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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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探讨

调整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探讨

调整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国际经济,在新的贸易形势和经营活动中,货物流和资金流将难以一一对应,这就要求经济政策应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主动寻求变化和发展,不断调整政策,完善法规,逐步从程序性审核向合规性审核转变,从事前管理转变为事后管理,从间接管理转变间接管理,从而方便企业经营,推进贸易便利化。本文就出口代理业务不允许委托方收汇的有关政策进行探讨。1998年前后由于国内出现了各种走私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打击这些违法行为,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许可证,1998年12月1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文件,对于出口代理业务收汇问题,文件第十一条中规定“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其目的是落实出口收汇的责任,由于此规定的出台,无疑使代理方能否收汇成为办理出口代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代理方重视了对委托方资信的调查,也打击了委托方借用出口代理业务进行逃汇行为。但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不允许贸易委托方收汇的弊端

(一)委托方商业机密得不到保护

企业自身经营出口业务最基本应具备:有出口经营权、有货源、有国外客户和享有经营国家特殊商品经营权等,缺少任何一项,都无法自行办理出口,只能委托出口。目前从委托方来看形成出口代理业务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况:1.委托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包括保税区企业);2.委托方没有国外客户;3.委托方没有出口商品许可证;4.委托方没有经营特殊商品权;5.委托方具备自行出口条件,只是不熟悉办理出口手续而委托出口。从以上五种出口代理业务看,只有一种属于委托方没有国外客户,实行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方负责收汇的规定,将不排除其他四种出口代理业务委托方商业机密得不到保护。

(二)代理人负责收汇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委托方逃汇行为

《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定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定进出口合同。在现实出口代理业务中由于委托方要保护商业机密防止国外客户流失,代理方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定出口合同很难做到,往往代理方和外商签定出口合同是靠委托方负责传递,代理方无法对外商资信进行调查,另外多数代理合同中规定收汇发生问题由委托方追索,因此由代理方跟踪收汇也是无从落实。

实行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后,虽然代理方重视了对委托方资信的调查,但是代理方受骗也时有发生。天津市曾有五家外贸公司代理异地企业出口,当时代理方都到委托方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查看了营业执照,但货物出口后便与委托方无法取得联系,委托方则到工商局办理了销户手续,人去楼空。由此可见代理方负责收汇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委托方逃汇行为。

(三)委托方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按规定出口代理业务,代理方负责收汇后,应凭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

证和商业单证将货款原币划转或结汇支付给委托方,但现实经济活动中往往出现代理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长期占压委托方的货款,或因代理方欠银行等单位的资金,当收汇后存款被挖走,造成委托方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四)委托方加大了成本支出

由于“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实施细则》规定,出口代理业务的出口收汇核销的所有单证均必须为代理方,因而委托方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又能使代理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采取由外商开给委托方信用证,委托方再到银行办理转让信用证或信用证让渡给代理方,这样不仅委托方的商业机密得到保护,而且货款因不进入委托方帐户而进入代理方帐户,银行可为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代理方也能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这也是近几年办理信用证转让、信用证让渡量大的主要原因,但采取此方法无疑加大了企业负担、增加费用支出。

(五)银行操作违规、存在漏洞

我们发现一些银行为了吸揽客户维护自身利益将委托方收汇划转到代理方,并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的银行为了代理方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将委托方的收汇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严重违反了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转让信用证和信用证让渡是国际结算中的两种方式,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开始被采用,但毕竟属新事物,有待结合出口收汇核销进一步研究。因为在出口代理业务中,由于收汇人的不同,办理转让信用证和信用证让渡即可以是代理方也可以是委托方,另外转让信用证和信用证让渡所转让和让渡的金额即有全额也有部分金额,因此银行若按照现行规定凭企业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出具出口收汇调整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探讨第2页

核销专用联,就会出现不应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出具,被不法企业钻空。

(六)外汇局监管无依据,企业无法核销

目前委托方收汇时有发生,有的是代理方不了解外汇管理政策造成;有的是国家新出台政策,企业还未掌握,如今年出台的有关军需商品指定公司出口,一些以前可以出口军需商品的外贸公司已与外商签定了出口合同,并开来了信用证或预收货款,军需货物报关时才知道不能出口;有的是异地出口代理,由于种种原因委托方收汇等等。这些委托方收汇,企业提供了银行出具的委托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按照《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外汇局无法给委托方收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就不能享受退税,其经济利益直接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确实给合法经营企业带来许多问题和不便。

二、客观因素要求应允许委托方收汇

(一)加入世贸后,应尽快与国际接轨,限制收汇人、要求货物流和资金流一一对应,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二)国家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驱动委托方收汇。20xx年以前由于审批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定得较高,因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自营生产型企业寥寥无几,因此代理出口业务成为主流,而作为没有进出口权经营权的委托方核算的只是内贸卖出价,并未研究国际市场行情,因此代理方收汇顺理成章。近两年国家逐步降低对进出口经营权审批标准,目前已实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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