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备管理
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设备的测量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检测过程的精确度和可信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设备(以下简称“被测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周期,制定相应的计量检定、校准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第四条本单位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检定、校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本单位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二部分: 计量检定管理第一章定检周期和方法第六条本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性和用途,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定设备的计量检定周期和方法。
第七条对于标准计量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或下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规定,进行定期检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对于非标准计量设备,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计量检定方法,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计量检定档案,记录设备的计量检定信息,包括检定日期、检定结果以及检定机构等,并进行定期复查和更新。
第二章检定机构选择与评估第十条本单位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工作,并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定期评估所选择的检定机构的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其能够满足本单位设备的计量检定需求。
第十二条本单位可以委托检定机构对设备进行初次检定或关键参数的复检,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测量不确定性的设备,本单位应当与检定机构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确保测量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章计量检定记录和报告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计量检定记录和报告的标准格式,包括检定日期、检定结果、检定周期等,并加以保管和管理。
第十五条设备计量检定记录和报告应当包括检定人员的签字和检定机构的盖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完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体系需解决的问题
完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体系需解决的问题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计量检定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计量检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国家计量监督管理制度运行和计量技术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完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体系,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资源分配不均衡问题目前,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数量和质量均不平衡,大多数机构位于发达城市和省会城市,而一些基层机构和农村地区的计量检定服务并不完善。
因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计量检定的资源分配进行合理调配,确保各地区和各行业都能够获得公平的计量检定服务而不产生二次损失。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方式。
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计量检定机构的位置和数量,增加基层机构和农村地区的计量检定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加强对计量检定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各地区和各行业的需求。
二、缺乏透明、公正的质量控制机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因此需要建立透明、公正的质量控制机制,以确保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目前,一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质量控制机制存在不足,尤其是在计量检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方式等方面。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一方面,可以进行更加严格的质量控制,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检定技能和服务意识。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公开、透明的数据共享机制,以便各行业和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质量控制机制的运行情况。
三、制度建设不完善问题当前,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存在许多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例如机构人员的聘用、业务发展和财务管理等方面。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机构的规范运作,也不利于维护各行业和企业的权益。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提供更加规范、透明的管理机制。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计量检定工作管理制度
计量检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计量检定工作,提高计量检定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检定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所有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检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提高计量检定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计量检定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记录,确保对每一次计量检定工作都有详细的记录和追溯。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计量检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建立定期召开例会的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和奖励优秀人员和单位。
第十三条建立规范的人员培训制度,持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的检定方案制定制度,确保每一次检定工作都有详细的方案和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对于检定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确定因素,必须及时沟通并解决。
第十七条对于检定结果出现争议的情况,应当进行复核和追溯,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规范的检定记录和报告制度,保留每次检定的记录和数据,确保可追溯和复核。
第十九条建立规范的检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建立规范的外部合作与交流机制,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计量检定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计量设备管理规定
计量设备管理规定T4主办2015年3月27日订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计量设备能有适切、合法之管理,保证计量设备之准确及量值统一,明确各级职责,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计量设备的配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计量设备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设备,包括温度、力学、电学、长度、检化验仪器及设备、计量标准仪器及配套设备、安全侦测仪器等。
管理范围见附件1《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计量设备管理目录》。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周期检定是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技术规划发展处职责:一. 公司计量设备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之制定,并跟踪、督导执行。
二. 公司计量设备台账的管理、周期检定计划的下发、催校及追踪。
三.公司最高计量标准设备、T部门检化验设备、进出厂及厂际间交割计量衡器的管理。
四.公司所有外送计量设备检定联系、实施事宜。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一. 公司计量设备管理规定之执行。
二. 本地区范围内计量设备的管理。
三. 计量设备周期检定计划之执行。
第七条公用设施处职责:外供及厂际间核算能源(水、电、气)计量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采购业务处职责:计量设备的采购。
第九条设备处职责:组织新购计量设备的验收。
第十条计量设备使用、维修、检定职责具体见后续第五章、第六章,流程见附件4.第三章计量设备的采购、入库及领用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根据生产和服务的需要,提报计量设备配置计划,需满足企业计量设备的配备原则,达到使用要求的技术特性。
第十二条采购业务处根据各使用单位所提报计划,按照计划之要求购进。
第十三条计量设备购进后,由设备处组织提报单位进行数量、外观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合同之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对公司已建标计量设备由提报单位送至技术规划发展处进行首次检定,检定结果作为品质验收之依据;对公司未建标计量设备,提报单位投用后跟踪其技术指标,以满足使用要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计量检定管理制度
计量检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量检定工作的管理,促进计量检定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保障计量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计量检定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可靠”的原则,加强对计量检定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量检定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计量检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检定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计量检定机构第六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定期通过资质认证。
第七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保证检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检定人员和完善的检定设备,确保检定工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文件记录,保证检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外发布检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计量检定工作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检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建立标准化的检定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检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建立合理的检定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定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检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检定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质量保证第十六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确保检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保障检定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客户的投诉和意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规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工作。
三、检定机构的选择。
1. 检定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资质,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才有资格进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2. 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检定设备和条件,确保能够完成各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任务。
四、检定人员的要求。
1. 参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经验,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定。
2. 检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定规程,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工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参与与检定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与检定工作相关的利益。
五、检定程序。
1. 接受委托,检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确保能够按时完成检定任务。
2. 检定准备,检定机构应当对待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检定设备的校准、环境条件的调节等。
3. 检定操作,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操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记录,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定设备的使用情况、环境条件、检定结果等。
六、检定报告。
1. 检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确保委托方能够了解检定结果。
2. 检定报告应当包括检定结果、检定依据、检定过程等内容,确保委托方能够对检定结果进行评估。
七、检定结果的处理。
1. 对于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出具检定合格证书,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
2. 对于不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向委托方说明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计量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检测效率,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计量检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测量仪器、检测工具、校准设备等。
三、管理职责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计量检测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计量检测设备,并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的质量。
四、设备采购与验收1. 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确保所购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采购的计量检测设备到货后,由质量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验收,确保设备性能、精度符合要求。
五、设备使用与维护1. 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知识。
2. 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保养和校准,保持设备良好的工作状态。
3. 建立设备使用记录,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日期和结果。
六、设备校准与检定1. 所有计量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确保其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 校准和检定应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公司内部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
3. 校准和检定后的设备应有明确的标识,并保存相关证书和记录。
七、设备报废与更新1. 对于损坏无法修复或精度无法满足要求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2. 根据技术进步和生产需要,适时更新计量检测设备。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任追究等。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计量校验管理制度
计量校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校验工作,提高计量校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行计量校验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计量校验机构、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计量仪器供应商等。
第三条计量校验是指对计量仪器、设备以及其它有关计量单位的校验活动,其目的是验证其性能和准确性,保证其符合法定计量准确度要求。
第四条计量校验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五条计量校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应当定期进行。
第六条计量校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虚假校验。
第七条计量校验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校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计量校验管理机构第八条计量校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校验监督和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其职责是对计量校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计量校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计量校验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二)指导和监督计量校验机构的工作;(三)对计量校验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四)处理计量校验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计量校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计量校验机构第十一条计量校验机构是指开展计量校验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计量仪器和设备进行校验和检测。
第十二条计量校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资质认定证书;(二)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计量校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文件管理、数据管理等。
第十四条计量校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计量校验方案和方法,对计量仪器和设备进行校验和检测。
第十五条计量校验机构应当对校验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保留相关资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计量校验机构应当接受计量校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计量校验工作流程第十七条计量校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计量校验工作流程,包括校验前、校验中和校验后的各项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2024年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管理规定(1)计量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受检率达到100%;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避免漏检或过期使用。
(2)配置计量器具及仪表等应选用国家计量公司或法定计量单位的产品,并经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无计量合格证的产品不准购置和使用。
(3)计量器具铅封应保持完好,在使用或保存时,应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止日晒雨淋。
(4)定期核查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误差超过规定应及时复检,除法定检验机构,任何人无权拆毁计量设备铅封。
(5)压力表每六个月至少校验一次。
(6)公司应对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等实行定人保管、保养和使用。
(7)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设备。
(8)计量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①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
②经过周期检定不合格的。
③已超过检定周期的。
④无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印的。
(9)计量设备的备品和附件等必须保持完整性,禁止成套的设备分散或解体使用。
(10)属于不合理使用或非正常损坏的计量设备,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2024年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管理规定(2)____年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的管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科学研究、工业生产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注重精确度、可靠性、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的购置和验收第四条购置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性能要求,制定采购计划并明确资金来源。
第五条购置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型号和规格,并严格遵守相关标准。
第六条购置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程序公正、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监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计量检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具体检定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计量检定工作需要,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所需的计量检定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二章计量检定的形式和周期第五条(计量检定的种类与形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分为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计量性能及使用状况,计量检定形式分为以下三种:- 1 -(一)使用前首次检定,随后施行后续检定;(二)出厂前首次检定,失准报废;(三)使用前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对计量器具影响计量性能的部位进行修理的,须按照首次检定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计量检定周期及调整)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为最长周期。
需要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调整时,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者主动申请缩短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技术机构须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管理规定
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管理规定一、目的规范对检测的准确度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检定或自校,以保证检测设备的准确度和量值可溯源性。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计量器具和测试设备的检定与自校准。
三、职责1.有关设备使用部门协助设备检定。
2.自校准人员执行设备自校,相关科室主任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自校报。
四、操作程序1.管理部编制计量器具目录。
每年初制订本年度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检定、自校计划,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发送给有关部门。
计划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生产厂、使用部门、检定或自校周期、最近检定或自校日期、检定机构、校准部门、设备保管人等。
2.设备检定、自校实施①新购入的计量、检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检定或自校合格。
检定或自校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②根据设备检定、自校计划,质量管理部提前一个月通知有关设备使用部门,做好检定、自校准备,以便能按期组织送检或自校。
③设备检定a.凡是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均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根据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情况,本中心使用的计量器具分别广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简称市计量所),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简称省计量所),北京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国家计量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等单位进行检定。
b.属于省、市计量所检定的设备,由管理部送检或列出清单报省、市计量所,请该所派人来中心检定。
检定工作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有关设备使用部门协助。
c.属于国家计量院和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检定的设备,由质量管理部通知有关部门派人送北京检定。
3. 无法溯源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比对在无法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情况下,即计量检测设备既无法送检也不能自校时应通过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试验可应用参考标准和标准来提供测量结果满意的证据。
具体操作按本中心程序文件HC-QP23《检测结果有效性控制程序》执行。
4. 检定证书、自校报告结果的确认与可疑测量的追溯①计量检定证书应给出检定测量的不确定度,否则应向计量检定机构提出,要求补充或作出解释。
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公司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使用管理制度发文文号一、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1、新购仪器、工具,在使用前应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
2、各种测量仪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常规检验校正,使用过程做好维护,使用后及时进行养护。
GNSS接收机、水准仪、全站仪等各种光电类、激光类仪器必须定期送到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时间不宜超过规定时间,以确保测量的准确和精度。
3、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和鉴定、校准不到出厂精度、超过鉴定周期,以及零配件缺损和示值难辩的仪器。
按相关规定仪器的检定周期为1年,仪器维修后及碰撞后应重新检定后方可使用。
按照项目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一般用仪器自带校准功能进行校准),1个月校准一次。
4、管理人员负责仪器的检定和校准,制定检定校准计划,在次年检定校准日期前,将仪器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
管理人员负责编制《测量仪器检定校准计划》,并按照一览表上的计划日期送检。
二、测绘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4、在强烈阳光、雨天或潮湿环境下作业,务必在伞的遮掩下工作。
对仪器要小心轻放,避免强烈的冲击震动,整个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离开仪器,防止意外发生。
5、转站时,即使很近也应取下仪器装箱。
测量工作结束后,先关机卸下电池后装箱,长途运输要提供合适的减震措施,防止仪器受到突然震动。
6、测量仪器要设置专库存放,环境要求干燥、通风、防震、防雾、防尘、防锈。
仪器应保持干燥,遇雨后将其擦干,放在通风处、晾干后再装箱。
各种仪器均不可受压、受冻、受潮或受高温,仪器箱不要靠近火炉或暖气管。
7、当测量仪器出现下列情况为不合格已经损坏:过载或误操作;功能出现了可疑;显示不正常;超过了规定的周检确认时间间隔;仪表封缄的完整性已被破坏;光电类、激光类仪器超过使用寿命,零点漂移严重,测量结果不稳定,测量结果可靠性低时,必须申请报废;常规仪器损坏后无法修复,或仪器破旧、示值难辩、性能不稳定,影响测量质量时,必须申请报废。
8、测量仪器的申请购买及报废由工程测绘部报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及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公司工程测绘部对公司的仪器配备和管理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要求做到帐、物、卡相符,技术档案齐全。
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方法仪器设备管理设备作为一项重要资源要素,应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参与体系运行,以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
因此,应建立符合准则要求的设备管理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建立设备质量管理体系⑴建立设备管理组织设备管理组织有质量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支持服务部门构成。
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特点、范围和工作量,确定管理人员、核查人员、操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职责、权力与相互关系,使各项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尽量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⑵制定设备管理程序设备管理程序是检测机构实行设备管理的途径。
通过建立相应的程序文件,明确设备管理活动的过程、步骤、内容和所有环节,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⑶编写设备作业指导书设备作业指导书是指导检测人员操作设备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设备可按照说明书操作,大型、复杂的仪器或操作人员流动性大、性能不稳定的设备需编写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健全设备质量管理制度⑴评审制度评审是添置或处置设备的一项前期工作,主要从设备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维护性等方面综合分析,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设备资源,发挥设备的最佳效益。
对于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需进行可行性认证,达到技术上先进,性能上可靠,工作上需要,经济上合理;对于租借、维修、淘汰的设备,以及小型或辅助设备,应进行必要的评审。
⑵验收制度验收是保证添置或维修的设备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手段。
仪器设备的开箱拆封应在设备管理员、操作人员、供应人员等有关人员都在场时进行,验收过程中,应对设备评审要求、订货合同和装箱清单,逐一清点,并做好记录。
对于大型、精密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后,还应通过一定时期(合同期内)的试运行,根据实际运行效果和各项指标测试结论,确认无质量问题方可验收.仪器设备经验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
⑶使用制度为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建立设备使用制度,对人员、工作环境、设施条件、维修、保养等提出明确要求做作出规定。
计量检定(校准)管理规程
计量检定(校准)管理规程1.目的:确保关键计量设备达到规定的准确度、灵敏度及稳定度并符合预期要求。
2.范围:计量器具流转的全过程。
3.责任人: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计量设备使用人员。
4.内容:4.1 计量设备的分类管理:4.1.1企业应根据计量检测管理的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实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区别管理,全面监督”的管理办法。
计量设备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编写计量设备管理目录,对计量设备进行统一编号,按编号将计量设备登记,编制“计量设备管理台帐”。
4.1.2计量设备均须按A、B、C三类管理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4.1.2.1 A类计量设备:企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最高标准(标准器及标准物质),<<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的,并列入强制检定计量设备管理目录的计量设备列入A类管理。
4.1.2.1 B类计量设备:用于产品质量检测、工艺控制检测中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设备,企业内部核算的能源、经营管理等方面所使用的计量设备,以及其它对数据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检测设备、器具等列入B类管理。
4.1.2.3 C类计量设备: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难以拆装的计量设备,对计量数据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设备,性能稳定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损的计量设备,国家明令允许一次性使用的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设备列入C类管理。
4.2.计量设备性能的确认:4.2.1企业可以根据计量设备管理目录及具体使用情况,对不同管理类别的计量检测设备,分别采用检定、校准、验证的方法进行管理,以确定计量检测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
4.2.2对有强制检定要求的计量检测设备,必须由上级计量部门定时、定点检定;其它计量检测设备可根据计量设备管理目录、技术指标或是否处于满足预期要求的状态进行确认和评定。
检定、校准和验证的比较表4.3.检定、校准与验证的分类:4.3.1入库验收检定:应检查计量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标志是否正确,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计量设备的外观(无撞击,无破损)等,必要时还需对检测误差等项目进行检定或全项目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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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管 理体 系要 求 ,结 合 过程 方法 ,对 测 量 设 备 的 “用 于检 定 、校 准 和 检 测 的所 有 设 备 ,包 括 对 检 定 、
管理 可 以从几 个方 面人 手 。
校 准 和抽 样 结 果 的准 确 性 或 有效 性 有 显 著影 响 的辅
1 正 确配 备测量 设 备
案 。JJF1069—2007 6.4.5规 定 :“应 保 存 对 检 定 、校 名称 、型号等基本信息 的管理标识 ;状态标识一般
准 或 检 测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每 一 设 备 (或 每 套 装 置 ) 采 用 红 、黄 、绿 三 色标 识 来 表 明其 检 、校 状 态 ,包
数 据 处 理 与分 析 )所 要求 的所 有 抽样 、测 量 和检 测 能力 和 溯源 证 明 的法定 计 量 检 定机 构 或 授 权 的 社会
设 备 。”测量 设 备配 置的 原则是科 学 合理 、完整 齐全 , 公 用 计 量标 准提 供 的检 定或 校 准 服 务 予 以保 证 。计
今后 几年 内技 术较 为领 先 。测 量设 备 的计 量 特性 必 4.1 设备标识
须 满 足相 应 计 量 检定 规 程 或技 术 规 范 的规定 。计 量
测 量设 备应 加 贴 两 种 标识 以确 认 其 信 息 :唯 一
特 性包 括 测 量 范 围 、不 确定 度 或 准 确度 等 级 或 最 大 性标 识 和状态 标识 。JJF1069:2007 6.4.4规定 :“用 于
及 其 软件 的记 录 。”设 备 档 案 中应 包 括 :1)设 备 管 括 上 次 检定 或 校 准 的 日期 和再 检 定 、校 准 或 失效 的
理卡 :管理卡中注 明测量设备 的基本信息 ,包括设 Et期
62 国内统一刊号CN31 1424/TB
蠢 笙 试
》l TheWindow of
不能低 配 ,也 不要求 高 配 ,做 到科 学合 理 、经济 实用 。 量标 准是 实施 计量 检定 和 校准 工作 的关 键 测量 设备 ,
配 置 的最 终 要求 是 满 足 开 展检 定 、校 准 和 检 测工 作 因此 ,溯 源性需 满足 明确 的法 制性要 求 。
的需 要 。但 是 应 考 虑 配 置 的测 量设 备最 好 在 当前 和 4 测量设 备使 用过 程
等 七 大 因 素 中 占据 重 要 位 置 。JJF1069—2007《法 定 备维 护计 划 ,以及 已进行 的 维护记 录 ;4)设备 的任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考核 规 范 》对 测 量 设 备 的配 置 和 管理 何损坏 、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提 出 了详 细 和严 格 的要 求 。包 括 测 量 设 备 的配 置 、 3 测量 设备 的量值 溯源
助 测量 设备 (例 如 用于 测量 环境 条件 的设备 ),均应
JJF1069—2007 6.4.1规 定 :“机 构 必 须 配 备 为 正 有 有效 的检定 或校 准证 书 。”计 量 标准应 当有效溯 源 ,
确 进 行 检 定 、校 准 和 检 测 (包 括 抽 样 、物 品 制 备 、 测 量 设 备 的检 定 或 校 准 工作 应 当 由具备 资格 、测量
期 间核 查 后 ,应 对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和评 价 ,对 经
鼬 之窗 Management
4.2 对操作人员 的要求
被 测对 象 的一 种 相 对 稳定 的仪 器 产 品或被 测 件 作 为
测 量 设 备取得 有 效 的检 定 或 校 准 证 书 以后 方 可 核查 对象 ,它 的稳 定性 要 比实 际 的计
购 置 申请 ,设 备 到位 以后进行 验 收 。
定 :“机 构控 制 下 的需 检定 或 校 准 的 所 有测 量 设 备 ,
2 建立测量设备档案
应 使 用标 签 、编码 或 其 他 标 识 表 明其 检 定 或 校准 状
测量设备验收合格 以后 ,应为之建立起设备档 态 。” 唯一 性 标 识 可 以是 带 有 单 位 自编 编 号 及 设 备
允 许误 差 、重 复 性 、稳 定 性 、灵 敏 度 、鉴 别 力 、分 检 定 、校 准 或 检测 并 对 结 果 有影 响 的每 一 设 备 (包
辨 力 等 。测 量设 备 应 在 充分 调 研 论 证 的基 础 上 提 出 括 软件 ),如 有可 能 均 应加 以唯一 性 标识 。”6.4.8规
计量 标 准 的法 制管 理 、设 备 操 作 人员 的管 理 和测 量
购 置 的测 量 设 备 验 收合 格 以后 ,应 纳 入 量 值 溯
设 备 的管理等 四个 方面 的 内容 。
源计划中。每年年初应 当制定年度测量设 备量值溯
作 为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的测 量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 源计 划 ,并 按照 计划 实施 。JJFlO69—2007 7.6.1规 定
定 、校 准 和检 测 T 作 ,并 取 得 准确 可 靠 的 测量 数 据 前 处 所 (如 适 用 );所 有 检 定 或 校 准 证 书 、 日期 、
的重要资源之一 。在影响测量结果的人员 、设施和 结果 ;设备调整、光盘验收准则和下次检定或校准
环 境 条 件 、方法 、设 备 、测 量 溯 源性 、抽 样 、样 品 的预定 日期 ;2)制造 商 的说 明书 (如 果有 );3)设
l 《TheWindow of
L簪骢 之 窗 Management
磊
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设备 管理
耋 试
车璐璐/济 宁市计量测试所
O 引 言
备 名 称 、型式 规 格 、标 识 、出厂 编号 (如 可 能可 加
测量 设 备 是 保 障法 定 计 量 检定 机 构 正 常 开展 检 以单位 自编编 号作 为 唯一性 标识 )、制 造商 名称 、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