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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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A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保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3、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
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具有特定的含义,它包含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两者缺一不可。
4、责任期限: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指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定期限,通常为180天。
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身故或残疾,而且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二、简答题
1、人身危险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参考答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其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属人身保险的范畴,但其在许多方面与财产保险有着类似之处:
第一,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方面类似。
人身意外伤害李故的发生是偶然的、惫外的、不可预见的。
.因此人身惫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对于某一被保险人来说,其发生都具有偶然性,而.且保险事故的发生必然会给被保险人造成各种各样的损失。
第二,在保险贵任方面也有类似之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强调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外来原因造成的,非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强调非故意行为。
’在财产保险中也是如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免责。
第三.在赔款补偿性质上相类似。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主要是因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时所导致的死亡、伤残给付或医疗费用损失补偿。
因此,此类险种既具有人寿保险的给付性质(如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又具有财产保险的补偿性质(如医疗保险金的支付选择补偿方式时)。
第四,在保险期限上类似。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的短期保险,最长不超过5年,这一点与财产保险一致。
第五,在保险费的缴纳与确定方面类似.人身愈外伤害保险的保费缴纳与财产保险一样是一年一缴。
另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无关而与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有关,而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高低也是与保险标的的性质有关,二者的纯保险费都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
第六,在财务处理方面类似。
因为都是短期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念外伤害保险都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长期寿险则无须提取)。
二者在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与提存方面也是一致的,包括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保险期限在1年以下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收人的一定比例提取;对1年以上的业务,则在年终按业务到期年份将历年累计的保费收人与赔款支出的差额提取准备金,无须累积。
而寿险产品中主要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需逐年计提、积累。
但是,二者毕竞属于不同的险种范畴,J其不同之处也是显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或利益;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财产保险的保额由标的价位确定;意外险的保额则由双方协商约定。
财产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是同一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需要对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因此也不必指定受益人;意外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主体.投保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被保险人则一定是自然人,并且需要指定受益人。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人只补偿被保险人的权失;意外险即使是按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给付额的差异,但只要达到某一损伤程度,就要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3、与个人保险相比,团体保险的特点。
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
团体保险的保险人在承保时选择的对象是团体而不是个人。
因此,进行对象选择的重点是审查团体的合法性和团体成员的比例。
投保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
组织,如各种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投保团体中参加保险的人数,与团体中具有参加资格的总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保险人规定的比例。
通常规定,如果团体负担全体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必须全部参加;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以上。
另外,对少于10人的团体可能不能投保团体保险。
2、被保险人一般不需体检
对投保团体进行选择后,可以确保承保团体的死亡率符合正常水平,对个别具体的被保险人就不需体检了。
由此,既方便了被保险人,也节省了成本费用。
3、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率
由于针对团体设定保险费率,其团体的死亡率随团体人员的工作性质不同而不同,因此,不同方向类别的团体适用不同的费率。
该费率根据投保团体的理赔情况制定,为经验费率。
4、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
团体保险以集体的名义投保,投保人是组织,其使用的保险单为团体保险单,即一份总的保险单,而不像个人保单那样,通常针对单个的被保险人分别开立保险合同。
在团险的保险单中要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变更等合同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
通常,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通过投保人或专门的账户进行,不直接面对单个的被保险人。
5、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
由于团体保险的保险手续简化,节约了大量的费用,从而降低了附加保费,毛保费自然降低。
而且,团体保险的死亡率比较稳定,与个人保险的死亡率基本一致,甚至低于个人保险的死亡率,也使得团体保险的费率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
6、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如在保险期限上,可以是定期、终身、定期与终身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在保费缴纳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是趸缴、分期缴纳、趸缴与分期缴纳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在被保险人方面,被保险人可以是确定的个人,也同以是约定条件下不确定的个人;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可以是定额给付,也可以是根据被保险人不同而不同的非定额给付。
三、论述题:结合我国实际论述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
参考答案:
1、资本金监管
2、保证金监管
3、总准备金监管
4、责任准备金监管
5、最低偿付能力监管
6、利润分配监管
人身保险B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体的健康、身体完整及寿命长短做为保险所要保障的客体,将生病、死亡/存活、受伤害作为要防范的风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以此造成的经济困难。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在种类上大致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
2、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或健康保险(Medical insurance),简称医保、健保,是常见的保险之一,主要为投保人应付无法预测的医疗服务需求及财务风险。
广义的医疗保险也称健康保险,它不仅补偿由于疾病给人们,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即医疗费用,还补偿由于疾病带来的间接损失,如误工工资,对分娩、残疾和死亡等也给予经济补偿。
投保人在有需要使用医疗服务时,可得到一笔定额的现金赔偿以补贴其全数或部分医疗开支。
3、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低于该保险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因为要预留利息空间)。
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做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4、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保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目前,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辩条款的地位,并不是我国某个或某几个寿险公司客观上需要这个条款,而是有了这个条款的限制能够使我国整个寿险业市场更稳健发展,更适应国际保险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人挑战。
5、观察期:健康保险的保单中常规定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多为180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健康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
二、简答题
1、人身危险的种类。
2、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
3、团体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1、近因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第三领域保险是否使用损失补偿原则
4、保险利益原则
5、
三、论述题::论述健康保险的特征。
参考答案:
1、健康保险的承保危险具有特殊性、广泛性
(1)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2)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疾病、生育、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残疾、失能和死亡损失和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保险事故。
(3)健康保险的保障内容广泛。
2、健康保险的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1)承保标准复杂、严格。
(2)确定保费的要素复杂。
(3)保险金给付基础的多样性。
3、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
(1)健康保险具有补偿的特殊性。
(2)健康保险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3)多为短期合同
(4)健康保险合同的条款设计上往往有核保的考虑。
人身保险C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险营销:身保险属于服务业,作为服务产品当然也需要进行产品的营销。
人身保险营销是寿险公司为实现其经营目标,满足人们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依据市场环境、利用各种营销技术和策略、与保险营销对象对行沟通并达到说服保险营销对象投保保险的目的的运作过程。
其中,包括对保险市场的开发、费率的合理厘定、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保险产品的推广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2、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保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目前,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辩条款的地位,并不是我国某个或某几个寿险公司客观上需要这个条款,而是有了这个条款的限制能够使我国整个寿险业市场更稳健发展,更适应国际保险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人挑战。
3、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
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具有特定的含义,它包含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两者缺一不可。
4、责任期限: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指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定期限,通常为180天。
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身故或残疾,而且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5、观察期:健康保险的保单中常规定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多为180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健康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
二、简答题:
1、与个人保险相比,团体保险的特点。
2、、人身保险核保工作的意义。
3、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参考答案: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按保险业务划分的两大类。
他们的基本职能都是对因不幸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赔付。
主要区别是:
一、保险对象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简单讲是以“人”为保险对象;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对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简单讲是以"物“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
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高低贵贱之分,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保险公司在承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购买多少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而且可以在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医疗险除外)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与所保财产的实际价值相等,不能超额投保和多家重复投保。
三、赔付概念不同
在人身保险中,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给保户保险金的形式叫“给付”。
如果是因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保户既可以从寿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又同时可以从肇事者处获取赔偿,而保险公司不得干预,也没有从第三方索取赔偿的权利,保险术语叫没有“代位求偿还权”;在财产保险中,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叫“补偿”。
如果是因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以保户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而保户不得再从中获益。
所以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具有“代位求偿权”。
另外,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而财产保险较短;人身保险一般具有储蓄性,而财产保险没有;人参保险以代理人招揽业务为主,而财产保险以柜台业务为主。
三、论述题:
结合我国实际论述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因素。
参考答案:
1、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
2、医疗技术的进步
3、收入水平
--人均国民收入与健康保险需求成正比
4、人口结构
--年龄结构:险种需求不同、老龄化
--性别结构:险种需求不同
5、社会保险机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