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程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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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 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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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
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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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 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 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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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诉不停止执行
(1)行政诉讼中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含义 (2)可能涉及起诉不停止执行的情况
执行 执行状态 是否涉及起诉
主体
不停止执行
行政 起诉前已 不涉及 机关 执行完毕
起诉时正 涉及 在执行
不涉及
起诉时未 执行
法院 起诉时未 一般停止执行 执行
起诉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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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考文献
1.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问题研究
张宏伟 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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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
1.撤诉 2.缺席判决 3.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
果 4.起诉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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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问题的基本内容
1.撤诉 (1)撤诉的情形 (2)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标准
(3)行政诉讼规定撤诉需要法院审查的原 因
(4)《行政诉讼中临时权利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 起诉是否停止执行与司法审查中的利益衡量》, 刘东亮,《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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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诉讼中裁定的效力— — 兼谈不予受 理、驳回起诉和撤诉的法律后果》,黄庭煜, 《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6)《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主编,高等教育 出版社, 2003年版。
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 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 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 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 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 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3) 被告、原告双方无故均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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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有权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后果: (1)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满足了原告的要求,原
告提出撤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应认定被告行政机关败诉。 (2)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满足原告的要求,原 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 理 (3)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 认违法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作 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7)《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法 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4)立法初衷与现实情况的差距 (5)“非正常撤诉”或“不当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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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席判决
(1)被告无故不到庭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使用传票、法定送达方式及程序),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无故不到庭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申请撤诉不准许的,缺席判决 2、没有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 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 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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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 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关于“撤诉”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
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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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缺席判决”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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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 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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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eabharlann Baidu术作品
(1)《行政诉讼撤诉考》,何海波 ,《中外法学》 2001年第2期。
(2)《浅析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冲突 与困境》,杨振,《行政语法》2004年第1 期。
(3)《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之反思--从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谈起》,徐立新, 《行政语 法》2004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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