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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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
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这在学术界中己得到普遍认可。通过对隐私的概念、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性质、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进行论述,从而使我们对隐私权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保护存在的具体缺陷:它并未正确区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缩小了隐私的界限;混淆了侵犯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判断标准。笔者针对上述缺陷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 法律;法律完善
目录
一、隐私权及特征 (2)
二、隐私权的性质 (3)
三、隐私权的内容 (4)
四、隐私权与相关权利 (5)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5)
五、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7)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历史发展 (7)
(二)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9)
1.宪法的规定 (9)
2.民事法律的规定 (9)
五、我国隐私权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10)
(一)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现实意义 (10)
(二)我国隐私权的立法缺陷 (10)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一、隐私权及特征
1890年以前,隐私权被称作“不被打搅的权利。”`3' 1890年,隐私权正式由两位美国法律学家提出来,他们在其文章《隐私权》中介绍了儿个古老的案例,并指出,这些案例是根据一个广义的原则判定的。该原则就是,个人不被打搅的权利以及他的私人事务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提出了公民的隐私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和设想。以后一百年来,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进
行有效保护,并且纳入了《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中,成为一项国际人权。
虽然隐私权己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但国内外学者们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各持己见,提出了不同的学说和主张。
美国的侵权法著作对隐私权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而是在《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概括地列举了美国判例法确认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侵入隐秘;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公开他人不实形象。《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认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
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儿种:咚柔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以公民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6)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
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7)杨立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王娟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9)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知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以上各国学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揭示。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私人空间不受干扰、刺探、公开的权利。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私人信息,是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私人空间即个人领域,指个人的隐秘范围。
二、隐私权的性质
对隐私权的性质,历史上曾有不同的认识。美国对隐私权性质的认识,最早认为其为自由权,其依据是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关于人身自由作为隐私权的法律根据。以后,很多学者也认为隐私权就是对自由权的侵害。日本民法没有隐私权的规定,二战以后,民法认为隐私权包括在人格尊严之中,因而其性质为一般人格权。
在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原则的国家把隐私权的性质认定为名誉权,如英国。认为隐私权都是未被完全承认的合法权益,有时可以根据违反信任或违反合同的理由,或根据诽谤或妨碍行为等理由,而对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后果进行救济,多数是借助损害名誉、诽谤等作为起诉的理由。
至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学说均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而不属于财产权。隐私权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人格权当中包括很多具体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它们之间关系密切,并存在交叉,但由于隐私权自身的特性,因而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在我国,实务上和学理上对隐私权的认识是不同的。在实务上,没有将隐
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最初是依附于名誉权,现在虽然采用直接保护的原则,但却将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并列采用间接保护的原则,而在学理上学者认为隐私权作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认为隐私权具有独立的内涵,与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均有不同之处。
三、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现代社会,到处充满了竟争,人们在忙碌、繁忙之余,非常渴望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私人生活空间,使人们能够得到身心的放松。私人生活领域包括个人的身体、某些私人物品、个人居所、临时居处等。人的身体特别是身体的敏感部位都属于隐私;私人物品比如日记、来往的信件、箱包等也属于私生活领域,对于这些东西,未经主人同意,也不得随意翻看。而对于个人的住宅、卧室、租用的客房等即使没有进入,仅从外部窥视,从中知悉某些权利人不想公开的信息,也属于侵犯隐私。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所谓个人生活情报也称个人信息、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和资料,诸如个人的身体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家庭、社会关系、个人爱好、缺点、婚恋状况、特征等。但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只有那些可能影响他人对权利人评价的信息,才属于个人隐私。例如,一个人是左撇子一般不属于隐私,而一个人的性癖却属于隐私。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人都有权进行隐瞒,不让他人知悉。权利人的这种心态,并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持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的隐私一旦泄露出去,将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使自己羞于见人,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在不同社会,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隐私的理解是不同的。如果将个人隐私的范围界定过宽,会使人们把相互间的交往视为畏途,影响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
例如,李某曾于婚前在某艺术学院作过一段时间的裸体模特,对此事从没与任何人谈过,包括自己的丈夫。有一次李某将此事告诉了好友王某,并嘱咐王某为其保密,王某也保证不告诉任何人。但事后,王某却将此事告诉了他人,这使得李某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她的丈夫也为此事和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诉王某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求王某赔礼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