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3月20日修订日期: 2011年5月12日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四、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五、实行全院可重复医疗器械集中处置制度,一般病人使用后的医疗器械和物品,在冲净明显污渍后直接放入器械回收箱;传染病人或特殊感染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械、器具、用品,直接套双层黄色垃圾袋密闭后放入器械回收箱,由供应室集中处置。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六、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选用化学方法。

七、化学消毒或灭菌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或灭菌剂。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规定定期监测。

八、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九、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湿化液应用灭菌水。

十、甲醛气体灭菌参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自然挥发熏蒸法的甲醛熏箱不能用于消毒和灭菌,也不可用于无菌物品的保存。甲醛不宜用于空气的消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