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自然分娩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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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保护、促进自然分娩技术规范

为落实推进“支持、保护、促进自然分娩”项目,进一步加强产科质量管理工作,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降低产科并发症,保障母婴安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

1、各助产机构要做好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高危孕妇筛查、住院分娩等孕产妇保健管理环节的信息管理和反馈,规范信息报告流程,为基层妇保人员掌握孕情和分娩等信息提供可靠途径。

2、各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人员应全面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基本情况,及时进行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或转送到上级医院就诊。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工作,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实行专案管理,落实专人定期进行访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危象,保障其生命安全。

二、切实促进自然分娩

1、严格资质审查。要对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和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资质进行清理检查,对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禁止实施助产技术;对已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因人员变动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助产技术资格,责令其停止助产手术。

2、加强分娩知识宣教,支持促进自然分娩。全区各助产服务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分娩知识健康宣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为产妇提供全程、优质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切实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自然分娩的好处和剖宫产术的风险,营造降

低剖宫产率的宣教氛围。各单位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母婴安全宣传栏,详细介绍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的利弊,要利用孕妇学校、产前检查、待产期等时机,与孕产妇及其家属加强沟通,让孕妇了解科学的分娩知识,增强信心,减少人为干预,保护、支持和促进自然分娩。

3、加强产科助产技术的管理。各助产机构要健全院内助产技术质量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转诊会诊制度、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和评审制度,助产人员“三基”训练和考核制度等。加强产科质量关键环节的管理,包括加强节假日、交接班和夜间的产科质量管理、临产前后、剖宫产手术前后的监护等。加强对产程的观察,努力降低产科风险,正确使用催产素,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降低剖宫产率。落实高危孕产妇早期发现、转诊和干预制度。

4、准确把握剖宫产手术指征。各助产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与剖宫产相关的医疗制度和技术常规,加强助产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把自然分娩的适应范围、剖宫产手术的临床手术指征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培训的重要内容,熟练掌握剖宫产手术医学指征,避免趋利和减少责任行为的剖宫产,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应积极开展无痛分娩技术。对于没有剖宫产手术指征,孕妇或家属要求实施剖宫产的,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对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讲清剖宫产手术的利弊关系,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严格履行手术签字手续。要建立剖宫产手术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助产机构要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降低剖宫产率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剖宫产率。

5、加强产科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产科医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对现有专业队伍人员采取产科业务学习、技术比武、观摩查房等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并鼓励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以更多地了解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加强业务骨干的专业培训,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和目标,通过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技术拔尖人才等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高层次的人才。

三、完善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

1、进一步充实完善产科抢救小组。各助产机构,要建立由医务科、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检验科、ICU、等相关科组人员组成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实行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院长是责任人,产科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时,妇产科主任应及时到场主持抢救;医院分管院长和医务科长,要到现场组织协调有关抢救工作;因技术力量需要会诊的,应及时请求上级医院相同及相关专业专家会诊抢救。

2、建立辖区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要建立防范和处置医疗事故的预案,包括各种应急措施和救治方案;制定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流程;具备完好的监护和抢救设备;应做到布局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通讯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药物、血液的及时供给,确保高危孕产妇抢救的绿色通道畅通。

3、实行危重孕产妇抢救病例及时报告制度。各助产机构凡遇到危重症病例抢救时应在6小时之内报告本地区区卫生局和妇幼保健机构,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治疗。

四、依法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对各级助产机构监管,对助产机构进行定期督查。要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助产机构的剖宫产率及指征进行评估,并对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指征进行重点检查。

2、要加大对辖区内的助产机构产科质量和剖宫产手术进行指导和检查,重点对助产机构发生的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病例进行核查。

3、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准入条件和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和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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