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食品安全标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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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
(修订版)
第一部分前言
《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在《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标准(试行)》的基础上修订。
一、分值设置
《标准》分值按百分制设置。关键项加基本项的合计分值为100分。鼓励项为加分项,分值≤16分。关键项的最低单项分值>基本项和鼓励项的最高单项分值。总分值(关键项+基本项+鼓励项)≤116分。具体分值由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建办”)按照上述原则在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评价细则中设置。
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评价细则制订暗访评价方案。
二、结果判定
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评价细则进行评价后,如果创建市县没有出现被否决的情形,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暗访评价得分≥90%,总得分≥90分,视为达到《标准》要求。
三、标准解释
本《标准》由省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正文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较好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较好。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科学合理)。(否决项)(二)无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办、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重点报道且核实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
(三)人民群众满意度高。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均达到每年设置的标准。(否决项)(四)监管责任履行到位。地方政府创建期间没有出现因未履行法定责任而被问责的情形。(否决项)
二、地方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五)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进行专题调研,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定期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安委和食安办自身建设,切实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成立由政府一把手牵头
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配强创建办公室工作力量,通过推动创建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提升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关键项)
(六)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到位。政府严格履行创建主体责任,统一组织领导,明确各地区、各单位责任分工,协调联动,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各级政府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签订责任书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关键项)
(七)部门监管职责界定明确。各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事权划分明确清晰,无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基本项)(八)监管投入保障到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执法办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等工作需要。(基本项)
(九)执行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推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以“最严谨的标准”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宣贯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鼓励各地按照发达国家(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对照更严格的标准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基本项)
(十)日常工作突出。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开展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等级良好及以上。(基本项)
三、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保障有力
(十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市、县两级按照要求完成监管体制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保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加挂食安办牌子。乡镇(街道)或区域按省、市政府要求设立市场监管派出机构,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首要职责。(基本项)
(十二)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要求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安委、食安办,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食安委主任,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有效发挥乡镇(街道)食安办对市场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协调作用。强化乡镇(街道)食安办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规范化建设达到省定要求。加强网格员(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报酬保障、考核培训等机制,全面落实网格员(协管员)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有条件的行政村和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站。(关键项)
(十三)岗位设置符合要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人员力量满足监管实际需要。(关键项)
(十四)监管人员能力素质到位。监管人员每年集中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不少于40小时,具备开展日常监管的业务能力,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达到较高比例。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基本项)
(十五)专业化执法装备配备到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等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关键项)(十六)专业化检验能力建设到位。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到位,能够满足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督抽检和区域特色食品检验等需求;县级要依托现有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能够满足监督抽检常规理化、微生物指标定量检测等需求,扩展快速检测能力,同时能为当地企业和产品提供委托检验服务。指导和支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点)建设。(关键项)
(十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到位,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达到规定要求;按照省级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辖区年风险监测食品样本量达到每千人口1件;健全完善部门间的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提示的风险隐患及时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基本项)
四、食品安全源头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十八)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高。开展绿色生产,应用推广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对主要农产品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生产模式图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