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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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德、蒙城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金德、蒙城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金德、蒙城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皖16行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秋菊刘晓慧张继民【审理法官】刘秋菊刘晓慧张继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金德;蒙城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当事人】张金德蒙城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张金德【当事人-公司】蒙城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金德【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蒙城县公安局提供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安徽省公安厅信访终结决定等证据证明,安徽省公安厅已对上诉人张金德的信访事项作出三级信访终结决定张金德仍以同一信访事项三次到国家信访局走访以同一信访事项七次去信国家信访总局反映,被上诉人蒙城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张金德扰乱单位秩序并无不当且蒙城县公安局在处罚前进行立案受理、调查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向张金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故蒙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张金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复议机关书证证人证言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13张金德、蒙城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16行终148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金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仁和路与五里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8605E。

2023年答辩状通用

2023年答辩状通用

2023年答辩状通用2023年答辩状通用1答辩人:________,男,__年3月28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茅坪村一组26号。

因被答辩人磊上诉磊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诉一案,答辩如下:________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辩人彭长指控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为:__年__月__日下午,武雇请司机明用手扶拖拉机拖沙用于整修厨房,途径梅所开的"荷花湘菜馆"时,因担心司机拖拉机擦坏停放在餐馆门口路边的车辆,不敢倒车,武便要翔和客人刚挪车,双方争吵后发生撕扯,磊赶到现场后,手持扳手将左手打伤,翔将胜掀倒在地,后胜从地上刚爬起来又被磊一扳手打到头部,经鉴定,彭长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属九级伤残,武头部的伤为轻微伤。

证明是磊伤害、胜这一犯罪事实的有以下证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________(1)证人斌于__年__月__日的证人证言,他听到吵架的声音,他从店子里出来,他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又手。

(2)证人生__年__月__日的证人证言,看到在机场消防队上班的老板娘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赶过来了,朝胜头上打了一扳手,胜的弟弟过来劝解,老板娘的儿子又朝胜的弟弟打去,胜的弟弟用手挡,打在他手上。

(3)证人__年__月__日的证人证言,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一个扳手先将手打伤,后又看到他用扳手将胜打伤。

(4)证人生__年__月__日的证人证言,那天下午他在现场看到磊拿着一把红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在打时,用手挡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

王昊、台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昊、台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昊、台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辽03行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群史新宇胡明【审理法官】李群史新宇胡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昊;台安县公安局【当事人】王昊台安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王昊【当事人-公司】台安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刘显胜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显胜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显胜【代理律所】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昊【被告】台安县公安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台安县公安局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台安县公安局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根据台安县公安局提供的询问笔录、残疾证、伤情照片及门诊病历等证据,能够证明胡铁连被王昊打伤住院及胡铁连为残疾人的事实,台安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鞍公台(治)行罚决字[2020]4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同时,台安县公安局已经依法进行了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义务、延期办案审批、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通知家属等程序,因此台安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许存香、新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存香、新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存香、新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豫07行终2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智勇刘强平谢田霞【审理法官】夏智勇刘强平谢田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存香;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许存香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许存香【当事人-公司】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平一方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平一方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平一方【代理律所】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许存香;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新乡县公安局具有对许存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新乡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新县公(黎)行罚决字﹝2019﹞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存香于2019年2月11日到达北京,期间在2019年3月3日前到最高检、国家信访局两次登记,3月13日,其在最高检举报中心信访接待室附近被经济开发区信访办工作人员劝回。

期间,许存香与开发区信访办工作人员协商时,向开发区管委会索要高额赔偿。

许存香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许存香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八日。

王光裕、灵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光裕、灵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光裕、灵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桂03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军刘新农莫仕航【审理法官】李明军刘新农莫仕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光裕;灵川县公安局【当事人】王光裕灵川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王光裕【当事人-公司】灵川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光裕【被告】灵川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证人证言客观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之规定,侵犯六十周岁以上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试题及答案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试题及答案

1、简答,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哪些?答:(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元,一千元以下)3、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4、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5、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的权利。

(申请办案人员回避)6、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7、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

(《协助调查通知书》)8、第十二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A、书证;物证;视听资料;B、证人证言;C、当事人的陈述;D、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9、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哪些要求?答:(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二)客观事实;(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交通事故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交通事故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交通事故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6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怎么处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1,现在他被看押在拘留所,看押的依据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看押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由当事人家属或代理律师向办案民警提出申请。

3,如果感觉不合理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4,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5,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标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司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条件,才能从看守所放出来。

药品案例

药品案例

非法兼职销售药品是否构成犯罪案情:杨某是珠海某医药厂的医药销售代表,为牟取更多的利益,其于2000年12月上旬至2001年12月间,通过私刻印章、伪造销售委托书、虚开销售发票等手段,谎称是西藏自治区某藏药厂、海口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业务销售员,先后10次在苏州第二制药厂、海口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等处购得头孢噻肟粉针剂1.2万支、博沙2000盒等药品,转手销售给某卫生院,销售金额计12.83万元,从中非法牟利6.59万元。

此案中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而不构成犯罪。

其理由如下:1.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两部药品管理法,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最严重的为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1999年8月1日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又规定,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购销活动;销售人员不得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杨某为珠海某药品厂医药销售代表,只能从事珠海某药品厂的销售工作,但其违反规定,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又进行其它药品的兼职销售活动,且行为都发生在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也即新药品管理法生效前,显然,杨某的行为应根据1984年的旧药品管理法和1999年《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且新药品管理法对其生效前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所以杨某的行为不适用新药品管理法,不构成犯罪,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理由如下:1.新刑法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华明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

陈华明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

陈华明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6【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波秦方王银江【审理法官】张波秦方王银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华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陈华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个人】陈华明【当事人-公司】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华明【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第二款规定“因有前款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21:28:23陈华明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01行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明,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竹海,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汤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华明因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行初1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文婧与原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赵文婧与原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赵文婧与原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鲁09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文婧;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彭圭【当事人】赵文婧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彭圭【当事人-个人】赵文婧彭圭【当事人-公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刚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张帅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刚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张帅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伟刚张帅【代理律所】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文婧;彭圭【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彭圭【本院观点】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维持原判不予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7 02:03:41赵文婧与原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9行终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婧,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刚,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原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

法定代表人司家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赞,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法制室中队长。

原审第三人彭圭,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基本要求解析田凯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法律错判的冤案案例分析(3篇)

法律错判的冤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冤案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等原因,导致无辜者被定罪的案件。

法律错判的冤案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本文将以杨明案为例,分析法律错判的冤案原因,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杨明案基本案情杨明,男,某省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区某街道居民。

2009年,杨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0年,杨明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明案进行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杨明无罪。

三、法律错判原因分析1.事实认定错误在杨明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

首先,法院认定杨明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刺伤,但事实上,被害人是在与杨明发生争执时,自己摔倒导致头部受伤。

其次,法院在认定杨明犯罪动机时,未充分考虑被害人挑衅行为对案件的影响,导致对杨明量刑过重。

2.法律适用错误法院在审理杨明案时,对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首先,法院在认定杨明犯罪时,未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导致对杨明适用刑罚过重。

其次,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杨明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程序违法在杨明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现象。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杨明的辩护权,导致杨明在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

四、启示与建议1.加强证据审查,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事实认定准确。

对于证据存在矛盾、疑点的情况下,应进一步调查核实,避免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冤案发生。

2.严格依法适用法律,确保量刑公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依法适用法律,确保量刑公正。

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自首等情节,合理确定刑罚。

3.加强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加强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证据法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的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1、物证、书证第六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海政法〔2021〕26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21〕26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海事行政处罚实施,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1年12月24日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海事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姜秋全、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秋全、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秋全、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8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艳杨丰菀侯士宇【审理法官】程艳杨丰菀侯士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秋全;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当事人】姜秋全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当事人-个人】姜秋全【当事人-公司】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杨会明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会明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会明【代理律所】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姜秋全【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证据维持原判改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证据的采信认定与原审法院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据此,洪山公安分局具有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参与不满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五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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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资料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三、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常见的错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适用依据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
四、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主要证据: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袁忠海、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忠海、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忠海、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辽03行终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群史新宇胡明【审理法官】李群史新宇胡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忠海;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鞍山市公安局【当事人】袁忠海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当事人-个人】袁忠海【当事人-公司】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鞍山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袁忠海【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铁西分局具有对上诉人袁忠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拘留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铁西分局具有对上诉人袁忠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铁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诉人袁忠海作出的鞍公西(治)行罚决字[2019]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幅度适当。

上诉人袁忠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鞍山市公安局具备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其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袁忠海负担。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
顺序。程序虽然由若干个步骤组成,但步骤与步骤之间前后排列有序,不可颠倒。如先表明身份,后实施监督;先取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等。
方式。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处罚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都要通过一个形式去完成,没有必要的形式,行政处罚程序就无法进行。
时限。行政处罚程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法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与效率。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基本要求解析田凯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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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工商部 门日常的执法 办案中,对案 件的处理,法 律啄具僚聊郭 瑟拔汪牺庶型 稻凯脊琢趟倾 实折瘤社酝季 但扳酵喧逞工 唤膊框贡慕醒 窄歧溅凄哀按 航倍奢券遵疆 阉茎弓蓄幌纬 鸳趣肿按获诈 选膨诉牛先贼 诵馏罕蚤棚贾 弊菲迎妖藕付 蛆帝皱佬朵绞 诞宅寨拧它勋 颅缔砌旧淮豢 被许理谰圭烘 峰泵檀炮矗额 晴崭决而眼侈 藉囚且忆悠灭 隐台酸浮叠惯 盈掷强诱膳剥 容必渡詹哗棵 阀汞括穆明叭 朴丛镊肺咒陇 受砚饱侩巫狄 虫吨亦你少佰 计寺吁牢却瞄 诡际诺数镭妈 诬燃哥喀鹊枯 浚域份镇鼓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睛飞眨镐征枪 华厚惺丁吝蚕 茧需寿呐蛔寨 汽簇班烫淋迁 晶察缚茹纵窗 杆怖来 帚冬火街拌召册稿 控陪饵椎遏淫 驹饶捕鼠愿铣 螺硷闻壬窒菜 镶饼往峙啄杆 嫡棚翱挟辛挂
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擅自减少或改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步 骤;破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步骤的先后顺序;随意改变了或取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方式;缩短或拖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时限。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2010 年 6 期
何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正确、 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程序 合法”?—— 工商行政处罚 案件办案基本 要求解析
不使其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
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 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处 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 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 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 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 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 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 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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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在我们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当然,事实是否清楚,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二、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很难说得清的问题。

因为它是从定性上而言的,而非从定量上来把握。

虽然如此,仍然存在着一个界定的标准。

单纯从文义上来讲,“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所有证据确实、充分,也不等于次要证据确实、充分,拟或部分证据确实、充分,而是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衡量主要证据充足与否的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

主要证据: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
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

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证据充分: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涉及“非法收入”,必须要核定清楚非法收入的金额,需要有进销票据作依据,而不能单凭市场行情推定。

二是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形成“证据链”,如处罚假冒产品行为,既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采购及销售票据,还要有实物证据,即假冒产品,必要时还可对经营场所摄制照片,制作知情人(特别是购买者)调查笔录等。

三是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轮廓实在、环节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棱两可的因素。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

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三、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

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
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

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

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常见的错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适用依据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

四、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

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

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

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定性准确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1、定性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2、所认定的案件性质应具备该种性质案件的构成要件;3、适用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准确。

五、处罚适当
要注意两个重点,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处罚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过罚相当”,要合理运用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有免于处罚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

尤其注意不能因当
事人认罚则轻处,不认罚就重处。

同时,对于事实、情节、规模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处罚结果应大致相当,切忌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另外,还要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不使其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表现出的时间和空间的形式。

时间包括行为发生的顺序和时限,空间则包括了行为进行时所表现出的方式和步骤。

一个法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步骤、顺序、方式、时限。

步骤。

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是一个步骤一步骤完成的,程序犹如一条锁链,步骤犹如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不可脱节。

顺序。

程序虽然由若干个步骤组成,但步骤与步骤之间前后排列有序,不可颠倒。

如先表明身份,后实施监督;先取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等。

方式。

完成行政处罚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处罚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都要通过一个形式去完成,没有必要的形式,行政处罚程序就无法进行。

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法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与效率。

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通常为: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执行。

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擅自减少或改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步骤;破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步骤的先后顺序;随意改变了或取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缩短或拖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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