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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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招生就业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学院:
为加强招生就业工作管理,促进招生就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各省关于高校招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在经过长期实践和广泛征求各单位对招生就业工作考核办法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招生就业工作实际,现将《招生就业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考核细则
招生就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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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考核标准以每年招生就业工作责任目标要求为依据。
2、在毕业生就业率报送时,发现造假的学院,考核以不合格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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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办法
1.学校将每年招生就业工作的奖励费用,据当年对各学院考核情况进行奖励。
设立一等奖一个(考核成绩第一名)、二等奖3个(考核成绩的第二、三、四名)、三等奖6个(考核成绩的第五、六、七、八、
九、十名),分别给于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2.每年考核成绩排在前5位的,将被推荐为本年度的招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并在招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指标分配上给予增加。
3.将各学院的新生报到率、就业率与下一年的招生计划挂钩。
三、考核机构及要求
1.各学院招生就业工作的管理考核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2.每年8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各学院要将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报送至招生就业办公室就业科,招生就业办公室将分别对各学院上报的初次就业和年终率数据进行核实。
3.录取任务完成情况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统计;新生报到率
以学生处统计数据为准。
4.各学院报送的招生就业工作相关数据的真实性,由招生就业办公室会同各学院组成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5.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生就业办公室)按照本考核细则的评分标准对各学院招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得出考核结论并拟定奖惩建议,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