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正式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保障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水平, 加强对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实行安全监察。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检验技术机构。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应当对责任范围内的在用锅炉压力容顺和压力管道实行安全管理, 建立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 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对安全负责,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配备一定数量的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须经监察机构和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到期应复审换证, 逾期无效。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不得违章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之前, 必须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并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等安全使用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暂停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存档备案, 报废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不得变卖转移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安装、拆迁、过刻、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

管道或改变其使用条件时, 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未经同意, 不得擅自安装、拆迁、过户、修理改造和改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 方可开展充装业务。

气瓶充装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不合格和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 禁止充装。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维护保养。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 检验的项目、周期应严格按照检验规程和有关标准进行, 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严禁超过检验周期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当地检验单位承担。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检验规则的规定, 每年编制检验计划, 自觉申报检验。

第十四条检验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 取得检验项目资格, 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开展检验活动。检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_大, 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安全

生产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_大于等于0.1Mpa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

本办法所述的压力管道是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范围。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