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动物产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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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产品申报要求及企业资质要求

出口肉类产品申报要求及企业资质要求

(一)资质要求1.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养场。

备案养殖场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信息服务”栏目中查询。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海关对出口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可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境外国家(地区)对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获国外(境外)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信息服务”栏目中查询。

(二)申报要求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货源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三)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肉类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做要求,且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原料要求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养场。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3.企业要求(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动物检疫规章制度上墙

动物检疫规章制度上墙

动物检疫规章制度上墙第一条:为了保护动植物的健康和人类的生命安全,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加强对动物输入输出的检疫管理,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凡进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并接受检疫机构的检疫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经过官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第四条:所有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有效的检疫证明和相关手续,否则禁止进出口。

第五条: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检疫标准,否则将被拒绝进口。

第六条: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检疫标准,否则将被拒绝出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屠宰、销毁检疫对象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交由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处理。

第八条: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检疫规定,确保安全无害。

第九条:对于已感染疫病或者疫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条:一旦发现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携带疫病或者虫害的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给当地检疫机构。

第十一条:对于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费用由进出口单位承担,如有违规行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检疫机构必须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动物检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规定或者修改,需另行公告。

以上为动物检疫规章制度,违者必究。

愿我们共同遵守规定,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

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场备案条件

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场备案条件

附件1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场备案条件1、出口牛羊肉的加工企业和饲养场签订管理购销协议,加工企业对饲养场的疫情防控、饲料、用药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2、饲养场的牛存栏量应当不少于200头,羊存栏量不少于3000只,且架子牛在饲养场的饲喂时间不少于60天、羊不少于45天。

3、饲养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兽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

4、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不同功能区分开,场区布局合理,卫生整洁。

饲养区和办公生活区严格分开,饲养区设置有饲料存放(区)室、动物进场隔离检疫区、饲养区、兽医室、更衣室等。

场区内分设健康圈和病畜隔离舍。

5、饲养场大门口设置有进出车辆消毒池和喷淋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6、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及相应职责;至少有一名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7、兽医室应备有疫情防控、兽药和饲料管理等的有关文件、资料。

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8、具有完善的动物防疫检疫和监控体系。

有健全的卫生防疫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9、供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的牛、羊在饲养期间严格遵守我国兽药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10、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违禁添加剂。

11、饲养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2、饲养场内具备必要的供水、电设施,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3、饲养场内不得混养其它动物,护院犬除外。

14、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等标准化养殖和生产方式。

15、认真做好《牛羊备案养殖场记录》等饲养管理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制度细则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制度细则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制度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出口动物产品要求

出口动物产品要求

内容提要:从欧盟对其内部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及欧盟对从第三国进口动物产品的管理,可以了解第三国要出口动物产品至欧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必须接受的检查,并通过特定动物源产品-水产品介绍了第三国出口贝类和水产品至欧盟的条件。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993年1月1日开始,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边界消除了,所有货物包括动物产品和活动物,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对各成员国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进行了协调,从而确保在欧盟成员国间有相同的卫生条件,并确保对公众和动物的健康保护水平趋于一致。

同样,欧盟委员会还确定了从第三国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至共同体市场的条件,目标是为了取得外部的协调一致,也即第三国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条件应至少等同于欧盟内部市场上产品的卫生条件,从而确保进口产品与欧盟成员国生产的产品给消费者提供相同的食品安全保障。

一、欧盟内部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在欧盟内部,欧盟的法律规定了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和投放市场的条件。

对应于每一类产品都有相应的指令来确定这些条件,这些指令中还特别指出要使产品能在本国或其它成员国市场上出售,相应的企业包括屠宰场、分割厂、加工厂、储存场所及水产品加工企业等都必须由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只有符合指令中相关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加工管理和标签等要求的企业才能获得批准,经批准的企业要接受本国主管部门的监管。

另外,96/23/EEC指令规定了在欧盟的每个成员国内开展监控计划的要求。

这些监控计划要求成员国必须进行官方检测分析以监测动物及其产品中特定物质和残留(如具有荷尔蒙激素作用的物质、药物残留。

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附件2: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1为保证出口宠物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规范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2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宠物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宠物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体系,并制定指导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3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3.1安全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3.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3.3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3.4环境卫生的要求;3.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3.6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3.7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3.8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3.9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3.10检验的要求;3.11保证安全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4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5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6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6.1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6.2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加工车间时必须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原料处理与成品加工人员应设有不同的进出通道,防止交叉污染;6.3工厂应设洗衣房,工作服、帽、鞋应做到集中统一清洗;6.4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明确其职责。

7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7.1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影响宠物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区域,应当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影响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其他产品,厂区内不得饲养动物或宠物;7.2厂区内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要保持清洁,裸区应绿化;7.3厂区内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地面、墙裙易清洗;7.4污水排放及垃圾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7.5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7.6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应隔离;7.7车间、烘房、仓库、冷库根据工艺流程要求,布局合理。

动物进出口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动物进出口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动物进出口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签订相关合同
动物的进出口需要签订相关的进出口合同,合同内容要包括:买方、卖方的身份,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输方式等内容。

所有合同框架是根据国际贸易规则进行统一规范设计的,必须遵循国际贸易法律、安全解决方案等,每个合同应包括必要的书面信息,处理进出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建立非诉讼的仲裁机制等。

二、申请相关许可证
进出口动物贸易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由农业部授权,由相关机构审核发放,各省市需履行法定程序,遵守有关规定。

动物贸易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要求准确、完整,否则将不能取得许可。

因此,准备办理相关证件时,务必仔细检查申请材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三、做好安全检查
动物进出口交易的安全检查,是指检查携带动物进出口的人员和货物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携带进出口动物的人员必须具有驾驶证、携带动物进出口许可证以及健康证明等文件,并且必须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的安全检查。

四、防止报关
动物进出口过程中,要做好海关报关及检验工作,包括检查报关单、检查入境/离境证件等,也就是说要对货物、客户、文件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核。

在报关过程中,要认真审核进出口等相关文件,以保证进出口程序的规范化,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发生。

五、定期监督
动物进出口的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监督,要求检查动物的疫检、抗病毒检测及体检等情况,以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也要对货物的运输、存储、饲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品质和安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国家的生物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动物检疫管理机构
1. 国家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国的动物检疫工作。

2. 地方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并配合国家级机构的工作。

3. 动物检疫站:设立在口岸、机场等场所,负责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展检疫工作。

三、进口动物检疫管理
1. 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符合中国进口动物检疫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关检疫证明。

2. 进口动物的安全性和健康状况必须经过严格检疫,确保不带入传染病。

3. 进口动物检疫工作由国家和地方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出口动物检疫管理
1. 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检疫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明。

2. 出口动物的检疫工作需要进行健康检查、疫病检测等程序,确保符合出口标准。

五、动物检疫措施
1. 动物检疫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动物疾病防控知识和检疫流程。

2. 对疫情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监测和检疫,防止疫情扩散。

3. 对可疑病例进行隔离处理,及时报告上级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结语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保障国家生物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需要各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加强协作与监督,确保检疫
工作的顺利进行。

动物源性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动物源性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进境检疫审批申请单位资质: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②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③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实申办检疫许可证。

三、申请时间进口肉类产品、需要申请许可的水产品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申请要求1、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2、申请单位能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在同一结关地的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证。

3、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

进出境肉类产品一、136号令1、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2、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3、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制度或管理措施: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肉类产品口岸。

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

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

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指南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指南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我国是⼀个⼯业⼤国,畜牧、⽔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产总值中占有举⾜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其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殖业的发展。

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作,是维护我国出⼝动物及其产品质量的需要,更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出境动物的报检 (⼀)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境的动物依据规定实施检疫。

在这⾥,“动物”是批饲养、野⽣的活动物,如畜、兽、蛇、龟、蟹、贝、蚕、蜂等。

(⼆)报检时间和地点 1.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出境前30天到出境⼝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证(以信⽤证⽅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外贸单据外,报检以下出境动物还应提供相应单证。

1. 出境观赏动物,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 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 输出⾮供屠宰⽤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 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物⼯程开发中⼼的审批单; 5. 输出观赏鱼类,应提供养殖场出具的《出⼝观赏鱼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等; 6. 实⾏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境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照规定实施检疫。

在这⾥,“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或者虽经加⼯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张、⽑类、⾁类、脏器、油脂、动物⽔产品、奶制品、蛋类、⾎液、精液、胚胎、⾻、蹄、⾓等。

“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

(⼆)报检要求 国家对⽣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屠宰⼚、冷库、仓库)实施卫⽣注册登记制度。

(整理)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整理)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附件2: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相关要求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第三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须获得欧盟注册的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二、须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的屠宰(屠宰厂必须已获得欧盟注册)、熟制加工、出口一体化的企业,其HACCP体系须持续有效运行;三、出口原料须来自该企业自属备案饲养场,有关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四、企业连续两年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并且诚信度高,须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按照欧盟相关法规进行饲养、屠宰、熟制加工;五、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自检自控体系,具有完善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供欧盟熟制禽肉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六、企业拥有完善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且能有效运行。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的生产加工卫生要求一、备案饲养场的用料、用药及免疫管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五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饲养、用料、用药、动物免疫及卫生防疫制度。

饲料、药品及免疫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饲料管理要求1、备案饲养场的饲料须由出口企业统一供应,并获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饲养场应建立完善的领、用料管理制度;2、生产饲料的原料须来自非疫区,原料进厂前应进行品质检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3、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份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定期对饲料中农、兽药残留进行检测;4、备案饲养场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欧盟183/2005法规(制定饲料卫生方面的要求)和1831/2003法规(动物营养添加剂要求)要求。

出口宠物猫用品的国际质检标准与合规要求

出口宠物猫用品的国际质检标准与合规要求

出口宠物猫用品的国际质检标准与合规要求宠物猫作为人类的伴侣,越来越受到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喜爱。

为了确保出口宠物猫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国际质检标准与合规要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出口宠物猫用品的国际质检标准与合规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一、国际质检标准1. 美国宠物用品制造商协会(Pet Industry Manufacturing Association,简称PIMA)美国宠物用品制造商协会是美国宠物用品制造商和供应商最具代表性的贸易协会之一。

他们负责监督和制定宠物用品的质量标准。

出口到美国的宠物猫用品必须符合PIMA制定的质量标准,包括宠物食品、猫砂、猫抓板等。

2. 欧洲标准化组织(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CEN)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和管理欧洲国家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于出口到欧洲的宠物猫用品,必须符合CEN制定的质量标准。

例如,宠物食品必须符合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的标准,并遵循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相关法规。

3. 国际质量管理标准(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国际质量管理标准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标准化组织之一。

对于出口宠物猫用品,特别是宠物食品,必须符合ISO 9001的质量管理标准。

这意味着生产和销售宠物食品的公司必须建立和实施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国际合规要求1. 欧盟关于宠物食品的合规要求欧盟对宠物食品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原材料要求:宠物食品必须使用符合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如禁止使用对宠物有害的添加剂、重金属和农药残留。

(2)标签要求:宠物食品的标签必须清晰地标明产品的成分、营养成分、使用方法和贮存要求等信息。

动物进出口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动物进出口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动物进出口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动物进出口是指动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运往另一个国家或地区。

这种运输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律、卫生和安全等。

在进行动物进出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遵守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进出口法律规定不同,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例如,一些国家禁止进口或出口某些动物或动物制品,或者需要特定的文件和证明。

2. 卫生和安全:动物进出口可能会引起疾病传播和卫生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卫生检疫和防疫措施。

此外,对于涉及到人类健康和安全的动物,如狂犬病疫苗等,也需要进行相关的检测和证明。

3. 文化和道德:在进行动物进出口时,还需要考虑到动物保护和福利等问题。

例如,一些国家禁止进口或出口某些动物或动物制品,因为这些动物被认为是珍稀或受保护的物种。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到动物权益的问题,如动物实验和皮草贸易等,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考虑和评估。

综上所述,进行动物进出口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考虑卫生和安全问题、关注文化和道德问题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动物进出口的正常和安全进行,同时也能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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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出口流程和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兽药出口流程和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兽药出口流程和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兽药出口是指将兽药产品从国内市场出口到国外市场的过程。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兽药出口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提升兽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拓宽市场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兽药出口的流程和条件,以帮助读者对兽药出口的相关事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文章结构如下:首先,引言部分将对兽药出口的概况进行介绍,并对文章的结构和目的进行说明。

其次,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兽药出口的流程和条件。

在兽药出口流程的部分,将包括出口申请和监管机构审批两个环节的介绍,并对每个环节的要求和具体操作进行说明。

在兽药出口条件的部分,将包括质量要求和包装标签要求两个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兽药产品在出口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可靠。

最后,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对未来兽药出口的发展进行展望。

通过对兽药出口流程和条件的介绍,可以加强兽药生产企业对出口要求的了解,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兽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结合本文的内容,读者将可以了解兽药出口的基本流程和条件,并能够在实践中遵循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兽药产品的出口顺利进行。

同时,本文也对兽药出口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希望能够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和决策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是针对兽药出口流程和条件的概述,介绍本文的目的和结构。

正文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分别是兽药出口流程和兽药出口条件。

兽药出口流程部分包括出口申请和监管机构审批两个环节。

其中,出口申请是指企业根据出口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文件。

监管机构审批是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兽药出口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兽药出口条件部分主要介绍兽药出口的质量要求、包装和标签要求等方面内容。

质量要求是指兽药出口产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包装和标签要求是指兽药出口产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

附件: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一、总体要求(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动物疫情及疫苗、兽药、农药和饲料等的使用情况,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不能确认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口。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供货饲养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饲养场必须符合《出口备案饲养场基本兽医卫生要求(试行)》(见附1)。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不定期对备案饲养场进行监督检查,每批肉禽饲养周期内至少检查一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的要求和规定在养殖环节均得到有效落实。

并开展出栏前的疫情、健康卫生状况、用药情况及兽医监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准用于屠宰加工。

(五)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对备案饲养场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出口加工注册企业要与家禽饲养场签订饲养合同,明确饲养场应达到的要求。

二、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一)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必须对备案饲养场拥有管理权,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管理。

(二)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每个备案饲养场必须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设立兽医工作室。

专职兽医负责备案饲养场的免疫、防疫、疫病控制和用药管理,监督指导备案饲养场的各项活动。

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加工注册企业派出的专职兽医对饲养全过程的疫病控制、用药指导和动物保健的管理,并有完善的记录。

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管理范围实行野生物种进出口管理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详见《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

(一)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二)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六)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七)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八)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

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附件2:山东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1为保证出口宠物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规范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2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宠物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宠物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体系,并制定指导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3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3.1安全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3.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3.3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3.4环境卫生的要求;3.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3.6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3.7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3.8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3.9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3.10检验的要求;3.11保证安全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4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5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6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6.1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6.2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加工车间时必须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原料处理与成品加工人员应设有不同的进出通道,防止交叉污染;6.3工厂应设洗衣房,工作服、帽、鞋应做到集中统一清洗;6.4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明确其职责。

7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7.1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影响宠物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区域,应当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影响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其他产品,厂区内不得饲养动物或宠物;7.2厂区内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要保持清洁,裸区应绿化;7.3厂区内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地面、墙裙易清洗;7.4污水排放及垃圾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7.5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7.6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应隔离;7.7车间、烘房、仓库、冷库根据工艺流程要求,布局合理。

出口水生动物资质要求及报关要求指南

出口水生动物资质要求及报关要求指南

出境水生动物(一)出口水生动物资质要求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对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办理指南详见本书第十四章第三节。

目前已实施注册登记的有内地供港澳水生动物企业、向日本出口金鱼养殖场、输日本活鳗鱼养殖场、输韩国水生动物养殖企业等。

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点击“企业信息”-“活动物类”-“水生动物”,可查询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

(二)出口水生动物申报要求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提供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含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

进口国家(地区)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的,申报时应当申明捕捞海域。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注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海关申报。

(三)出口水生动物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1)产品来源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输入国家(地区)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有注册登记要求时,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应当持有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2)包装及运输出境水生动物用水、冰、铺垫和包装材料、装载容器、运输工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外包装或者装载容器上应当标注出口企业全称,注册登记养殖场和中转场名称和注册登记编号,出境水生动物的品名、数(重)量、规格等内容。

来自不同注册登记养殖场的水生动物,应当分开包装。

2.其他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经离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

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海关监督下,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并在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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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从欧盟对其内部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及欧盟对从第三国进口动物产品的管理,可以了解第三国要出口动物产品至欧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必须接受的检查,并通过特定动物源产品-水产品介绍了第三国出口贝类和水产品至欧盟的条件。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993年1月1日开始,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边界消除了,所有货物包括动物产品和活动物,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对各成员国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进行了协调,从而确保在欧盟成员国间有相同的卫生条件,并确保对公众和动物的健康保护水平趋于一致。

同样,欧盟委员会还确定了从第三国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至共同体市场的条件,目标是为了取得外部的协调一致,也即第三国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条件应至少等同于欧盟内部市场上产品的卫生条件,从而确保进口产品与欧盟成员国生产的产品给消费者提供相同的食品安全保障。

一、欧盟内部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在欧盟内部,欧盟的法律规定了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和投放市场的条件。

对应于每一类产品都有相应的指令来确定这些条件,这些指令中还特别指出要使产品能在本国或其它成员国市场上出售,相应的企业包括屠宰场、分割厂、加工厂、储存场所及水产品加工企业等都必须由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只有符合指令中相关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加工管理和标签等要求的企业才能获得批准,经批准的企业要接受本国主管部门的监管。

另外,96/23/EEC指令规定了在欧盟的每个成员国内开展监控计划的要求。

这些监控计划要求成员国必须进行官方检测分析以监测动物及其产品中特定物质和残留(如具有荷尔蒙激素作用的物质、药物残留。

)。

这些监控计划必须提交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对卫生风险进行评估、获取流行病学信息,从而保障欧盟内部的产品流通。

除了不同的动物及其产品有其相应的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还有一个指令(89/662/EEC)是欧盟内部市场货物流通管理的规定。

根据这一指令,货物必须在原产地接受系统性的管理(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包括对生产企业的批准及监管),在目的地接受随机检查。

因此,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货人必须向目的地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在申报中必须指出他收的货物是什么,来自哪个成员国。

如果检查发现货物不符合要求,目的地兽医主管部门将要求货物退回原产地,如果检查发现存在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构成威胁的风险,则可以销毁货物。

当然如果发现诸如有害残留、致病菌、严重的动物或公众健康问题以及加工企业存在问题,则欧洲委员会将采用保护条款,禁止某一国与其它成员国之间动物产品的自由流通。

通过上述保障措施,确保了在欧盟内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

二、对从第三国进口动物产品的管理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产品必须能象共同体市场内生产的产品一样安全。

这一等效性原则同样适用于第三国的这些产品的生产和管理条件。

想要出口动物产品至欧共体市场,动物产品(及活动物)必须与共同体内部所要求的卫生条件相一致,并且必须经过边境检查站的兽医检查,以判定是否符合等效性原则。

1、产品进口的一般卫生条件进口动物产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出口国必须是欧盟同意进口动物产品的国家、出口生产企业必须是经过批准同意出口欧盟的企业、货物必须随附卫生证书。

(1)国家:有一系列指令确定了允许一个国家或国家的一个部分出口产品至欧盟的特定规则,这些法规涉及动物健康状况,尤其与制备动物产品的那类动物健康状况有关。

获准进口欧盟的国家名单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

能被列入名单的国家基于以下一般标准;- 动物健康状况- 国家或地区卫生状况- 第三国定期、迅速提供其境内是否存在传播性疾病的有关信息(OIE清单A和B)- 其国内兽医服务机构和它们的权利- 防止和控制传播性动物疾病的措施上述一般标准适用于所有动物产品(新鲜牛肉及牛肉制品、新鲜禽肉及制品。

)除了这些一般标准外,允许出口欧盟的国家还必须是传播性疫病的非疫区,如口蹄疫、牛瘟、新城域、禽流感等非疫区。

与欧盟内部市场的处理方法相同,如果一个允许出口欧盟动物产品的国家境内出现了某种疫病,则保护条款将禁止从该国进口。

另外,根据96/23/EEC指令,第三国要想留在允许出口欧盟动物产品的国家名单中,必须提交其监控计划,第三国的有害物质和残留物的监控计划应能与欧盟成员国的等效。

(2)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屠宰场、切割厂、加工厂。

)必须经过第三国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并列入获准出口欧盟的企业名单中。

第三国主管机构应有相应的检验设施、处理权利,对企业和生产条件进行监管,确保批准的企业符合欧盟相关法规要求。

经批准的企业名单定期传送给成员国。

欧盟委员会的专家会到第三国现场考察,检查上述规定是否真正落实。

(3)证书:证书是为动物和公众健康所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

不同的动物产品有不同的卫生证书格式,证书内概括了共同体对公众和动物卫生的要求,所要求的公众/动物卫生证书发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

2、产品进入欧盟的兽医检查动物产品进入欧盟前必须接受边境检查站的检查,欧盟目前有283个边境检查站,是由欧委会批准的,所有边检站的检查程序都相同,在相应的指令中规定。

(1)边境检查站边境检查站位于欧盟边境上,由一个官方兽医负责。

根据场所、设施、能力等不同其批准允许检查的产品范围也不同。

获得批准的边境检查站名单及其检查范围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最新的有关情况可查阅欧盟委员会决定2001/881/EC。

欧委会的食品兽医办公室对边检站每年或至少三年检查一次。

(2)检查程序对动物源产品检查的规定通过1997年12月18日的97/78/EC指令进行协调,保证所有边检站的检查程序都相同。

检查分成三步:文件审核、货证相符核查和物理检查。

文件审查:每批货物都要审核随附证书以确认- 证书是原件- 证书中的第三国和出口生产企业允许出口产品至欧盟- 证书格式与样本相符- 有主管机构或兽医官员的签名。

货证核查:每批货物都要进行,以检查货物与卫生证书中的内容是否相符,包括检查货物上所有相关卫生标记,以确认出口国、出口企业与证书中的代号是否相符。

物理检查:目的是确保产品可以按证书上所写用途使用。

物理检查必须确认:- 在运输过程中冷链没有间断- 产品温度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运输条件使产品保持要求的状态- 拆包后,货物将进行感观检查,包括气味、颜色、口味等- 另外,检查还必须包括简单的物理检查,包括蒸煮、解冻、切割。

物理检查中还包括实验室检查(在边检站抽样,送政府实验室检测),检测残留物、致病菌、污染物,以验证是否符合欧盟监控计划要求。

如果随机的实验室检测结果没有出来,而货物对公众或动物健康不会造成立即的危害,货物就可以放行,这样附加信息必须通过《ANIMO》系统传送到目的地的主管部门。

每个成员国都要将不合格的结果告诉欧盟委员会,之后从同样产地来的每批货物都要进行该项目的检测,在结果未出来前货物不得放行。

货物在文件审核、货证核查和物理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货物都不允许进口。

如果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或者同样的问题重复出现,则欧盟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采取安全保障条款:1、禁止从一国或一国的某个地区进口产品2、禁止从特定企业进口产品3、进口附加特殊条件:如每批进行微生物分析检测三、从第三国出口贝类、水产品至欧盟的条件因为贝类、水产品均属于动物源产品,因此欧盟对这类产品的进口原则遵循前面的基本原则,也即首先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来自欧盟同意进口活双壳贝类和/或水产品的第三国,二是产品必须是在欧盟批准的工厂内加工,三是每批必须随附货物卫生证书。

其次在进入欧盟市场前要通过边境检查站的检查,具体检查程序也同前。

1、如何能够被列入欧盟允许进口贝类、水产品的国家名单?首先是判断第三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能与欧盟的法律法规取得一致的效果,另外要判断第三国主管机构的能力,包括其检验机构、权利范围、监管以及监督执法所需设施的情况。

对应水产品欧盟的法律法规具体为:(1)双壳贝类和水产品卫生条件的相关法规为:91/492/EEC和91/493/EEC指令(2)检测双壳贝类和腹足类动物捕捞区生物毒素和肉体中微生物含量的法规在91/492/EEC指令的附件第六章中。

(3)批准双壳贝类和腹足类动物捕捞区按照91/492/EEC指令附件第I章要求。

(4)加工船、陆上生产企业以及储存和运输的卫生条件在91/493/EEC指令的相关附件中规定。

(5)对水产品中寄生虫、微生物、化学物、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的实验室条件(抽样程序、分析方法、最高残留限量等):- 93/140/EEC决议对水产品中寄生虫感官检查的详细规定- 95/149/EC决议对水产品中挥发性盐基总氮限量标准及其测定方法的规定- 93/351/EC决议水产品中汞的分析方法、取样及最高限量要求- 91/492/EEC指令第V章生物毒素- 91/493/EEC指令第V章组胺(6)生产加工用水标准的法规为80/778/EEC指令:有关人类消费用水的质量和水产生产企业的水质检查(7)对于水产养殖,欧盟规定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第三国必须建立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等的监控计划,监控计划的要求应与欧盟对自己成员国的要求等效。

没有提供监控计划的国家则不允许出口养殖水产品至欧盟。

(8)企业执行有关自我卫生检查的规定在欧盟91/493/EEC指令第6条中规定,而决定94/356/EEC对如何做自我卫生检查做了详细的规定。

欧盟委员会专家将对第三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考核,以确认以上方面的要求能得到满足,同时对相应的执法机构能力进行考察。

基于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第三国出口产品至欧盟。

最新的允许出口水产品至欧盟的第三国国家名单见欧盟委员会决定2002/863/EC。

2、什么样的企业能获得批准出口水产品至欧盟?获准出口产品至欧盟的第三国的主管机构要对本国水产出口企业进行考核,批准符合91/493/EEC和/或91/492/EEC指令要求以及在第1点中列出的其它要求的企业出口水产品至欧盟。

批准的出口企业名单要定期发送给欧盟委员会,由欧委会最终确认名单,只有经欧委会确认后,企业才能开始向欧盟出口。

获准出口的企业还须由第三国的官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出口水产品应附什么样的卫生证书?欧盟委员会1999年12月21日的决定中规定了进口源自中国的水产品的特定条件,并随附了卫生证书的格式,因此所有中国出口至欧盟的水产品都需随附2000/86/EC决定中所提供格式的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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