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协作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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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外部协作队伍准入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外部协作队伍管理,引导外部协作队伍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协作期间风险预控,努力实现合作共赢,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铁建经管〔2015〕73号)、《关于印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商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铁建经管〔2015〕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部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协作队伍”)是指具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相应资质、集团公司合格外部协作队伍名录内的外部协作单位,或工程公司新准入的具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相应资质的外部协作单位。对零散劳务人员或无资质劳务班组的使用管理,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外部协作队伍管理包括协作队伍的准入管理、策划管理、录用管理、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监督与问责管理。协作队伍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依法合规、严管善待、优胜劣汰、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集团公司管资源、工程公司管采购预控、项目部管推荐、使用和信用评价的外部协作队伍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境内协作队伍管理,重点阐述协作队伍的准入管理、信用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监
督与问责管理的规定,其他管理内容执行集团公司发布的相关制度或办法。境外工程项目协作队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为协作队伍管理的监管层,履行协作队伍资源及重大合同监管职责,职能管理部门为经济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股份公司劳务分包管理有关制度;
二、建立集团公司外部协作队伍管理体系,制定外部协作队伍管理办法、专业分包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招(议)标文件范本、施工合同范本;
三、建立集团公司外部协作队伍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协作队伍准入和信用评价发布前的审核,定期发布集团公司协作队伍合格名录及“黑名单”名录;
四、负责集团公司直管、托管铁路项目录用协作队伍的备案管理;
五、监督、指导及考评工程公司外部协作队伍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公司为协作队伍管理的管理层,履行预控和直接管理职责,职能管理部门为成本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外部协作队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工程公司外部协作队伍管理实施细则;
二、建立工程公司外部协作队伍管理体系,协助集团公司建立外部协作队伍信息共享平台;
三、负责新准入外部协作队伍的考察及准入审批;
四、负责工程公司本级对使用外部协作队伍的定期信用评价,上报信用评价结果及评价资料;
五、监督、指导及考评项目部外部协作队伍的推荐、使用和评价管理。
第七条项目部为外部协作队伍管理的控制层,负责协作队伍推荐、使用和评价管理,职能管理部门为计划合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单位有关外部协作队伍管理相关规定;
二、协助工程公司考察新准入外部协作队伍,负责办理外部协作队伍的准入申请;
三、负责项目部拟使用外部协作队伍的推荐、使用与管理外部协作队伍、外部协作队伍的定期信用评价,上报信用评价结果及评价资料。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八条外部协作队伍准入是指新引进外部协作队伍、连续两年未在集团公司内部参与协作施工的外部协作队伍具备参与招议标资格的资格审查管理,准入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工程公司。
第九条为严格控制新引进外部协作队伍质量,被列为股份公司“警示名录”、《工程分包商黑名单名册》和集团公司“黑名单”、不合格外部协作队伍名录的,不得办理准入。
第十条外部协作队伍准入管理按“实名推荐、专项考察、择优引进、分类进库”原则,对本单位确需改善弱项施工协作能力的,外部协作队伍准入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外部协作队伍以实名推荐、自我推荐形式提出申请;
二、外部协作队伍的资格及业绩审查,由工程公司成本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
三、外部协作队伍的准入批准,由工程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会议表决外部协作队伍审查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四、外部协作队伍准入的入库管理。由工程公司成本管理部门将准入外部协作队伍信息及会议纪要录入集团公司经济管理平台外部协作队伍管理模块,经集团公司经济管理部审批后纳入外部协作队伍C级合格名录,具备参与本单位工程施工招(议)标的资格。
第十一条外部协作队伍准入审核应坚持“有资金、有能力、有业绩、有信誉”的四有原则,审核重点是提供资料的真实和准确度,对提供有在建项目的外部协作队伍,还应对在建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考察。外部协作队伍准入审核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施工资质:应具备与工程承包内容相符的合法资质证明,包括“四证一照”原件,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用的加盖公章复印件。
二、代表人:提供审查资料的代表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行政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三、施工能力:必须具备工程需要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保证能力,并具有满足工程需要的自有资源。审查资料需提供人员花名册、健康证、从业职业资格证、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证及自有机械设备清单等。
四、施工业绩:必须提供三个以上与工程承包内容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证明(如奖杯、奖状、证书或总包单位证明等有效资料)、发包或总包单位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证明。
五、信誉状况:必须提供企业以往无不良信誉记录证明,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无犯罪证明。
第十二条被列为股份公司《工程分包商合格名册》的外部协作队伍,经核实,同等条件可按程序优先办理准入。
第十三条连续两年未在集团公司内部参与协作施工(无施工合同证明)的外部协作队伍,参与投标前需重新履行准入程序。
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外部协作队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集团公司对在建项目外部协作队伍履约施工合同情况的综合性评价。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原则,按照评价内容、标准和程序综合评价外部协作队伍组织协调能力、安全文明施工能力、质量控制能力、合同履约能力,重点评价内容包括管理行为、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程进度、民工工资、合同纠纷、恶意上访闹事、诋毁企业声誉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等方面。
第十五条项目部评价。项目部对外部协作队伍信用评价按月完成,由项目经理组织,计划合同部门牵头,工程、安质、物资、财务等部门参与,按月(验工计价时间)对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外部协作队伍进行评价,填报《项目外部协作队伍信用评价表》、《项目外部协作队伍信用评价等级评定表》。次月5日前将上月评价结果及评价资料签字盖章后录入“中铁十九局工程经济综合管理平台”外部协作队伍管理模块。各业务部门评价内容为:
一、计划合同部门:评价外部协作队伍合同管理、计价(竣工结算)管理存在的经济纠纷情况;
二、工程管理部门:评价外部协作队伍进场人员从业素质、设备数量和性能的履约情况,对项目部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