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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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调整依据不同
问题
王某的请求能否 得到法院的支持?理 由是什么?
1、法律调整依据不同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又有相应 社会生活保障,故其与物业公司建立的类似于劳动关系的民 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劳动法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王某是标准劳动关系的固定工,那么法院就会支持 他所有的请求。可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保护劳动者上的 差别。
劳务 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分类
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 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 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 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现行的全日制固定用工 就是属于此类。
标准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传统劳动法所构建的 典型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类似的称 谓有:非正规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灵活就 业中的劳动关系等。
毕业生与派遣公司“有关系,没劳动”,与中国银行“有劳动、没关系”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最近同事的孩子李某从同济大学毕业,被上 海招商地产录用,双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但是 李某被告知,毕业后李某的档案要放在徐汇区 人才中心(因为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徐汇区) 。 请问:这是一种什么用工形式?
(三)“等组织”,属于“等外”
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 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也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关系主体:用人单位法律解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营 业 执 照
二、劳动关系主体:用人单位法律解读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二、劳动关系主体:用人单位法律解读 (四)国家机关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三)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就业关系的三方主体形成了三个相对 独立的关系。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者为 他人提供劳动,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有关劳动福利;派遣单 位为用工单位提供“临时工人”。 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包括应当给付劳动者的 工资、福利以及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用)。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成立工作关系,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 供劳动、接受其指示监督。
劳务 关系
3、在隶属关系方面的不同
劳动 关系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隶 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 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 或员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
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 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 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 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含 义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实际用工单位
签 订 派 遣 协 议
提 供
劳 务 费
劳务派遣公司 (用人单位)
提 供 劳 动 提供保险、发放工资
工 作 岗 位
被派遣 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劳 务 派 遣 实 例 解 读
前两年我校法学院 有6个本科生被中国 银行录取,但都是劳 务派遣。中国银行的 人跟我们同学说,好 好干,表现好的5年 后银行直接与你签订 劳动合同,成为我们 银行的人。
这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与我们毕业生签订劳动 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而我们毕业生 到中国银行给银行劳动干活,中国银行向劳务派遣公 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资、福利管理费用和利润费 用。劳务派遣公司再向我们毕业生支付劳动报酬。我 们毕业生形成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关系,没劳动”, 与中国银行“有劳动、没关系”这样的格局。我们大 学生以后毕业了,被劳务派遣还是经常会碰到的。
二、劳动关系主体:用人单位法律解读
(一)企业
(二)民办非 企业单位
(四)国家机关
用人单位
(五)事业单位
(三)等组织
(六)社会团体
二、劳动关系主体:用人单位法律解读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
企 事 业 单 位
2
社 会 团 体
3
其他社会力 量以及公民 个人利用非 国有资产举 办的,从事 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 的组织
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 劳务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 自治,对劳务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劳务 关系
1、法律调整依据不同
案例
为何王某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王某退休后进入某公司,担任行政工作,在2008年8月被公司 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前双方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 书面协议。王某被解除后不服,诉请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如下: 1、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金; 3、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4、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资。
3 综 合 工 时 制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老王多年前失业在家,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 找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老王一直找 不到合适的工作。不久前,街道办事处给老王介绍了一个 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洁。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老王就 开始上班了。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 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 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 发放;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 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
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 同,就按照劳动法进行调整。
三、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法律解读
但不包括: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 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聘用制的专业技 术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 、家庭保姆、自然人的雇工、退休人 员等劳动者。
实 例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后来,老王在工作中受伤,伤愈后,公司随 即与他解除了劳务合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 制用工区别的案例,单位认为是非全日制用工 ,因此,与老王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么老王 与单位之间是否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呢?非全日制 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何区别?
实 例
2、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 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的 规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用人单位法律解读
(六)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 员外 ,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
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 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 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 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一、劳动关系的分类
非全日制劳 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举例
借用劳 动关系
派遣劳 动关系
双重或多重 劳动关系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一) (二) (三) (四) (五)
全 日 制 用 工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务 派 遣
人 事 代 理
劳 务 外 包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一)全日制用工
1
(五)事业单位
1、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 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不适用劳动法。
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 科研机构等。
(1)工人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就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2)干部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 ,签订聘用合同的,不适用劳动法。
劳务 关系
4、争议处理程序的不同
劳动 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先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 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 民事诉讼处理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劳动争议仲裁并非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 馆、民办科技馆等
目前民办非企业 单位超过30万家
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劳动关系主体:用人单位法律解读
二、劳动关系主体:用人单位法律解读
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 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 ,它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例举的任何 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 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例如: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 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Baidu Nhomakorabea工作 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1)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 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 、环境和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2)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 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 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1
国家 权力 机关 : 人大
2
国家 行政 机关 : 中央 政府 、地 方政 府
3
司法 机关 : 人民 法院 、检 察院
4
国 家 军 事 机 关
5
政 协 等
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 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 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 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关系主体:用人单位法律解读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2
不 定 时 工 时 制
企业可以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 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监事等; (2)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 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3)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 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 指达到法定年龄(在我 国年满16周岁)、具有 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 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 自然人。
1、法律调整依据不同
劳动 关系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 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 少义务,而用人单位则要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 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问题
何谓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 用工有什么区别呢?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68条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 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 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2、调整的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 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 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 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 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 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区别 合同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 书面或口头 不可以约定 随时解除 或终止 不用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 十五日 全日制用工 必须书面 可以约定 法定解除 或终止 依法支付 一个月
非全日 制用工 与全日 制用工 区别示 意图
试用期 劳动合同 解除或终止 经济补偿金 劳动报酬 支付周期
劳动基准适用
小时最低工资
月最低工资
全日制用工也称为 固定用工,特征是用 工手续完备,签订劳 动合同,享有全部工 资、福利、社会保险 等待遇。
2
不定 时工 时制
3
综合 工时 制
形 式
标准 工时 制
二、主要用工形式和特点解读 1 标 准 工 时 制
标准工时制是我国工时制度的常 态。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每天8小时, 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就是标准工时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