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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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西河煤业有限公司

目录

1、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2、地测防治水事故分析制度

3、水情水害预报制度

4、探放水管理制度

5、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探放水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7、采掘工作“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管理制度

8、煤矿测量工作制度

9、测量仪器使用、维护和保管制度

10、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

11、地测科定期会议制度

12、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3、地测仪器报废制度

14、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15、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6、掘进巷道地测工作通知制度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每月5日前,各部门要好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及水文地质交换图,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矿各有领导、科室和地测科一份。

2、每月5日前,要逐头逐面作好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重点预报要附专门图纸),井巷贯通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送矿有关领导各一份。

3、井下地质及水文地质钻探,每月25日前地测科应向矿长提出计划,要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三天发送到矿有关领导、区队和施工单位。

4、根据《地质规程》和《矿地测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矿上及有关单位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和“三书”,必须事先按规定时间要求向地测科提交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委托书。零星地测资料,可事先和地测科联系共同商定提交时间。

回采工作面所需要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掘后五天内提交。掘进各类巷道(包括开拓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朋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巷道开口前三天,生产、设计部门必须向地测科提交开

口卡片,并经审查与设计图纸相符后,方可给开口位置;停掘或复工也应提前两天通知地测部门,以便下达停掘通知单。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三天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并在矿总工程师主持下,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7、巷道的大小贯通工程,在巷道两头相距:岩巷15-20m,煤岩巷20-30m,地测部门要及时填写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室、安全科、通风区队。

8、巷道进尺、收尺、回采工作面进度等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地测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据为准。巷道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设计时,应由设计部门填写变更巷道设计通知书,测量人员方可执行。测量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无设计在井下任意指定开口位置和变更设计。

9、工作面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的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的,邻里管理人员庆及时填写丢煤通知单,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邻里管理人员对资源回收有监督权。

10、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的实地标定,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

11、以上十条中所有地测部门下达的通知单、通知书、通知卡或发送的图纸资料,接受单位和个人均应签收,地测部门

留底保存,以便查阅使用。

12、重要地测问题,有权向矿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直接反映。

地测防治水事故分析制度

为防止矿井水害对我矿的威胁,从组织上、技术上充分做好地测防治水,建立地测防治水管理机制,共同做好防治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布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因地质预报不及时,资料不准确,测量精度不高等地测影响而导致发生矿井水害或工程质量事故,以及防治水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都属于地测防治水事故。

2、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成立事故分析小组,由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科、安监科、地测科等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组成。

3、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有关细则、规定,对违反规程及条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4、调查人应本着遵循科学、实事求是、真实记录事情经过,组织进行分析。

5、因对矿井生产及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了解不够,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不及时,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6、对可能发生的地点,未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造成水害事故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7、未及时编制防治水预报通知及其它专门防治水工程设

计,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的50%。

8、对管辖内所提资料的可靠性及原因处理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责。

9、事故有关当事人必须配合事故情况调查,不得借口推辞,必须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10、事故分析工作必须在7天内结束,并写出书面报告,制定出具体的防范措施,报矿长审批。

11、事故分析的所有资料要归档保管存放、备查。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水情水害预报制度

一、地测联是矿井防治水主管科室,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时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部门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

二、地测科应根据本单位年、季、月采掘生产计划,分析预测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质预报,年报应于2月10日前签发;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签发;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提出报,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海淀区和可疑老空区时,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提出处理措施,并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三、滴水穿石预测预报月报表,每月5日以前由矿地测科作出,矿总工程师审查后,由矿地测科报送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各科科长,收到人签收。

四、水害预测预报必须既有文字,又有图纸的正规水文地质预报。

五、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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