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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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
篇一:调查报告2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能否充分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反映出一个看守所的执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方都在为健全法治、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应当承认,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仍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改进。

一、目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总体状况比以前有很大的好转,但还存在许多不仅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押人员的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80条、第203条明确规定了在押人员可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但个别管教民警认为看守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安全,只要在押人员不死不逃,万事大吉,因此对在押人员的辩护、上诉、申诉不大重视。

对上诉问题,因上诉客观上延长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有些管教民警甚至看守所的个
别领导,为了尽量减少看守所的关押量以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往往动员在押人员不要上诉。

申诉,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的申诉,作为在押人员往往由于种种顾虑而不敢申诉,即
使申诉,管教民警也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加以阻绕。

而对于在押人员的辩护,个别管教民警则把其作为是一种不认罪服法的表现,于是在在押人员聘请律师、要求传递辩护材料的过程中加以阻绕,不同程度地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得不到重视。

在押人员虽被剥夺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控告权、检举权。

然而跟申诉权相似,控告特别是对看守所及其管教民警的控告,在押人员往往出于种种顾虑而不敢为之,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他们对控告有效性心存疑窦,怕受到打击报复,因而控告成为一项名存实亡的权利。

在押人员的检举权,虽然许多检举材料是因为检举质量低无法查证,但另外一个因素是因为管教民警的忽视,没有及时传递检举材料而造成的,也有的是因为办案单位的拖延或不作为而未及时查证。

就二○○○年一月至九月份XX县看守所收到的在押人员的检举材料而言,真正有助于司法机关破案的检举材料只占总数的12%,而极大多数没有得到查证,致使关系到在押人员切身利益的检举权,因一部分执法者的失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

(三)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不能受到应有的教育。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押人员虽然被依法限制或剥夺了人身自由,但他们仍然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然而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往往只重视形式而不重视实质,这是目前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最大弊端。

由于受教育者本身的素质参差不齐,教育的条件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可能为每一个在押人员都提供切实有效的教育,在一般情况下,看守所往往只重视安全和遵纪守法的教育,而对政治、文化、科学知识方面的教育则相当缺乏。

(四)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生命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和健康权。

有的管教民警往往缺乏科学的管教方法,对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采用体罚、虐待等粗暴的方法;另处,监室内在押人员相互之间欺负、殴打等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就二○○○年XX县看守所来讲,就有二名在押人员分别被其他在押人员殴打成重伤和轻伤;也有一些在押人员生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再加上关押条件差,通风、照明等条件的限制,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另外一些少数民族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一些民族风俗习惯同样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因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各级都十分重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主体、执法对象素质不高等等,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

翻开我国的狱治历史,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乃到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狱治都是很黑暗的。

《汉书?路温舒传》中有这样的记载:“故治狱之吏,皆欲人融会贯死”“日则镣铐以拘其手足,夜用大木压迫其全身,仰天露卧,转动不能,不可响迩”。

狱卒奸悍,倚狱为市,若囚犯有所馈赠,则
给以种种方便和特权,如无馈赠,轻则打骂虐待,重则施以酷刑。

而狱具刑具更是花样繁多。

商朝的时候就有梏、桎、枷等狱具,附着时代的发展,狱具更是层出不穷。

旧社会对在押人员的残酷虐待和肆意侵犯,一方面是由其阶级本质和吏治腐败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

正是由于上层建筑的这一历史继承性的特点,因而在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通过法律等形式规定了在押人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但一些旧的观念、旧的思想意识形态不能完全根除,所有这些都成为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

(二)执法者的素质不高。

在整个看守执法活动过程
中,作为执法主体管教民警的整体素质将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

任何法律,即使制订得最完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来加以实施和贯彻,同样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因而看守所管教民警的素质,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执法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管教民警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修养。

第一、政治素质。

由于看守工作的特殊性,工作平淡、单调、繁琐,既脏又累,接触的又是社会的阴暗面,因此,要求管教民警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要做到不计名利,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吃苦耐劳,要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此外还要能够抵制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看守所管教民警的总体政治素质并不高,有的地方甚至把调到看守所工作作为处理民警的一种措施,把犯了错误、不能遵纪守法的干警调到看守所工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影响了整个看守队伍。

就我们XX县看守所来看,九八、九九两年因违纪违法而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共计五人次,所占的比例在整个公安局中是最高的,其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政治素质低下、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的。

第二、业务素质。

看守所的业务并不简单,并不象人们所说的一看二守三送走。

它除了确保看守所的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外,还要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搞狱内侦审阵地建设,所有这些都要求管教民警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能掌
握复杂的管理技能,能洞察和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反管教心理,并能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管教工作中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简单化,致使看守工作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得到发挥,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很好地得到保障。

第三、科学文化修养。

文化素质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它制约着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诸多方面。

对一个管教民警来说,要对外地籍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就要学会讲普通话;要对在押人员进行科学管理,就必须掌握一定的管理学知识;要洞察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反管教心理,就要有一定的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对原是领导干部的在押人员进行教育,就必须要有较高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理论知识??因而要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就要求管教民警有较高的科学文化修养。

而从目前在整个公安系统中,看守所的平均文化程度可能是整个公安机关各部门中文化水平最低的。

据统计,在整个XX市看守系统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只占25. 4%,而初中文化的却占%。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者素质不高,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外部因素。

篇二:05第五章在押人员报告系统
第五章在押人员报告系统
目录
第五章在押人员报告系
统 (1)
概述 ................................................ ....... 2 功能需求 ................................................ ... 2 点位清单 ................................................ ... 4 系统选型 ................................................ .... 4 系统功能特点 ................................................
5 系统组成 ................................................ .... 6 产品介绍 ................................................ . (7)
系统主机ZX-160A (7)
ZX160NTB系统管理软件 ................................ 10 ZX-160MB 网络分机.. (12)
ZX-160C 防暴型对讲分
机.............................. 15 实施方案 ................................................ (16)
系统联动 (17)
系统实现功能 ......................................... 18 系统配置方案 ........................................
19 布线实施 (20)
设备清单 ................................................ (21)
概述
在押人员报告子系统是监狱、看守所安防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实现管理人员同在押人员进行信息交流、对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及对特殊在押人员进行适当行为跟踪具有很大的帮助,有利于管理人员对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改造,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在押人员报告子系统是监狱、看守所安防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实现管理人员同在押人员进行信息交流、对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及对特殊在押人员进行
适当行为跟踪具有很大的帮助,有利于管理人员对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改造,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根据需求,需要建立网络主机四套在押人员报告子系统(即看守所一区,看守二区监舍、戒毒所各为一套,收教所A、B栋和收附楼各监室为一套),系统主机一套(总控室一套)。

5间留医室各安装一台具有防水、防潮、高强度、防破坏的埋墙式对讲分机及通道上的显示装置(红色门灯),门诊部护士室安装也1套对讲分机及通道上的显示装置(红色门灯)。

选择集呼叫对讲、监听、广播为一体的系统,当监室内遇有在押人员生病、打架斗殴等需要报告的情况时,在押人员按动呼叫按钮直接向监控分中心或总控中心报告,监控分中心或总控中心报警联动自动调出相应的图像,可通过广播、监听系统实现可视对讲,以便值班干警及时了解情况并迅速做出处理决定。

功能需求
用于监室内遇有在押人员逃跑、自杀、互殴、急症等紧急情况时,在押人员直接向值班室民警报告,以便及时处置。

通过本子系统的建立,当监仓内有警情发生的时候,系统发出报警提示、联动音频、视频,各个分控值班人员清
楚的从对讲主机的显示面扳上或通道上的显示装置(红色门灯)及时发现哪里发出了呼叫、报警信号。

并可与相对应的视频图像联动,通过对讲监听装置询问、了解现场情况;并可以利用该系统进行广播。

系统的总体功能:
? 具有对讲、广播、监听、报警等功能; ? 前端可外接呼叫按钮、恢复按钮、廊灯;
? 各个监仓的在押人员在需要时,能呼叫监区值班室、总值班室; ? 总值班室、呼叫监区值班室能对各个监仓进行点对点、分区或全部喊话,
并可以点对点监听;
? 在监区内实施“分级管理、统一指挥”的管理模式,监室--监区值班室
—总值班室—控制中心三级管理模式;
? 系统呼叫、报警、对讲、监听的同时,向门禁控制器和报警LED显示屏
提供联动信号,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实现呼叫联动;可一点一址、一点多址、紧急广播、且广播时可任意对讲,之后自动恢复广播。

点位清单
系统选型
因为考虑到本需求“在押人员报告子系统”是多功能
综合系统,我们选择适合该系统的产品目前国外产品功能大多比较单一,故考虑使用国内产品,现部分国内产品可满足用户要求。

我们选择必须产品技术先进、成熟,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性,分机和主机通话时,声音逼真、清晰,监听灵敏度高、噪音小。

是用户对产品的基本要求。

故选用“国产”ZX-160系列对讲、监听、广播产品。

本子系统我们推荐选用深圳赛邦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ZX-160系列在押人员报告系统(监区对讲系统),ZX-160系统具有先进可靠的实时控制功能、强大的管理功能及很强的开放性和扩展性。

ZX-160系统在设计时采用了数字化传输模式,灵活的动态管理模式。

ZX-160系列产品处于国内在押人员报告系统
的领先位置,其产品在国内监狱、看守所报告系统中均得到广泛运用。

为了满足各设备区域监控管理的物理点比较集中的特点,选用ZX-160A系统主机、ZX-160MA网络主机、ZX-160MB 网络分机,ZX-160C对讲分机及其它必须的先进、可靠的设备,以便实现对在押人员报告系统的网络化对讲、报警、监听、广播等功能。

系统功能特点
所选定的ZX-160系统的特点如下: ? 采用动态链接方式,Ⅲ级管理模式;
? 系统采用五类线的布线方式,布线、安装简单,并具有优良的抗干扰功
能;
? 系统有自检功能,能自动诊断故障类型; ? 操作简单,布局合理;
? 分级管理,任何一级的损坏都不会引起整个系统的瘫痪;
? 与矩阵主机的连接采用平滑的链接方式,减少元器件的损坏对系统造成
的影响,同时节省了大量的报警单元;
? 各级主机之间,各级主机与分机之间为纯双工对讲方式,效果清晰、逼
真;
? 满足工业级防雷要求; ? 适用于长距离工作(20 KM);
? 留有服务器接口,可与局域网或Intel网相联,实现远程控制。

为了更好的解决看守所、收容收教所的突发事件(如:监仓内有吵架、打架、自残、自杀及其他突发的紧急情况等),在监仓内建立二级管理模式的在押人员报告系统。

运用此系统能将信息反映给分控制室或总控室有关值班人员,以达到实时的解决问题。

该系统为集对讲、监听、录音一体化技术的智能控制系统。

并可配合闭路监控系统和
数字录音监听系统联动同步实现传输影像、声音及控制信号,能有效提高对监仓的控制和管理力度。

篇三:对监狱在押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对监狱在押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到枣庄监狱和滕州监狱,通过查阅在押原公职人员罪犯档案以及组织座谈、个别谈话和要求罪犯撰写自我剖析等形式,对在押原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犯罪轨迹、犯罪心态、犯罪原因和特点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

一、公职人员犯罪状况分析
我市滕州监狱和枣庄监狱共在押原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罪犯181名。

(一)犯罪类型。

以谋利性质的犯罪居多,其中,犯贪污罪的89人,占%;受贿罪的61人,占%;挪用公款罪的19人,占10.4%;渎职侵权罪的12人,占%,犯1种罪名的120人,占%:犯2种罪名的47人,占26%:犯3种罪名的14人,占%。

(二)原所在行业、部门及职务。

原在党政部门的32人,占18%;司法机关、军队的12人,占7%;文教卫部门的29人,占16%;金融系统的32人,占%;国有企业的68人,占37.6%,其他的8人,占%。

单位“一把手”19人,占%;单位副职29人,占16.2%;部门负责人49人,占
27.1%;;县处级或高级职称22人,占12.2%:科级或中级职称47人,占26%;其他一般公务人员112人,占%。

(三)作案持续次数、时间及原任职务变动情况。

作案1次的28人,占%;持续2次的48人,占%;持续3次的56人占30.9%;持续4次的13人,占%;持续5次的7人,占%;持续6次以上的25人,占%,作案三次以上的罪犯超过一半。

作案持续3年以下(含3年)的85人,占47%:3年以上的96人,占%。

作案期间职务提升的28人,占%;职务未变动的143人,占79%。

(四)职务犯罪数额。

犯罪数额1万元以下的18人,占%;1万至5万的34人,占19%;6万至10万的62人,占34.2%;11万至20万的15人,占
%;31万至40万的13人,占%;41万至50万的16人,占%;51万至100万的6人,占%;101万以上的9人,占%。

(五)首次作案时的年龄。

第一次作案时25岁以下的38人,占%;26至35岁的73人,占%;;36至45岁的53人,占29.3%;46至50岁的14人,占%;51岁至55岁的3人,占%。

(六)罪犯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的23人,占%;初中文化的35人,占19.3%;高中及中专文化的70人,占%;大专文化的38人,占20.9%;
大学(本科)文化的13人,占%,研究生文化的2人,占%。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方面
1、互相勾结、共同作案数量增多,具有纠合性。

在共同作案中,有的是领导干部抱成一团,有的是领导与财会人员相互勾结,有的是保管与供货人员串通一气,里应外合,有的是“哥们”互相包庇,大讲江湖义气。

2、犯罪手段隐蔽、多样化。

在贪污案中,有的是收款不记帐;不的是以假发票顶帐,有的是虚列假人名工资、奖金单;在贿赂案中,有的是对送礼送钱一概“笑纳”,有的借管钱管物之机“狮子大张口”,强行索要。

但大都是“一对一”,不敢让其他人知情,并且收现金不收物品,甚至收存折不收现金;在挪用公款案中,有的是业务人员将收回的外单位欠款不上交,私自挪用,有的是单位领导指使财务以单位经营名义划出,实则挪给个人使用。

3、犯罪动机由个人贪图享乐型向投资营利型转化。

以往国企人员犯罪动机主要是贪图享乐,近几年随着投资理念的增强,很大一部分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资金,用于本人、亲友或他人、经营、炒股,进行投资营利型活动。

4、犯罪分子胆大妄为,顶风作案严重。

181名犯罪分子中,有125名是在1999年以后作案,占%。

有的犯罪发生
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之后,有的单位腐败分子刚刚被清除,在数月的时间又出生新生的腐败分子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

5、作案持续长。

作案持续1—2年的53人,占%,不足三分之一;持续3年以上的128人,占%;其中,持续6年以上的40人,占%。

(二)心理方面
1、认罪服法意识不强。

一些公职人员罪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不能很好地认罪服判,不能从主观上认识所犯罪行,认为体制或社会大形势导致自己的犯罪。

有的把罪行说成“业务需要”,把非法收敛钱财说成是“辛苦费”、“劳务费”,之所以会“落马”,是因为自己“用错了人”,“掉进了别人的陷阱”。

在悔罪书中多数避重就轻,对自己的罪行轻描淡写,不能从思想上认识所犯错误。

2、怨天尤人,心理失衡。

公职人员罪犯的失落感大大超过一般的罪犯,由于丧失了昔日社会地位、名誉、荣耀,心理落差感严重。

一些职务罪犯感慨:“犯罪毁了自己的前程,连累了家庭、子女,损失惨重”,表现出较重的失望、沮丧、懊悔和悲观情绪。

一些公职人员罪犯对社会、政府存有较强的怨恨心理,一些公职人员罪犯过高估价自己的贡献,错误地认为对他们处罚是“过河拆桥,卸磨杀驴”。

在被监管中有的甚至认为摆出当年的架子,甚至向他犯炫耀自己的犯罪史,
不平衡心态表现较为突出。

3、虚荣清高与自卑心理交织。

公职人员罪犯捕前在社会上处处受人尊重,常被高看一眼,自尊心、虚荣心较强。

而在服刑后,内心仍存有较强的优越感。

44%的公职人员罪犯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一方面他们曾经是“官”,曾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地位,自恃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管理能力,自我感觉“高人一等”,轻视其他普通罪犯。

他们尽力表现与众不同,行为上力求文雅大方,喜欢读书看报,高谈阔论;对犯罪的危害和原因不愿作深入剖析,寻找荣耀已经丧失,因而感到自卑,当亲属来狱探视帮教时,这种自卑心理表现得尤其突出。

有的公职人员罪犯经常吹嘘过去的荣耀,借以寻求心理安慰,而会见亲属后则表现得垂头丧气,寡言少语。

4、家庭意识和亲情观念比较强烈。

公职人员罪犯处于被监禁环境,对社会、权力产生厌恶情绪,但对家庭的眷恋、对亲情的渴望表现得尤为强烈,为自己被判刑入狱给家人造成的痛苦,追悔莫及,担心家人的处境,特别担心给整个家庭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困难,表现出负疚心理。

三、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分析
(一)趋利心理,满足自己及家人的虚荣心。

公职人员犯罪的主要动机是因为物质需要和与此相联系的精神需要引起的。

他们中的不少人出身穷苦家庭,经过十年寒窗苦读,
得到了家庭事业的双丰收,但面对城市名目繁多的物质享受和娱乐消费,个人支付能力不能满足时,为了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非法利益。

如罪犯张某通过寒窗苦读和个人奋斗,走上了某局局长领导岗位,在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潮的影响下,看到一些本不如己的人成了老板,开着轿车,花钱如流水,心理不平衡,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于是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从逢年过节对送礼的假意推托发展到心安理得接受不义之财,一步步沦为人民的罪人。

(二)法制观念淡薄。

有的干部虽然精通本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但其它法律知识淡薄,对经济交往中的违法犯罪界限认识不清,触犯了刑律仍浑然不觉;有的则缺乏法治意识,为讲义气帮助朋友,凭侥幸心理,置法律以不顾,违法乱纪,贪赃枉法。

(三)受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

为了在商品经营中赢得更多利润,有的生产经营者滥用“回扣”、“奖金”等手段,使得一些参与交易的负责人或经营管理人员见利忘义,中饱私囊;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收入和分配不均等现象,使一些企业工作人员心理不平衡,滋生贪欲,诱发公职人员犯罪;有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商品,搞权钱交易,搞等价交换,以权谋私。

(四)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单位“一
把手”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造成一些单位或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监控出现漏洞,使得少数领导干部利用决策权、用人权、购销权等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五)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有些领导干部对查处公职人员犯罪缺乏正确认识,担心出了案件砸单位“牌子”,自己丢位子,影响政绩和个人进步,因而不愿意查处此类案件;有些人碍于情面,或者自身不干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百般阻挠,甚至给查处设置障碍,这从客观上助长了公职人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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