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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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个险渠道(以下简称个险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说明会是指个险渠道组织的,以宣传或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讲座、会议为主要形式开展的经营活动,如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客户沙龙等。

第四条产品说明会由各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进行管理和审批。

第五条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负责制定产品说明会的标准流程和课件内容,并向总公司个人保险部备案。

第六条产品说明会须由各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统一组织开展,除此之外任何团队或个人不得开展产品说明会。

第七条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向省级分公司

个险销售部申报,申报材料包含拟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以下内容:

(一)召开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

(二)会议议程、使用的课件及其他宣传材料;

(三)会议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备案,备案内容除申报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签到簿、销售人员名单和现场签单情况说明;

(二)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

(三)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声像资料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人为删减、剪接和编辑,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和声音可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的讲解情况。

第九条产品说明会的举办单位应合理选取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和邀请方式,避免邀请与销售产品不适合的群体,不得在邀请客户时对客户造成滋扰,邀请时应明确告知产品说明会召开的目的、形式与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

第十条各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总公司个人保险部统一制定和下发的标准流程、课件内容执行,课件中关于产品介绍的部分应与产品

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讲解人员在进行课件演示时须向客户说明,课件演示的只是保险产品特色,具体内容应以保险合同文字表述为准。

第十一条产品说明会上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供客户查询。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其他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由其授权印制,任何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亦不得自行印制任何宣传资料。

第十二条产品说明会应以保险产品讲解作为主要内容,旨在让消费者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收益风险、除外责任、服务项目和承诺、投诉途径、理赔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产品说明会不得以与保险产品无关的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社保和其他同业产品等进行片面比较;不得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不得承诺、夸大收益;不得隐瞒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连和万能险费用扣除情况以及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等合同重要内容;不得提供关于产品和公司的片面、虚假信息;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为由进行虚假宣传和销售误导;不得进行同业诋毁;不得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必须由通过培训、取得

认证资格的个险销售部负责人、讲师、组训担任,并向客户明确介绍其真实身份。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应妥善保管产品说明会的有关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应妥善保管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外泄。

第十七条各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应根据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所辖机构产品说明会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的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个人保险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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