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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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医院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我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更好发展,现将我院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1.加强建设,严格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

(1)急救中心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2)没有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急救中心”名称开展院前急救的情况。

(3)针对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的倾斜政策,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和发展。

(4)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加强急救中心的应急储备。

(5)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现场抢救、监护运送、病例转接、急救收费以及车辆管理等工作。

(6)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复训及考核的相关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院前急救专业人员培训。

2.加强监督,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

(1)只设一个“120”专线,专属于院前医疗急救中心,没有开设其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号码现象。(2)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内“黑救护车”专项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救护车情况。(3)统一院前医疗急救标识、车体外部标志、急救人员服装,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

(4)定期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处理信访举报,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院前医疗急救回访制度,增强医患沟通,减少医患矛盾发生,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急救中心

1.加强指挥调度工作。

(1)急救中心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呼救;建立“120”呼救受理指挥系统,

(2)调度接听、处理呼救电话迅速,派车及时,没有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现象,没有调派不具有资质的单位、人员及车辆承担出车任务的现象,没有私自泄露呼救信息的现象。

(3)加强120指挥调度的质量控制管理,定期在内部公示质量控制管理情况。

2.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

(1)救护车符合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统一车辆编号、车体标识和设备配置。

(2)救护车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执行公An部门关于特种车辆号牌、年检及报废的规定,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无手续不全、带有故障隐患、超期服役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行。(3)救护车没有用于非院前急救服务现象。

(4)救护车由急救中心统一调派,不接受除当地急救中心统一调派以外的其他调派任务。行政区划不清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

(5)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

(6)救护车驾驶员要接受定期的安全驾驶和业务技术培训。

3.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1)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并做好“120”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受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2)建立健全包括急救工作服务流程、急救操作规范、急救质量标准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3)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没有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4)急救转运符合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

(5)院前急救工作开展质量控制,各类人员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相关情况定期内部公示。

(6)县急救医疗站接受设区的市级急救医疗中心的业务指导。

4.加强收费管理。

(1)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2)无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情况。

5.加强公众科普宣传。

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鼓励各地成立院前医疗急救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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