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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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
补贴标准的通知
【标 签】冬季取暖补贴标准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劳险发﹝1996﹞430号
【发文日期】1996-12-10
【实施时间】1996-1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34号文件)规定,决定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李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90元提高到12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5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40元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