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1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eb714769eae009581beced.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字号选择:大中小
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
外汇局通过交叉比对监管数据和银行内部业务数据,监测预警银行违规借用短期外债与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等情况,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的管理。
若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
五、按照支付结汇制的要求,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
真实性证明材料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结汇需符合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对于超募部分或超出招股说明书用途的部分,另需提交与其结汇用途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应当结汇支付给交易对方的,不得结汇留存于自身人民币账户。
六、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七、严格依法对违规银行进行处罚。
银行要依法加强对客户交易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的审核。
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导致违规资金流入的银行,外汇局将依法予以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其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d9dae56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78.png)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与风险控制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与风险控制](https://img.taocdn.com/s3/m/746bec5e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f4.png)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与风险控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跨境人民币业务在银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和风险控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领域的挑战。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1. 理解跨境人民币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交易。
这些交易涉及银行间的结算,包括进出口贸易、资本流动和投资收益等。
与传统的货币交易相比,跨境人民币业务具有更多的规范和限制。
2.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流程(段落说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流程,可适当增加细节,例如:客户提交申请、银行审核、资金交割等)3. 业务操作的规范性要求在进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时,银行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例如,银行需要进行身份验证、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风险控制1. 外汇风险管理由于跨境人民币业务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币,银行需要有效管理外汇风险。
这包括利用外汇衍生品进行对冲,以及建立风险管理策略和流程。
2. 政策风险管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受到宏观政策和政治环境的影响,银行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并及时调整业务策略,以降低政策风险。
3.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跨境人民币业务可能面临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包括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控。
4. 信用风险管理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信用风险是一项重要的风险类型。
银行需要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合同约束和担保要求,来减少信用风险的可能性。
三、总结跨境人民币业务是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操作和风险控制挑战。
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流程和系统,并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以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技术能力和人员培训,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以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银发[2010]249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发[2010]249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4f3b22016fc700abb68fce9.png)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10-09-29 15:51:16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
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香港汇率制度解析
![香港汇率制度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e4af1c3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5c.png)
香港汇率制度解析定义:所谓香港联系汇率制度,是指将香港本地的货币与某种特定的外币相挂钩,按照固定的汇率进行纸币的发行与回收的一种货币制度。
在香港,纸币是由汇丰、渣打和中银三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发行的。
根据香港的法律,在联系汇率制度下,发钞银行需要向香港金融管理局交付美元,换取负债证明书,并将其拨人外汇基金账户,用以作为发行纸币的依据,再按照香港财政司规定的固定汇率,以1美元兑7.8港元的汇率发行等值的港币。
其他银行(在香港称作持牌银行)则可以同样的汇率向发钞银行存入美元,并获得等值的港币。
反过来,在回收港币时,外汇基金、发钞银行和持牌银行之间也按1:7.8的固定汇率进行方向相反的操作。
由此不难看出,以美元作为港币发行的基础和依据,并使二者保持固定的汇率,是香港联系汇率制度的两个基本要点。
联系汇率的运作:1.货币发行局制度。
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属于货币发行局制度,在这个制度下,货币基础的流量和存量必须有充足的外汇储备支持,透过严谨和稳健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得以实施.香港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发行局,纸币大部分由3家发钞银行即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香港)发行。
法例规定发钞银行发钞时,需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向金管局提交等值美元,并记入外汇基金的帐目,以购买负债证明书,作为所发钞纸币的支持。
相反,回收港元纸币时,金管局会赎回负债证明书,银行则自外汇基金收回等值美元。
由政府经金管局发行的纸币和硬币,则由代理银行负责储存及向公众分发,金管局与代理银行之间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以美元结算。
在货币发行局制度下,资金流入或流出会令利率而非汇率出现调整。
若银行向货币发行当局出售与本地货币挂钩的外币(以香港而言,指美元),以换取本地货币(即资金流入),基础货币便会增加,若银行向货币发行当局购入外币(即资金流出),基础货币旧会收缩。
基础货币扩张或收缩,会令本地利率下降或上升,会自动抵消原来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影响,而汇率一直保持不变。
关于港元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港元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445b379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c2.png)
第1篇港元(Hong Kong Dollar,简称HKD),是香港的法定货币,货币符号为HK$,国际货币代码为HKD。
港元以其稳定性和自由兑换性而闻名于世。
以下是对港元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所称港元,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
第二条香港元币及其等值货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港元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
第四条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港元货币发行和金融体系。
第二章货币发行第五条香港元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六条香港元币的发行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保障货币的稳定;2. 确保货币发行的数量与经济发展相适应;3. 遵循国际货币市场的惯例。
第七条香港元币的发行机构为香港金融管理局。
第八条香港元币的发行应当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进行,投标者需满足金管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香港元币的发行应当以实物形式发行,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十条香港元币的发行量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率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控。
第三章货币流通第十一条香港元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自由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港元货币的流通。
第十二条香港元币的流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香港元币的流通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2. 香港元币的流通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3. 香港元币的流通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干预。
第十三条香港元币的流通应当保持清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坏、污损港元货币。
第十四条香港元币的流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 纸币:颜色、图案、尺寸、重量、水印、安全线等符合金管局规定的标准;2. 硬币:直径、厚度、重量、图案等符合金管局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货币兑换第十五条香港元币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
第十六条香港元币的兑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兑换应当在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2. 兑换应当按照金管局规定的汇率进行;3. 兑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培训课件-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银行业务流程及信息报送规范20101201
![培训课件-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银行业务流程及信息报送规范20101201](https://img.taocdn.com/s3/m/5c12f00e76c66137ee0619e7.png)
非贸易真实性-银行操作规范-1
非贸易包括服务贸易及其它经常账 户交易 银行应当依据KYB、KYC以及due diligence三项展业原则要求来办理 非贸易项下的人民币结算业务:
非贸易真实性-银行操作规范-2
业务受理凭证: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付款说明
国际收支申报材料 商务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该笔 交易真实性的书面文件;政府有 关部门文件,如纳入政府相关审 批范围时。
信息报送的一般性要求
信息报送的三原则:及时性、完整 性、准确性 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
比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多两位,共24位。
银行机构代码的使用
与支付系统行号基本一致,从人民银行账 户系统采集基础信息:辖属关系是关键。
信息报送的种类
资金流量类
人民币跨境收入 人民币跨境支出 境外主体之间资 金划转
存量类
人民币境外债 权债务信息 各类境外账户 余额信息
对境内银行的要求
要具备相应的国际贸易结算经验和能力 要能有效区分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来源 要能有效记载人民币跨境贸易收付业务 要能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报送人民 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的相关信息 要依据KYC、KYB和due diligence三项展业原 则,切实履行跨境结算中的贸易真实性、交 易合规性审核之责以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审 查之责。
货物贸易真实性-银行操作规范-4
(物流背景查核-2)
未报关时,做预收/付货款处理。
收/付款业务发生时:
25%的参考值。超过时,按《办法》和 《实施细则》办。
实际进出口发生后,银行需要从企业 处获取进/出口日期并以新增进出口日 期的方式报送给人民银行。
货物贸易真实性-银行操作规范-5
(物流背景查核-3)
香港金管局公布当地银行人民币头寸监管新规
![香港金管局公布当地银行人民币头寸监管新规](https://img.taocdn.com/s3/m/d850666b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67.png)
香港金管局公布当地银行人民币头寸监管新规第一篇:香港金管局公布当地银行人民币头寸监管新规香港金管局公布当地银行人民币头寸监管新规一、背景(一)受中国政府推动离岸人民币使用及流通政策影响,2010年年中以来香港人民币存款一直迅速增长。
截至2011年6月末,香港人民币存款总规模达到5500亿元(合853.7亿美元),较2010年同期增长了5倍。
近几个月来,中国大陆以外市场人民币的交易也在快速增长,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
(二)原规定存在缺陷。
香港金管局2010年12月份曾规定,香港当地银行人民币未平仓净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总资产或负债的10%。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可能旨在控制人民币交易增长节奏,并防止投机者利用香港这个新的人民币市场攫利。
但这一限制举措提高了香港本地银行通过中国外汇市场购买人民币的融资成本,限制了他们通过提供人民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盈利的能力,许多人认为人民币期货及其他衍生品是银行未来收入增长点之一。
二、新规内容(一)有关人民币未平仓净额的主要规定维持不变,即未平仓净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总资产或负债的10%,但订有50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豁免水平。
(二)认可机构的未平仓净额如超过10%的上限,可剔除在内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下的实际投资额,以及由人民币债券市场庄家活动所产生的持仓。
(三)认可机构也可以用相反方向的任何人民币交收远期合约来抵消超出之数,但不包括上一点已考虑的有关人民币债券市场庄家活动的部分。
(四)如最后得出的未平仓净额仍超出10%上限,有关认可机构应与金管局联络,商讨及解释其人民币业务的经营方式及规模。
三、主要影响(一)增强香港人民币交易的流动性。
按照新规,因为外汇掉期头寸不会再改变一家银行的未平仓头寸额,香港本地银行的外汇交易员可以增加外汇掉期头寸的规模。
这不仅增强了香港人民币交易的流动性。
而且降低本地银行通过中国外汇市场购买人民币的融资成本。
(二)提振远期外汇交易市场及相关衍生产品市场。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与风险控制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与风险控制](https://img.taocdn.com/s3/m/586f9b22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a3.png)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与风险控制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将探讨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与风险控制,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机遇。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在境外进行人民币结算、融资、投资和资金管理等活动。
银行作为主要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操作能力和技术支持。
首先,银行需要建立与境外机构的合作关系,包括开展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合作伙伴和境外结算行。
这些合作伙伴的选择与合作关系的建立对于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至关重要,需要综合考虑对方的信用风险、服务质量和市场知名度等因素。
其次,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民币结算系统和风险管理体系。
人民币结算系统应具备高效、安全的交易处理能力,确保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顺利进行。
同时,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银行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风险暴露。
最后,银行需要提供全面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和服务。
这包括人民币结算、融资和投资等方面的产品,以及资金管理、风险对冲和市场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不断创新和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产品和服务,以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风险控制跨境人民币业务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暴露和保护自身利益。
首先,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等。
银行应通过建立合理的风险限额和风险敞口管理机制,以及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来降低市场风险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影响。
其次,银行应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主要涉及债务人无法履约或违约的风险。
银行应通过严格的客户准入和评级制度,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同时,银行还可以通过担保和保险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影响。
最后,银行应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规则
![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f3a7b870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4e.png)
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规则
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规则是指在香港证券市场上进行人民币交易的规则和制度。
在过去几年中,人民币逐渐国际化,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成为人民币交易的主要场所之一。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规则和制度:
1. 交易方式: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是通过金融机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进行的。
投资者可以通过开设人民币账户在香港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国内银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进行交易。
2. 交易时间: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时间与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时间一致,即上午9点30分至中午12点,下午1点至下午4点。
3. 交易品种:目前,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主要涵盖了港股通、人民币股票、人民币债券等品种。
投资者可以通过人民币进行买卖这些品种,从而实现人民币资金的投资增值。
4. 交易费用: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的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等。
具体费用根据金融机构和交易金额而定。
5. 投资者资格: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对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都是开放的。
个人投资者需要在香港开设人民币账户并满足相关的投资者资
格要求,而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香港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6. 风险披露:金融机构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风险披露,包括投资风险和交易规则等信息。
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风险和规则。
总体来说,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投资者可以通过人民币在香港买卖港股等品种,同时也可以利用香港金融市场的优势进行资本运作和风险管理。
然而,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规则和风险,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明智的决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f54b2d0b4e767f5acfcef1.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发文字号】银发[2011]14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1.06.03【实施日期】2011.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
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
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
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32ee1d0583d049649a665885.png)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人民币、外汇和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制度
![人民币、外汇和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782ed69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d6.png)
人民币、外汇和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民币、外汇和金融市场业务的管理,加强风险掌控,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涉及人民币、外汇和金融市场业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合规、内控等部门和相关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和人员在开展人民币、外汇和金融市场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的内部规定,坚持风险管理原则,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人民币业务管理第四条公司人民币业务需依照人民币市场准入规定,遵从人民币结算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币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人民币收付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要求,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备案申报程序。
第七条人民币资金管理应当合理布置,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和使用。
第八条公司人民币交易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严禁虚假交易、内幕交易、违规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外汇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外汇业务需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外汇收付款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备案、申报、汇兑等手续。
第十二条外汇资金管理应当依据公司资金需求和风险经受本领进行合理布置,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和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风险掌控。
第四章金融市场业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司金融市场业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业务合规和风险掌控。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公司金融市场交易应当严格遵从合规原则,禁止掌控市场、传播虚假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金融市场业务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公司与投资者的公平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包含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掌控等,保障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定。
跨境清算公司港币支付业务操作指引
![跨境清算公司港币支付业务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1c7f2b05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9b.png)
跨境清算公司港币支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已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及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将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备健全的内部掌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较好,合乎监管建议;(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制订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继续执行。
第五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五)目标企业的管理;(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严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四)以固有资金参予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严格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除斥期间不受让受益权,也严禁轻易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展开融资。
第八条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展开股权投资时,应付拟将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环境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积极开展合规调查。
港股人民币双柜台交易规则
![港股人民币双柜台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2ab1282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87.png)
港股人民币双柜台交易规则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港股人民币双柜台交易规则这事儿。
啥是港股人民币双柜台交易呢?简单来说呀,就是在香港股市里,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用港币计价在一个柜台交易,同时呢,也能用人民币计价在另一个柜台交易。
这就像是同一家店开了两个收银台,一个收港币,一个收人民币,方便不同的顾客来买卖股票。
先说说哪些股票能参与这个双柜台交易呢。
不是所有的港股都可以哦,得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股票才行。
这些条件呢,是由相关的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如说公司的规模呀、流动性呀之类的指标要达到要求。
就好比你想进一个高级俱乐部,得满足人家俱乐部定的那些标准才行。
那在交易的时候,投资者需要注意啥呢?首先,在不同柜台买卖股票的流程和普通港股交易流程大体上是相似的。
但是呢,在双柜台交易里,你得清楚你是在用人民币还是港币进行交易。
你可不能搞混了,本来想用人民币买股票,结果稀里糊涂地按照港币的交易流程走了,那可就乱套了。
再讲讲价格方面。
两个柜台的股票价格呢,理论上来说是有一定关联的。
虽然它们计价的货币不一样,但是反映的是同一家公司的价值。
不过呢,在实际的市场交易中,因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一些差价。
这就像同一款商品,在不同的商场可能会有不同的价格一样。
但是这差价不会太离谱,如果差价过大,市场机制就会促使它慢慢回归合理的范围。
那有没有啥禁止的行为呢?当然有啦!投资者可不能恶意操纵两个柜台之间的价格差价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比如说,故意在一个柜台大量买入或卖出,让价格变得不正常,然后再到另一个柜台去反向操作。
这就像是在玩跷跷板的时候,你故意在一边猛跳,让另一边的人摔下来,这是不道德的,也是被禁止的。
而且,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要按照规定的交易时间进行操作。
不是你想啥时候交易就啥时候交易的。
就像商场有营业时间一样,港股市场也有它自己的交易时段,你得在这个时段内完成你的买卖操作。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参与双柜台交易的公司也有一些责任。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https://img.taocdn.com/s3/m/0af24eae89eb172dec63b747.png)
一、前言——跨境人民币综述二、人民币跨境综合(11部)1、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2、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5、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7、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8、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银发[2014]168号)10、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1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一)综合(10部)1、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2、《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5、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6、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8、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发[2013]58号)9、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10、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7部)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3、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财函[2010]1439号)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5、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6、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7、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31、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246号)2、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3、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银发[2009]349号)71、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4、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5、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6、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7、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一)综合(4部)1、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3、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4、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二)外商投资管理(4部)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3、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4、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51、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2、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4、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5、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191、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2、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6、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7、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10、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11、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1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汇资函[2014]2号)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1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17、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18、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2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跨境人民币系统及信息报送(13部)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银办发[2009]165号)2、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管发[2010]159号)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5、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6、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银科技[2012]71号)8、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银支付[2013]77号)9、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11、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12、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1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61、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2、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0]137号)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6、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6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4、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5、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6、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一)上海(12部)1、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银总部发[2009]35号)2、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09]21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进[2010]2号)4、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0]73号)5、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沪财库[2010]20号)6、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0]203号)8、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11]257号)10、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上海银发[2014]49号)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上海银发[2015]67号)311、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深人银发[2009]98号)2、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3、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4、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汇出外方利润业务信息备案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10]57号)7、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8、关于调整报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审核的通知10、广东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解答13、关于RCPMIS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1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粤汇综字[2011]24号)15、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7、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融资信息报送问题的通知18、关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关于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转发《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银发[2011]140号)21、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业务处理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03号)22、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广州银跨函[2012]071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77号)24、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25、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人银发[2013]2号)26、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流程及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3]24号)27、关于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06号)28、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12号)29、关于明确有关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4]018号)30、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通知31、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15]180号)211、福建省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0]125号)2、转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促进福建省人民币跨境试点业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91号)3、关于转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办[2010]219号)4、关于规范福建省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福银办[2010]233号)5、福建省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操作指引(暂行)(福银办[2010]282号)6、明确结算项下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福银办[2010]334号)7、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10]228号)8、关于成立福建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2011]25号)9、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银[2011]5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福银[2011]143号)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11]120号)12、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银[2011]124号)13、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1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2]247号)15、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福银办[2013]46号)16、关于推进2014年福建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银[2014]70号)17、中国-东盟海产品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试行)(福银[2015]52号)18、进一步规范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通知(福银[2015]148号)19、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银[2014]166号)20、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21、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11、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9号)2、关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183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140号)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31号)6、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69号)7、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3]170号)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4]188号)9、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39号)10、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1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15]300号)41、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1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79号)3、关于在义乌市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杭银发[2013]11号)4、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81、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汇发[2009]62号)2、关于推荐我市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通知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银发[2013]34号)5、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6、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8、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的通知(南银发[2015]83号)291、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银发[2005]46号)2、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3、关于开展雅安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4、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鄂商外[2010]19号)5、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乌银发[2010]159号)6、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乌银发[2010]187号)7、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10]339号)8、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合银发[2011]287号)9、跨境人民币结算真实性审核操作指引(渝银发[2011]107号)10、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11、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贵银发[2011]173号)12、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南银发[2011]218号)1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5号)14、规范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报关币种与收付款币种不一致情况操作的通知(郑银发[2012]108号)15、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海东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2]91号)16、大连市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方案(大银发[2013]11号)17、江西省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方案18、转发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4]1号)19、关于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5号)2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助推我区向西开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60号)21、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2014]242号)22、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办发[2014]244号)23、关于发布天津生态城2014年度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津银发[2014]156号)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银发[2014]113号)25、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4]38号)26、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昆银发[2014]243号)27、关于亿顺一号)(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批复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61号)28、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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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e3c3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52.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2月20日银发[2006]44号)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已经授权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为香港居民个人签发的人民币支票提供清算服务。
为确保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的顺利开展,总行制定了《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分行、中心支行应依照《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和业务流程报总行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你分行、中心支行应就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操作认真做好对辖内商业银行及社会各界的宣传工作。
三、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附件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香港人民币支票结算安全、高效、有序地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香港人民币支票(以下简称支票),是指在香港拥有人民币存款账户的香港居民个人签发给内地商户或个人,委托出票人在香港的开户银行见票时支付确定金额的人民币给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香港居民个人可用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的限额内支付广东省内的消费性支出。
支票不得转让。
第四条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可用于广东省内支票的资金清算。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广东省(不含深圳)的支票业务的组织、协调、管理与资金清算以及支票的交换和其他相关事宜。
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规则
![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e4400c5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74.png)
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规则
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规则是香港证券交易所推出的投资机制,允许香港股民使用人民币购买内地的A股以及通过上海-Hong Kong通的沪港通机制交易A股。
以下是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1. 开立人民币账户:投资者需要在香港开立人民币账户,使其可以进行人民币交易。
2.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与港股交易时间一致,早上9:30至下午4:00。
3. 交易费用:与港股交易一样,交易费用包括买卖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规费等。
4. 市场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港交所上市的沪港通或深港通机制购买A股,每日限额为人民币52亿元,超出限额的订单将会被自动取消。
5. 资金限制: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只能将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资金转入或汇出人民币账户。
6. 结算制度: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采用离岸人民币交易方式,所有交易金额会在交易完成后自动转换为港币结算。
总之,港股人民币柜台交易规则为香港股民提供更便捷、高效地参与内地股市投资的机会,也使人民币得以更加自由地流通和使用。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讲述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讲述](https://img.taocdn.com/s3/m/2578e24a55270722192ef7de.png)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称内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内地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由内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指引所称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香港基金)是指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由注册在香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香港发行),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内地发行)。
第二条鼓励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跨境收支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实行信息报告管理,并就其所涉的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收付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香港基金内地发行第四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内地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相关信息:(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见附1);(二)香港基金管理人香港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其中,代理人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香港基金的信息时,还需在系统中查询香港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
没有主体信息的,代理人应先为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系统中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主体信息。
第五条已报告主体信息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委托代理人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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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
指引及通告
香港金融管理局
本局档号:B1/15C
致:
所有认可机构
行政总裁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自2009年7月开展以来,业务稳步发展,客户对人民币金融服务的需求也相应逐渐增加,业界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清算协议》所建立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的理解也进一步深化。
按照《管理办法》和《清算协议》,在参考业界提出的意见后,金管局认为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可以透过简化程序和增加操作灵活性进一步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促进企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金管局就人民币业务涉及的跨境资金流动和在香港的发展,对相关的监管原则和操作安排作出以下的诠释。
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的监管原则
2. 关于人民币贸易结算及其他业务的监管安排,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i) 人民币资金进出内地的跨境流动须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香港参加行按香港银行
业务的常用规则来进行人民币业务,内地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由内地监管当局和银行负责审核。
(ii) 人民币流进香港以后,只要不涉及资金回流内地,参加行可以按照本地的法规、监管要求及市场因素发展人民币业务。
换句话说,除以下第3段列出的限制外,参加行可以参照目前适用于以其他币种进行的银行业务的常用规则来进行人民币业务。
实际操作安排
3. 具体而言,参加行可以在如下的日常业务操作中体现上述原则:
(i) 存款:参加行可以按照香港现行的常用规则(包括反洗钱要求)为企业客户开立与贸易结
算有关的人民币存款帐户。
个人、指定商户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按照《清算协议》的有关要求办理。
只要不涉及进出内地的跨境资金流动,参加行和客户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运用其人民币资金。
(ii) 兑换:参加行应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iii) 汇款:进出内地的人民币汇款应符合现有的相关规定。
内地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由内地监管当局和银行负责审核。
但参加行仍然须要保持警觉,包括在有需要时向客户作出查询,以防范洗钱活动或其他违反本地或外地法规的交易。
(iv) 贷款:参加行为企业客户提供人民币融资或贷款时,应遵守审慎信贷原则,并须小心和妥善管理好人民币流动性风险。
(v) 人民币债券:在发债体范围、发行规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
参加行亦可按照香港现行的常用规则为客户提供开户、买卖、托管和融资等服务。
内地主体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还须遵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
(vi) 支票及信用卡服务:参加行可以按照香港现行的常用规则向企业客户提供该等服务。
如
果涉及进出内地的跨境支付,则须要符合现有的相关规定。
4. 金管局将会举行简介会就以上所述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向银行界作进一步的说明。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尹子辉先生(电话:2878 8166)联络。
总裁
陈德霖
201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