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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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单方解除权
• 司法解释第9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 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但应当额外支付劳动 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 在竞业期内商业秘密受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作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行使该权利,也有权放弃 该权利。
• 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必须是以明确告知劳 动者的方式行使
2、经济补偿金的最低计算标准
• 司法解释第六条:不低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 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合同履 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 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标准不同的,按就高不就原 则,以较高标准为最低标准
新《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第28条第1款:“用人单位 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其中, 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月工资 的三分之一Leabharlann Baidu”
• 法定的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任职期间具有特定地 位的主体 ,并且主要适用于在职期间或合伙期间。 • 对于知悉雇主商业秘密的普通在职雇员,雇佣关 系的本质决定雇员对雇主负有忠实义务,故其应 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及不竞业义务无需由法律明文 规定或契约特别约定 • 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地域、期限等由双方当 事人约定,但对这种自由约定仍有限制,在期限 方面,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范围方面,应限于在 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就职行为或劳动 者的自营业行为。
五、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确定的问题
•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 适用前提: 1、非劳动者本人原因 2、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条件中,“连续工作十年”的计算,参照适用司法解 释四第5条的规定。 •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其他情形: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 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通过非 法劳务派遣的行为,如用人单位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 本单位派遣职工;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 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 实质性变化的行为;上述用人单位恶意规避的行为均应认 定为无效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形式及效力判断
• 司法解释四第12条:变更劳动合同未未采用书面形式,但 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 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 公序良俗, 变更有效 • 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分 一般工作处所之调动,楼上调楼下,座位靠窗户或不 靠窗户的调整,或生产组织之秩序简单的调整,均属于继 续性契约履行过程中的正常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 更。 调动情形使法律关系变动甚大,已经无法从原来的契约 中找到合意基础,调整后的工作内容已超出了合同签订时 当事人的预期和可理解范围,此时之调动即非原来契约内 容之实现,而系契约之变更
3、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的效力
• 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第八条的理解: 当事人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没有约定经补偿 金的,该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对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均有法律约束力 在用人单位没有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 支付低于最低标准,累计达三个月的情形下,劳 动者享有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单方解除权 • 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支付未达最低标准累计达三 个月之前,劳动者应当要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不 能以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为理由拒绝履 行竞业限制条款,或以此为由主张免除其违约责 任
三、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
• 关于撤裁案件审理程序的唯一规定:《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2款: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 有第一款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 司法解释四第3条第1款:可以选择书面审理,也 可以选择开庭审理 • 司法解释四第3条第2款: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 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 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应认定为有效的理由:
1、 竞业限制条款的独立性,其更多的是具有民事合同 特性,应更多的从合同法的角度来判断其效力。 2、合同解释的规则:对合同或合同的条款的效力进行 判断前,应先对其进行解释。《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 第63条、第125条、第141条、第159条 《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 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61条、 第62条第2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 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 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 用国家有关规定。
案例
• A进入某电缆公司从事操作工,并签订2008年2月16日到201 0年2月15日的劳动合同,某电缆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等规章 制度并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培训,《员工手册》规定:“一年内累计再 次书面警告,公司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以及 “员工拒绝完成指派的工作,不服从上级主管的指示,公司将对其进 行书面警告”。A已签收员工手册。2009年10月28日,电缆公 司向A下达《工作任务指派书》,明确在保持A工作关系隶属地不变的 情况将A安排至分公司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A拒绝。2009年11 月2日,电缆公司出具《书面警告书》,以A“拒绝公司指派任务,不 服从上级主管的指示”为由书面警告一次。2009年11月11日, 电缆公司再次“以公司订单不足,为减少公司原因对员工收入的影响” 为由指派A到分公司相应岗位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工作期间劳动关系 不变,A再次拒绝。2009年11月12日,电缆公司以A不服从规 章制度为由正式与A解除劳动合同。A申请仲裁,要求电缆公司撤销书 面警告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B、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 a、用人单位所做调职决定须具有经营上之必要性 b、用人单位所做调岗、调职决定不应使劳动者尊严 或技能受损 c、用人单位所做调职决定不应否影响劳动者家庭生 活和社会生 活利益
(3)变更无效的法律后果: a、造成劳动者辞职的,视为“推定解雇”,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b、用人单位借劳动者不服调整为由解除劳动 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 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四、调解协议的效力
• 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 规定》第1条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7条 :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33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新《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重申了人民调解法的规定。 • 调解协议的效力: 高于民事合同的效力,虽未具备与司法解调书同样的 强制执行力,但经过法院确认后,获得强制执行力。 • 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范围 :《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 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 关系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进行司法确认
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 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民事责任方式 (1)按约承担违约金。考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 偿金的数额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等等综合因素, 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2)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将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49条第2 款只适用于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定竞业限制和情 形 • 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后,如还在约定的竞业禁止 期限内,仍应继续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该义务不 因给付违约金而解除
5、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与竞业限制条款效力之间的关系
• 司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 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 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 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仍 然有效,双方仍然应当遵照履行 • 认定有效的理由: (1)竞业限制协议的独立性 (2)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3)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并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
• 仲裁驳回A的申请 • 法院认为,电缆公司指派A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行为是对工 作内容的适度调整,而不是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 也不侵害A的合法权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 法,判决驳回A有诉讼请求。
• 如何判断劳动合同变更的效力
(1) 前提:劳动合同中有劳动者将工作场所与工作内容 之变更或决定之权限委由用人单位行使的明确特约 (2)变更有效的要件:合理性 A、劳动基准法的限制
1、劳动合同法上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内容
•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 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其适用的范围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 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知悉雇主商业秘密的普通职 员 • 《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约定竞业限制 制度:离职竞业限制 法定竞业限制:《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32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 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 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 业进行交易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理 解与适用
一、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后,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 仲裁机构确无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 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仲裁机构有管辖权,一方面告知当事人仍应当先 申请仲裁,另一方面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仲裁机 构应予受理
劳动争 议
非正式途径 正式途径
协商
企业调解委 员会 基层人民调 解组织 乡镇、街道 劳动争议调 解组织
调解
仲裁 调解
监察
调解成功
调解不成, 裁决
发生终局 效力
调解
调解成功 调解不成, 判决
二、仲裁裁决类型如何认定的问题
• 仲裁裁决中应对裁决类型及当事人诉讼途径表述 的规定: 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49 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到 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 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 • 同一仲裁裁决的仲裁事项既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又 包含非终局裁决事项: 司法解释(三)第14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 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应当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 仲裁裁决书对裁决的性质和当事人的诉讼途径判 断和表述错误的: 司法解释(四)第2条第1 款 :”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 • 仲裁裁决遗漏载明仲裁裁决的类型和当事人的诉 讼途径的: • 司法解释(四)第2条第2款:” (一)经审查认 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 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 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 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问题
•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
• 司法解释四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五个方面规定:
1、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如何确定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3、劳动合同解除与竞业限制条款效力之间的关系 4、用人单位是否享有随时解除竞业限制的权利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后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 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条28条第2款:“用人 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 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 • 省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13条:“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 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 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依约 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 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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