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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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 2)种类: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 法定抵充
第三节 抵 销
一 抵销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 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 消灭
意义:1、免去相互给付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 2、确保债权的效力,减少先履行方的风险
二 法定抵销 1)概念: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
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
四 提存的标的 是债务人依合同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 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 款。
五 提存的方法:申请、审核、通知 六 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指合同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
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的行为。 特征:1)合同解除须合同有效为前提
2)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方式:协商解除;约定定解除;法定解除
二 约定解除
问:1、被告的主张是否有理?
2、合同是否已解除?
原告:某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州
被告:某市织布厂
案惰:原告、被告双方曾于1993 年10月4 日签订购销 纱布的一份。合同规定被告供给原告某种型号的纱布 6666.7m.交货时间为1994 年1 月25 日,交货方式为原 告自提。合同并对纱布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 后,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l 万元。1994 年1 月3 日原告 派人到被告方检查纱布质量,发现被告生产的纱布密度不 够,并有污渍.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当即向被告提出:原 告不能派人前来提货,被告表示可以想办法消除瑕疵,希 望继续交货。原告认为,己接近交货期,被告是不可能在 短期内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的,遂于1994 年l 月8 日给 被告发函提出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解除合同,被告应承 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并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于1994 年l 月15日向原告发去函电,催促原告前来提货,原告未 予理睬。一月以后,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问:原告能否解除合同?
➢ 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 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 已做出的服装由原告提走。5月20日被告未能将 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 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 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95 万元货款,被 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在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 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5 月28 日将货送至展销 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原告的要求是极不 合理的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 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 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 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二条 ……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 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 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 合同解除的程序
2)约定解除需要解除权人有效行使解除权,而协 议解除的效力决定于新合同的效力
三 法定解除 当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
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 1)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1、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现实违约: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 除权产生条件具备,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 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一)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区别:
1)附解除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终止,而 约定解除须有解除权一方行使解除权
2)解除条件成就时一般向将来发生效力;约定解 除可以溯及既往
(二)与协议解除:
1)约定解除的效力来源于原合同,而协议解除的效 力来源于新合同
类债务时,且债务均已到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 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2)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不属于不能 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 由一方行使抵销权,通知到达时生效,债 权债务消灭;行使抵销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三 合意抵销 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消灭相互所负债 务的法律行为 四 抵销的效力 1、双方债务额同等范围内消灭 2、抵销权的湔及力
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从债权债务也一并消灭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
如债权为第三人的标的物(如质押)
原告:S 市化纤厂
被告:S 市虹美百货公司
案情:原告与被告曾于1989 年5 月23日签订了
一份购销各类涤纶哗叽40万m 的合同,由于当时 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 款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交货时间是 1989年底。合同订立以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到 当年9 月底已生产30万m 的绦纶哗叽,为防止库 存积压,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求发 运30万m 的绦纶哗叽。被告复函表示同意。货到 以后被告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 颜色、手感均很好,但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 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 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意接收, 并对另10万m的绦纶哗叽提出了明确的质厦要求。 10 天以后被告向原告按6 元/m的价格汇去180 万元的货款。
1、协议解除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新合同生效,原合同解除, 但依照法律须办理批准或登记程序的除外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依据约定或法定有解除权的一方在条件成就时 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行使解除权是单方行为,通 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立即生效;对方有异议的,可 以起诉或申请仲裁对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五 合同解除的效力
原告收到货款后,提出市场价格为7.2 元 /m,按原来商定的内容,应按市价确定合 同价格,被告应按1.2 元/m 补足全部货 款。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当年12 月5 日, 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了另10 万m已经备 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 货物的价款,被告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 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25万m,双方为 此发生争议.因多次协商不成,原告遂向 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 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节 清 偿
一 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能达到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行为
给付:是债务人应为行为的抽象 履行:债务人按照给付的具体内容实施其应为的行
为,是债权实现的动态过程 清偿:从债的消灭的角度描述履行的行为,是债的
被告能否解除合同?
➢ 原告:某市批发公司 被告:某县服装厂 案情:1991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3000 套童装(每套40 元)与3000 套儿童连衫裙(每 套45 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 月初交货。合同 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 质量等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 了20 万元预付款。同年4 月30 日,原告向被告 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 节后由被告送货上门。5 月4 日,原告因未收到 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1 500 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 产另外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因此决 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 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 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
三 免除的方法 通知或行为,送达债务人即生效,不得撤销
思考一下: 免除能不能撤回?
四 免除的效力 主债务绝对的消灭,附属的从债务也一并 消灭
第六节 混 同
一 混同的概念
ຫໍສະໝຸດ Baidu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
消灭的事实
二 混同的成立
债权和债务归于一人的事实
企业合并
债务或债权的转让
三 混同的效力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 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 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 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
2)后合同义务的概念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 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 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 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 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 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 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
履行的结果 二 清偿空与清偿受领人 (一)清偿人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第三人(代为履行)
(二)清偿受领人 1、债权人 2、有权受领清偿的其他人: 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债据持有 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 经债权人认可或受领后取得债权的人
三 代物清偿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
同关系消灭 1、须存在原有债权债务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须当事人之间就代物清偿达成合意
4、须债权人现实的受领他种给付
5、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四 清偿抵充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 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 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
1)条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 债务 2、数宗债务种类相同
3)种类:
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
案例:刘某2000年1月受聘担任鹿港市新亚服装 进出口公司东南亚业务部经理,聘期三年,其掌 握服装进出口公司在东南亚市场的销售渠道、客 户名单等重要商业信息。2003年1月,刘某三年 聘期届满后筹措资金于当地成立辰星儿童制衣厂, 其利用在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 东南亚服装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名单等信息,使辰 星儿童制衣厂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新亚服装 进出口公司则由于其主要客户被刘某挖走,造成 公司业务量日渐缩小,为此,2003年5月,新亚 服装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刘某赔偿 损失,而刘某则提出,其与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 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 拒绝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赔偿请求。
人承担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保管关系 3、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五节 免 除
一 概念及性质 债权人抛弃债权并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
单方行为 性质:1、免除为单方行为
2、免除为无因行为 3、免除为无偿行为 二 免除的条件: 1、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能力 2、免除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免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主权利及其从权利消灭;债权人返还负债字据;后合同 义务产生;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1)后合同义务的含义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 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 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 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 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概述
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又简称合同终止、合同消灭 二 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 合同终止的效力:
第四节 提 存
一 提存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 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 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二 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提存主体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根本违约: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特别法定解除条件: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 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 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节 抵 销
一 抵销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 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 消灭
意义:1、免去相互给付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 2、确保债权的效力,减少先履行方的风险
二 法定抵销 1)概念: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
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
四 提存的标的 是债务人依合同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 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 款。
五 提存的方法:申请、审核、通知 六 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指合同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
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的行为。 特征:1)合同解除须合同有效为前提
2)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方式:协商解除;约定定解除;法定解除
二 约定解除
问:1、被告的主张是否有理?
2、合同是否已解除?
原告:某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州
被告:某市织布厂
案惰:原告、被告双方曾于1993 年10月4 日签订购销 纱布的一份。合同规定被告供给原告某种型号的纱布 6666.7m.交货时间为1994 年1 月25 日,交货方式为原 告自提。合同并对纱布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 后,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l 万元。1994 年1 月3 日原告 派人到被告方检查纱布质量,发现被告生产的纱布密度不 够,并有污渍.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当即向被告提出:原 告不能派人前来提货,被告表示可以想办法消除瑕疵,希 望继续交货。原告认为,己接近交货期,被告是不可能在 短期内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的,遂于1994 年l 月8 日给 被告发函提出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解除合同,被告应承 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并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于1994 年l 月15日向原告发去函电,催促原告前来提货,原告未 予理睬。一月以后,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问:原告能否解除合同?
➢ 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 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 已做出的服装由原告提走。5月20日被告未能将 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 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 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95 万元货款,被 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在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 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5 月28 日将货送至展销 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原告的要求是极不 合理的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 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 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 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二条 ……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 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 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 合同解除的程序
2)约定解除需要解除权人有效行使解除权,而协 议解除的效力决定于新合同的效力
三 法定解除 当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
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 1)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1、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现实违约: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 除权产生条件具备,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 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一)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区别:
1)附解除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终止,而 约定解除须有解除权一方行使解除权
2)解除条件成就时一般向将来发生效力;约定解 除可以溯及既往
(二)与协议解除:
1)约定解除的效力来源于原合同,而协议解除的效 力来源于新合同
类债务时,且债务均已到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 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2)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不属于不能 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 由一方行使抵销权,通知到达时生效,债 权债务消灭;行使抵销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三 合意抵销 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消灭相互所负债 务的法律行为 四 抵销的效力 1、双方债务额同等范围内消灭 2、抵销权的湔及力
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从债权债务也一并消灭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
如债权为第三人的标的物(如质押)
原告:S 市化纤厂
被告:S 市虹美百货公司
案情:原告与被告曾于1989 年5 月23日签订了
一份购销各类涤纶哗叽40万m 的合同,由于当时 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 款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交货时间是 1989年底。合同订立以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到 当年9 月底已生产30万m 的绦纶哗叽,为防止库 存积压,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求发 运30万m 的绦纶哗叽。被告复函表示同意。货到 以后被告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 颜色、手感均很好,但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 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 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意接收, 并对另10万m的绦纶哗叽提出了明确的质厦要求。 10 天以后被告向原告按6 元/m的价格汇去180 万元的货款。
1、协议解除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新合同生效,原合同解除, 但依照法律须办理批准或登记程序的除外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依据约定或法定有解除权的一方在条件成就时 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行使解除权是单方行为,通 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立即生效;对方有异议的,可 以起诉或申请仲裁对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五 合同解除的效力
原告收到货款后,提出市场价格为7.2 元 /m,按原来商定的内容,应按市价确定合 同价格,被告应按1.2 元/m 补足全部货 款。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当年12 月5 日, 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了另10 万m已经备 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 货物的价款,被告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 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25万m,双方为 此发生争议.因多次协商不成,原告遂向 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 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节 清 偿
一 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能达到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行为
给付:是债务人应为行为的抽象 履行:债务人按照给付的具体内容实施其应为的行
为,是债权实现的动态过程 清偿:从债的消灭的角度描述履行的行为,是债的
被告能否解除合同?
➢ 原告:某市批发公司 被告:某县服装厂 案情:1991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3000 套童装(每套40 元)与3000 套儿童连衫裙(每 套45 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 月初交货。合同 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 质量等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 了20 万元预付款。同年4 月30 日,原告向被告 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 节后由被告送货上门。5 月4 日,原告因未收到 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1 500 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 产另外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因此决 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 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 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
三 免除的方法 通知或行为,送达债务人即生效,不得撤销
思考一下: 免除能不能撤回?
四 免除的效力 主债务绝对的消灭,附属的从债务也一并 消灭
第六节 混 同
一 混同的概念
ຫໍສະໝຸດ Baidu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
消灭的事实
二 混同的成立
债权和债务归于一人的事实
企业合并
债务或债权的转让
三 混同的效力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 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 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 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
2)后合同义务的概念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 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 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 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 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 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 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
履行的结果 二 清偿空与清偿受领人 (一)清偿人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第三人(代为履行)
(二)清偿受领人 1、债权人 2、有权受领清偿的其他人: 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债据持有 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 经债权人认可或受领后取得债权的人
三 代物清偿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
同关系消灭 1、须存在原有债权债务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须当事人之间就代物清偿达成合意
4、须债权人现实的受领他种给付
5、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四 清偿抵充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 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 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
1)条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 债务 2、数宗债务种类相同
3)种类:
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
案例:刘某2000年1月受聘担任鹿港市新亚服装 进出口公司东南亚业务部经理,聘期三年,其掌 握服装进出口公司在东南亚市场的销售渠道、客 户名单等重要商业信息。2003年1月,刘某三年 聘期届满后筹措资金于当地成立辰星儿童制衣厂, 其利用在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 东南亚服装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名单等信息,使辰 星儿童制衣厂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新亚服装 进出口公司则由于其主要客户被刘某挖走,造成 公司业务量日渐缩小,为此,2003年5月,新亚 服装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刘某赔偿 损失,而刘某则提出,其与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 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 拒绝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赔偿请求。
人承担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保管关系 3、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五节 免 除
一 概念及性质 债权人抛弃债权并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
单方行为 性质:1、免除为单方行为
2、免除为无因行为 3、免除为无偿行为 二 免除的条件: 1、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能力 2、免除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免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主权利及其从权利消灭;债权人返还负债字据;后合同 义务产生;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1)后合同义务的含义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 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 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 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 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概述
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又简称合同终止、合同消灭 二 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 合同终止的效力:
第四节 提 存
一 提存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 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 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二 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提存主体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根本违约: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特别法定解除条件: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 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 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