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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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特征
一、对立统一
对立统一就是事物内部包含着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又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相互否定相互斗争的方向和倾向。矛盾概念形象地概括了万事万物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在对立统一中发展的最普遍的客观法则,矛盾观点是对立统一观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通俗表述。
矛盾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这两个基本属性。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因为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另一方面,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与此同时,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又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主要表现在: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人类社会实践及科学的发展已经并不断证明,无论宏观领域还是微观领域,无机界还是有机界,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物质现象还是精神现象,都充满着矛盾,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普遍性就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种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也就是说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有。
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否认矛盾就否定了一切,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矛盾着的方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决定一切事物的生命并推动事物的发展。要研究事物、系统和过程,就要研究矛盾。要采用矛盾分析的方法,从总体上把握矛盾,了解矛盾的发展趋势,找出解决矛盾的方法。人们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否认矛盾,否认矛盾分析法,就不可能有科学的认识,现代科学特别是系统论的发展,进一步证实和丰富了矛盾普遍性的理论。坚持矛盾普遍性的原理,用对立统一的观点观察一切问题,是一切科学认识的前提,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要求之一。离开矛盾观点和矛盾分析法,就会犯片面性和表面性的错误,就会背离党的思想路线。
矛盾虽然是普遍存在的,但是矛盾却有着自身的个性,即特殊性,也就是说,
不同事物的矛盾具有各自的特点。世界万物之所以千差万别,各有其特殊的本质,就在于其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矛盾的特殊性是客观事物固有的本性,它表现为种种情形:
第一个是每一种物质运动形式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物质世界的运动,有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社会的等基本运动形式,每一种运动形式内部都包含着本身固有的特殊矛盾,构成其特殊的本质,使它和其他物质运动形式相区别。
第二个是每一事物的不同发展过程及其不同阶段都包含着各自的特殊性。过程的不同,阶段的区别,都源出于自身矛盾的特殊性。
第三个是矛盾及其各个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也都具有自身矛盾的特殊性。事物各种矛盾及矛盾各个方面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不仅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别,而且矛盾内部双方也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分。
第四个是矛盾斗争的形式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但矛盾斗争的形式是各不相同、具有特殊性质的。根据矛盾的性质和状况,可以区分为各种不同类型的矛盾,如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由于各种矛盾的特点不同,决定着解决矛盾的形式和方法也不相同。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千差万别的各种事物的本质。矛盾特殊性的原理具有极为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它是科学地认识事物的基础,是区别和认识千差万别事物的内在根据。
二、质量互变
事物的发展变化存在两种基本形式,即量变和质变,前者表现为事物及其特性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是一种连续的、不显著的变化,后者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是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突变。
事物的矛盾运动,呈现出量变和质变两种运动状态,由于其自身的内在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呈现出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的过程,唯物主义辩证法质量互变的原理,揭示了事物的发展是在量变的基础上由旧质向新质的飞跃。在这其中,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事物的质是通过其属性表现出来的,在事物诸多属性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是事物存在的内在依据。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质发
生变化了,一事物就会变成另一事物。质的规定性是使事物成为该事物而不是他事物的根本理由。而量的规定性则不同,同一类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事物量的变化不会影响到事物质的变化。认识事物的质非常重要,但是认识事物的量同样不可忽视,无论分析什么问题、做什么决策、采取什么举措,首先要做到心中有数。质和量的统一就是度。任何事物都既有质又有量,度是质与量的统一体。认识事物的度,正确掌握事物质与量的统一,才能把握事物变化的内在规律,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度是一定事物保持自身质的数量界限,是事物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在这个数量限度内,量变不会引起质变,超出这个限度,事物就会发生质的变化。
在事物内部矛盾的作用下,事物的发展从量变开始,当量变达到一定的界限时,量变就转化为质变,事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旧质事物就变成了新质事物。这是量变向质变的转化。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了新的量变,这是质变向量变的转化。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构成了事物无限发展的过程。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量变中有阶段性的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的扩张。
对于质而言,它是指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另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就是因为他们各有自己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事物的质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事物的质是客观的,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统一的。事物的质又是多方面的。事物的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事物的属性是事物质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事物的属性去认识事物的质的。在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属性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本质属性的有无,直接决定着事物的质,而非本质属性的消失,则不影响事物的存在。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统一的。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不存在的。
其二,质总是一定事物的质,脱离了一定事物的质也是不存在的。事物的质的规律性是多样的。质和属性不可分。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则是一物与他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
对于量而言,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