
C.生产型单店
D.流动服务型单店
答案:D
6.()是指特许加盟总部对受许人进行经营指导而收取的费用。
A.违约金
B.加盟金
C.保证金
D.权利金。
特许经营的适用条件
特许经营的适用条件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允许个人或组织使用特许方的品牌、商标、产品或服务来开展业务。
在特许经营中,适用条件是指特许商和特许经营者之间的一些要求和规定,以确保特许经营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适用条件:1. 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者需要与特许方签订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应包含特许经营期限、地理范围、费用结构、市场支持等内容。
2. 资金实力:特许经营者需要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以支付特许费、开展营销活动、维护店面等。
特许方通常会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财务状况证明,以确保其有能力经营特许业务。
3. 经验和技能:特许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关的经验和技能,以成功经营特许业务。
特许方可能要求特许经营者参加培训课程或通过特定的认证考试,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4. 专业管理团队:特许经营者需要组建一个专业的管理团队,以协调和管理特许业务。
该团队应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5. 良好的商业信誉:特许经营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以确保特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特许方通常会进行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以评估特许经营者的信誉状况。
6. 合规要求:特许经营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特许业务的合法合规运营。
特许方可能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相关的执照或资质证明。
特许经营的适用条件因特许方和特许经营者的要求而异,具体内容可以根据特许经营的行业和特点进行调整。
特许经营者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适用条件,并确保自己能够满足这些条件,以顺利经营特许业务。
同时,特许经营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与特许方商讨并协商适当的调整。
通过遵守适用条件,特许经营者可以获得特许方的支持和指导,从而取得商业成功。
个体户能申请特许经营许可证(备案认证)吗?
个体户不能申请特许经营许可证(备案认证),一帜连锁特许经营备案个体户没有特许经营许可证(备案认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将面临沉重的法律责任!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来看,除企业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不能作为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
而且,根据司法实践认定确认这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市场主体不能违反。
否则,会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后果:(一)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承担行政处罚。
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个体户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将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支付相对人经济赔偿。
个体户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被确定无效后,个体户赔偿被特许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个体户没有任何经营资源,就打着“商业特许经营”招牌在市场中进行欺诈,触犯刑法的就要面临刑事责任了。
其次,从具体的后果上讲,个体户不具备特许经营许可证(备案认证)事实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将会面临两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第一、特许经营合同会被判无效。
上文已分析,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一定要是企业,这是效力性强制规范,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个体户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也就相应的适用效力性强制规范,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二、返还财产。
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特许经营许可证(备案认证)而对外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将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根据《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这两条关于无效的特许经营合同,个体户(特许人)将面临的是返还被特许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近几年来,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成为中小创业者寻求项目、创业致富的一条捷径。
小编把整理好的最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最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年第5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年12月12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特许经营的适用条件
特许经营的适用条件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模式,它允许一个企业或个人以特许经营者的身份经营另一个已建立的品牌或商业模式。
特许经营的适用条件是多方面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实力:特许经营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来支付特许费用、开展营销活动、购买所需设备和库存等。
特许经营者应具备足够的财力支持,并有能力承担一定的风险。
2. 商业经验:特许经营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商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以确保能够有效地运营特许经营项目。
他们应该了解所经营品牌或商业模式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并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3. 专业技能:特许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以确保能够提供符合品牌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他们应该接受过相关培训,并能够将培训内容应用到实际经营中。
4. 诚信经营:特许经营者应以诚信为本,遵守合同约定和经营规范,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
他们应遵循特许经营总部的指导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品牌标识,以保证品牌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5. 市场分析:特许经营者应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能够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竞争状况,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他们应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产品定价、推广活动和渠道选择,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
6. 团队管理:特许经营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能够招募、培训和激励员工,确保团队的协作和执行力。
他们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特许经营的适用条件多种多样,但以上几个方面是其中较为重要的要素。
特许经营者若能在资金实力、商业经验、专业技能、诚信经营、市场分析和团队管理等方面具备优势,将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成功。
通过合理的经营和管理,特许经营者可以实现与品牌方共赢,共同发展壮大。
特许经营定义 范围
特许经营定义范围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其中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覆盖了零售、餐饮、服务、教育、金融等所有行业。
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经营者可以迅速获取经营的知识,减少自我摸索的时间,企业总部也可以借此方式快速扩张经营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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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日期: 作者:来源:山东法制报查看PDF版【查看PDF版】
2008年 6 月,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作为特许方(甲方)与窦某(乙方)签订了一份“一膳宝”养生火锅店特许加盟合同。
双方约定:“一膳宝”是由新加坡某国际著名集团创建经营的品牌产品,甲方经授权,获得了该品牌在山东的代理权,并有权许可他人进行经营,基于甲方拥有的“一膳宝”品牌、商号、商标、版权以及“一膳宝”连锁经营模式,特许可乙方在泰安地区加盟“一膳宝”,使用甲方的上述资源进行经营,并向甲方支付加盟费18 万元。
合同签订后,济南“一膳宝”火锅店并未向窦某提供其拥有“一膳宝”品牌授权的相关手续,但窦某仍按约向其支付了加盟费,并开始以“一膳宝”加盟店的名义进行经营。
2009 年 8月,济南“一膳宝”火锅店突然停止向窦某供应火锅料等产品,导致窦某的加盟店无法继续经营,窦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济南“一膳宝”火锅店的业主黄某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无论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对商业特许经营规定了严格的准入规则。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予以严格限定:“企业以外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何为“强制性规定”给予了解释,也即“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作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上述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黄某所经营的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公民,并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企业范畴。
因此,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黄某基于特许加盟合同而收取的加盟费应当予以返还。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