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高校毕业生维护就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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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 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 生时,要求毕业生报名时交报名费,笔试和面试时交监考费、 面试费、测试费等;还有的在签定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提供 保证金或抵押金,毕业生对这些费用都可以依法拒绝。
4.接受就业指导权
毕业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 排专职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 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 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 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5.被推荐权
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就业促进法》都对平等就业权作了 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 等因素的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更是要求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3. 择业知情权
毕业生享有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工作岗位、工作条件、 工作环境、工作待遇等真实情况的了解权利。现实中会有一些 用人单位夸大资本、规模以及待遇,回避某些职业危害,这就 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的年轻化倾 向,也印证了择业知情权受损的严重程度。
法院还认为,高先生有理由对A公司将录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赖。在A违反 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先生的情况下,其公司应该赔偿高先生自原单位 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信赖利益损失。
此外,A公司以体检结果作为拒绝利用高先生的理由,无疑会导致高先 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及承受精神痛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 最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A公司确因乙肝歧视而拒绝录用高 先生,依法判决其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四、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履行的义务
毕业生在享有就业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1.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义务。
2.履行特定的义务。如家庭经济困难,申领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以后 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
3.如实推荐自己的义务。毕业生在填写就业推荐表、简历,向用人单位介绍 自己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 维护就业权益
毕业生的基本权益
毕业生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毕业生试用期享有的权利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履行的义务 招聘环节的侵权行为
试用期侵权的集中表现 维护就业权益的途径 维护就业权益的方法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第一节
就业权益概述
一、毕业生的基本权益
毕业生就业权益,是指高校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依 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和利益的总称。从本质上说,毕业 生就业权益属于劳动就业权的范畴,即为法律保障下的 劳动者获得劳动就业机会并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 的权利。
2.虚假招聘信息
某商贸有限公司,近日发布了一条岗位名称为“网络销售员”的招聘信 息,并在岗位描述中写道“网络销售的成本相当的低,开展的费用又相当的 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费用。只要在家有一台电脑即可进行自己的创业之路, 很多通过网络致富的人,起初都是白手起家,慢慢的自己就做起了大老板。 网络销售不仅仅成本低,而且利润非常丰厚。只要您能坚持正确的发展道路 走下去,必然成功!”通过分析网络销售的好处,吸引求职者对网络销售员 的工作的兴趣,随后的话语便显现出其真实目的——“如果您觉得对自己有 信心,网络绝对是让您施展才华的用武之地!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最完善 的培训,让您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更快人一步,解决您在网络销售中的不必要 的麻烦。公司还将提供您大量产品,无需您自己进货。”
4.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 5.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 6.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的义务。文明离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如归还公物、 清偿债务等。
第二节
常见的就业侵权类型及 案例
一、招聘环节的侵权行为
1.就业歧视
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最初A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能 去工作。经过慎重考虑,高先生表示同意。此后,高先生还完成了由A公司 经理发来的一份测试卷,该经理在看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不久后, 高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 高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A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因此,高先生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 损失,并要求A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毕业生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 职业选择权 毕业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自由选择是
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何时从事职业、在哪家 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 涉,更不可将个人意志强加于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 位就业的行为,侵犯毕业生职业选择权的行为。
2. 平等就业权
三、毕业生试用期享有的权利
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 了相互了解、相互约定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 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
在试用期间主要权利有以下几种: 1.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 2.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权利。 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 4.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6.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7.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 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如 实推荐。二是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 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三 是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 础上,还应择优推荐。
6.拒绝收费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要求高先生进行体检时,公司的培训已经结束, 如其公司确实是因为培训原因而拒绝录用,则其在培训结束一段时间后要求 高先生进行入职体检与常理不符。而且,A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充分证 明其在邀请原告应聘后又拒绝录用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因此,法院确定,A 公司就是因为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
7.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 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பைடு நூலகம்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 约金,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8.特殊群体的特殊权利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保护。如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有对特 殊群体的相关规定,属于这类特殊群体的毕业生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主张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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