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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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仲裁裁决类型的确定: 1、经审查,为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受理; 2、经审查,为终局裁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其向地方中院 申请撤销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 1、原则上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2、应当贯彻调解原则。
第四条 以给付为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 认。 第五条 集团内部调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 具体情况包括:(1)用人单位主体变更;(2)任命 或委派;(3)用人单位合并、分立;(4)轮流订立 劳动合同。
• 第一条 不予受理案件的处理: • 1、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起; • 2、制定审查意见通知仲裁委,坚持不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 评析:人民法院要保证仲裁委的权威性与独立性,除非情况 特殊,还是要保证“一调一裁二审”制度,不可轻易否定仲 裁委的作用。人民法院没有强制仲裁委立案的权力,只能是 提意见,只有在仲裁委一意孤行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受理。
第六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 30%,但不得Fra Baidu bibliotek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只要有竞业限制或经济补偿的约定,双方就应当一体遵 行,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约定执行,若不执行,则可 以由裁决执行。 第八条 劳动者的解除权: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超过3个月 的,则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解除权:随时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且没有任 何条件限制,但是代价是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当然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 义务,若用人单位要求,则劳动者仍然应当履行。 第十一条 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且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的,合 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四) 》的理解与适用 长春大成集团法务部总法律顾问 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毕长明 一、密集出台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1、2001年04月30日实施,法释[2001]14号,司法解释一; 2、2006年10月01日实施,法释[2006]06号,司法解释二; 3、2010年09月14日实施,法释[2010]12号,司法解释三; 4、2013年02月01日实施,法释[2013]04号,司法解释四。 5、全国新收劳动争议案件,2008—2012年,年均均在30万 件左右。
二、司法解释(四)出台的大背景: 1、国际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且不稳定影响增加,需要扶持企 业发展; 2、国内经济环境不明朗,劳资矛盾加剧,劳资纠纷增加,需要 寻找平衡点; 3、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加,劳动争议案年增多,需要提高审判效 率; 4、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情形依然存在,需要加强法律的执行 力度; 5、立法层面不太全面,需要统一全国的裁判尺度。 三、制定原则: 1、全面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双方的平衡,促进劳动 关系的各谐发展,如竞业限制的期间解除; 2、正确处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加强沟通,仲裁委不予受理的, 法院应尽告知义务,否则,不能受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但可以补正,依 然有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则劳动者有权得到 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非大陆公民就业,需持有就业证,否则,不予认定劳 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